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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进喜,陈宜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4678
出版时间2022-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11708462
上书时间2026-02-03
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学习法律职业伦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有哪些特点,法律职业包括哪些人员。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1)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2)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是因为“这四类人基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作和循环,并且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3)。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是围绕“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者“具有法律教育背景”这样的命题展开的。(1)尽管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行使审判权的人员,也不乏讼师这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从法律的比较与移植角度来看,“当代中国语境和知识谱系中的法律职业、法律人以及律师的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2)。因此,有必要了解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以英美法系为典型。(3)英美法系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分,则主要是围绕“职业”的含义展开的。从英美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职业的描述,始终是通过与商业的对照来进行的,强调该职业的利他性。
(profession)”来自拉丁语“professionem”,意思是“进行公开的声明”。这一词语演变为描述这样的职业,即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要致力于与一个博学的职业相关的理想和业务活动。(4)现代的职业概念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美国法学家RoscoePound将职业界定为“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pursuing a learned artas a common calling in the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的群体,这一界定被认为抓住了职业的本质。据此,美国律师协会在一个著名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calling)的一分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5)根据美国学者Charles W.Wolfram教授的观点,职业具有以下特征:①博学,即在从事其职业活动之前,要经过漫长的教育、训练或者学徒期间;②要经过测试,达到作为职业人员的最低称职标准;③拥有很高的社会声望;④高收入;⑤作为群体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即职业上的独立性;⑥职业群体通过道德守则等形式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的控制;⑦其服务对人们的需要至关重要,而这些需要对于许多人而言,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们涉及人的健康、自由、精神、经济福祉,等等;⑧职业人员同其所服务的人有着紧密的个人联系;⑨职业和公共服务密切联系在一起。(6)因此,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公正和公共福祉则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理想。从外延来看,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例如,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illiam H.Rehnquist认为,法律职业是由执业律师界、司法界、法律学术界和政府律师界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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