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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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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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73-3
上书时间2024-11-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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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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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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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9-04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94233
-
定价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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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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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大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02页
-
字数
128千字
- 【内容简介】
-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母
第五条 地方政府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沟通配合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引导义务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举报、知情、建议权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与风险监测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与结果通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效力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评与制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生产条 件改进与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中的审核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散装食品的贮存与销售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前提
第四十六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要求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木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木
第六十一条 自行检验与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预警与控制
第六十五条 出口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六十六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置方案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与报告、通报、上报
第七十二条 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事故现场卫生处理与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失职、渎职的调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七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八十一条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需要统一公布信息的上报与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经营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的处罚(一)
第八十六条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的处罚(二)
第八十七条 违反食品检验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处置、报告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制度的处罚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 吊销许可证的后果
第九十三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法广告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 渎职处分
第九十六条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十倍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第九十八条 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语含义
第一百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军队专用食品、自供食品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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