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民法典(第3、5、6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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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第3、5、6编)

32 八品

仅1件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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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卫国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M号2

上书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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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王卫国 译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12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29717
  • 定价 26.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46页
  • 字数 245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一方面,一些传统上部分规定于合同法,部分规定于继承法的问题,现在纳入到第3编中;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涉及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法。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为能力);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疵;债权人欺诈;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次之,现行立法中构成委任合同的一个既不协调又让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写在第3编中(对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授权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体物和无体物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差异,因此,同时涉及这两种物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在同一编中。这样,一大批自罗马法以来就规定在财产法中的事项被转移到第3编中,其中有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体物或无体物为标的的对物权,如使用权、转移和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再有,对财产和物、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目录】
译序
荷兰新民法典导论

第三编财产法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定义
第1A节电子财产交易
第1B节簿记
第二节关于登记财产的登记
第二章法律行为
第三章代理
第四章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财产的转让和分项权利的抛弃
第三节依据时效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章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对他人财产的管理
第七章共同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若干特殊共同体
第三节无效分割和可被宣告无效的分割
第八章用益权
第九章质押权和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质押权
第三节托管凭证持有人的质押权
第四节抵押权
第十章财产上的追索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三节存在于所有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十一章诉讼权利

第五编物权
第一章所有权总则
第二章动产所有权
第三章不动产所有权
第四章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共有
第六章地役权
第七章永租权
第八章地上权
第九章公寓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公寓权人协会
第三节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
第四节区分契据的修改和区分的终止

第六编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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