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八年老地契(印有此项联单据年月骑缝均盖厅印骑缝上并加盖县印等字样)有民国印花税票豫省两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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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年老地契(印有此项联单据年月骑缝均盖厅印骑缝上并加盖县印等字样)有民国印花税票豫省两枚(2分)

6800 八品

仅1件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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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不详

年代民国 (1912-1948)

材质白麻纸质

尺寸35 × 25 cm

货号地契03

上书时间2014-02-03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品
商品描述
装订:平装
邮挂费5元,(偃师县官契)民国4年查验后发黄的纸上拓有 官印壹枚,方章一枚。且有工整的楷字:立卖砂地交契人宋大锁因使用不当缺乏衣食度用饥饿命毙又军需浩大完纳不前,再无折变,今将父置河北路水沟,西旱地两段,东至坪头为界南之崖边为界,西之沟,北至张成有底边为界,并窑洞两孔,场地四面在内,父子商议妥当,央中人说和,情愿卖于张兰福名下,永远为业凭中确估照依筑修盖棚房,空地内筑坝需用人工饭食通盘合算共连原卖价银贰佰七十两整,当面交割,并无私责,永无反悔。恐后无凭,立此为证,画字为押,立此文契,永远为照。贴民国印花税票?(豫省偃师分)横排粘贴横连2枚,形似邮票的长方形税票,票面呈绿色有齿团呈帆船,文字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和豫省贰分等字样。旧时出卖土地在官方验契后按比例收取契税,印花税票是专门为征收契税而发行的,粘贴在应税的凭证上,印有固定的金额面值外形酷是邮票的完税凭证。清末明初,社会动荡,变化加剧,买卖地产交易频繁,那时候,民间执业全以契劵为凭,这些契约必须经官方核验,方能得到法律保护,清代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核验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盖上当时的洲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另外一种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即有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的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多出加盖官印是为了防伪,在许多清代老契中官印并不是只盖一次,而是凡涉及到价钱,日期等地方都会盖上这方形的印。此章地契是将卖方和官方印制的注册执照 叠在一起然后同时盖上一印辨认真假时只要将印迹一对如果能相互吻合那就是真的契约。相关资料显示印花税是清政府仿形西洋税制试行的第一个税种,因其缴纳方法是有纳税人将应纳税凭证送到政府签证局签押纳税,并在凭证 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或粘贴印花税票以示税契而得名,乾隆14年(1749年)清政府制定了税契法监督州县片收取土地买卖时的税讫情况,同时在税契法中规定断卖契需缴税9%而典税则交4.5%,光绪30年(1904年)改订税则为断卖契为每两则征银6分,典按契每两征洋银3分,从光绪15年(1899年)开始大清帝国拟议和试办印花税达20余载但始终未能执行。光绪28年?(1902年)清廷正式批准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遵义仿行印花税筹拟章程奉旨试办,同时向日本印刷局订印花税票6万枚一套此即清代批准的第一代印花税事。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通令各省执行到民国16年(1927年)税契与田赋工农业税一起成为地方三大税源。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曾印制使用过长城图,嘉禾图,城楼图,六和塔图,孙中山像,复兴关图,联运图等数十种印花税票的面值以及保存的完整程度对地契的价值都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可以直接体现区域 ,年代和地域的差异。光绪二十七年地域距今100余年,这样的纸制品,保存如此完好,实属不易。这反映了近代中国土地制度历史的基本特点,对研究河南偃师乃至我国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房产交易个人税收等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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