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研究·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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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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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冯客著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4049711

出版时间2008-0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R_9835508

上书时间2024-05-22

陶情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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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近代的监狱  监狱是现代化失败的发明。在现代化来临之前监禁早已存在——在地中海军舰的伪装下,在的地牢或在英国的惩戒所内——它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刑罚并存。括大量标准定义的刑罚,诸如英国的鞭刑、带枷示众和绞刑,或在中国的流放、劳役和杖责。现代之前的刑罚政体是多样化的,在、英国、印度、中国或所有刑罚的范围是由法院或者官衙决定的。每一次刑罚都被视为是*的,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而且,在现代化之前的刑罚影响了审判,在中国和封建时期,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嫌疑犯和证人都至少被关押数个月。18世纪英国大量的债务人被监牢,他们的入狱不是因为刑罚而是为了使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能地清偿债务。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和1789年以前的政治制度下,监禁并不作为刑罚的标准。在审判期间呆在监牢中不算刑罚内容的一部分。只有在19-世纪监狱才普遍批准监禁作为刑罚的主体:死刑和缴纳罚金免刑,大部分形式的肉刑被废除,实行剥夺特权。与现代刑罚政体一样,每一种犯人都明显地被剥夺了自由:时间是犯罪的代价。从无人监管到必须监管的转变意味着监禁的意义也必然发生改变。旧监牢被认为是等候刑罚的地方,新式监狱则被认为是一个改造犯人的场所。在本书中,“看守所”这个词指的仅是只拘留嫌疑犯的地方;“县监”(既可称“县监狱”,也可称“看守所”)指的是由县级官员控制的旧监狱,在实际中并不能分别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仅在理论上成立;而“监狱”指的是在省高等法院或控制下的新式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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