企业重整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与规范建构
¥
40
八五品
仅1件
作者李志强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4
版次1
印刷时间2011-04
印次1
装帧平装
货号52852H
上书时间2024-09-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
有划线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志强 著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1-04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38672
-
定价
24.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其他
-
页数
270页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
《企业重整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与规范建构》是适应现代经济中拯救困境企业的需要,在弥补破产清算与和解制度缺陷基础上形成的一套复杂、精巧的制度。包括我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以公平、高效的重整程序的设计为中心展开的。《企业重整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与规范建构》旨在揭示重整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及其发挥作用的机理,并为进一步完善重整程序的规范设计提供理论支持。
企业重整程序虽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在根本意义上,它的立法目的与其他破产制度相比并无独特之处,同样应当以实现债务人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保护程序开始前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为目的。债务人再生或者清算的选择以及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商业决策均应当以能否最大化企业的价值为判断标准。只有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就业的保持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有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只有充分保护作为重整企业剩余索取权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有利于重整企业做出价值最大化的决策。企业重整程序通过其营运价值维护功能、信息披露功能、企业资本结构重组功能和提供集体决策机制功能保证其制度目的的实现。重整程序的规范设计不仅应坚持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优先受偿权充分保护原则,而且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尊重债权人的商业判断。
- 【作者简介】
-
李志强,男,1974年10月生,河北唐山人。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攻读博士学位起,参编《企业破产法辞解》、《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参著《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并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北方法学》、《诉讼法学研究》、《公司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 【目录】
-
序
言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的思路和结构
第一章企业重整程序的正当性
第一节企业重整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重整程序的概念
二、企业重整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企业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债权人保护
第三节企业重整程序的功能
一、营运价值维护功能
二、信息披露功能
三、企业资本结构重组功能
四、提供集体决策机制功能
第四节企业重整程序的原则
一、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
二、优先受偿权充分保护原则
三、当事人自治原则
第二章重整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
一、重整程序适用对象的立法类型
二、重整程序适用对象的立法选择
第二节重整原因
一、重整原因立法考察
二、我国法上重整原因之分析
第三节重整程序的申请和审查
一、重整申请人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
第四节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程序开始前后有关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重整企业的控制权配置
第一节重整企业控制权配置概述
一、企业控制权的配置
二、重整企业控制权配置的特点
第二节重整企业经营控制权配置模式
一、管理人模式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三、经营控制权配置的考量因素和立法选择
第三节重整企业经营控制权的监督
……
第四章重整计划
第五章重整程序的终止
结论
参考文献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有划线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