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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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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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73-3
上书时间2024-11-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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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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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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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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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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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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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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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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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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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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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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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129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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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该法删去了原试行法中“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三章,新设了“环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全法设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七条,结构合理,内容较齐全,法律条文的语言也比较规范、严谨。该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采取了二元论,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但是这一立法目的并没有明确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对于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的概念,该法在第二条以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阐明了其内涵,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4条确立了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第6条确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第13条确立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第24条确立了环境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
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方面,《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度(第9、10条)、环境监测制度(第11条)、环境规划制度(第12条)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第四章规定了清洁生产制度(第25、30、33、34条)、“三同时”制度(第26条)、排污许可证制度(第27条)、排污收费制度(第28条)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第29条),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第35—40条)、环境民事责任(第41、42条)和环境刑事责任(第43、45条)的内容。从而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时,该法在最后一章明确了《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关系(第46条),体现了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
为促进该法的实施,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1991年1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5月13日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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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环保规划
第五条 环保科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主管部门
第八条 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第十条 排污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监测与公报
第十二条 环保规划拟订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跨区污染防治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负责制
第十七条 生态、遗迹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区排污规定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农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
第二十三条 自然景观保护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环保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设备、工艺要求
第二十六条 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污费缴纳及治理
第二十九条 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技术、设备引进
第三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污染危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转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警告、罚款处理情节
第三十六条 不合要求设施投产和使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完成治理任务处罚
第四十条 复议和起诉
第四十一条 危害排除和赔偿
第四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故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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