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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绪鹍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227290
出版时间2022-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0元
货号11733368
上书时间2026-02-03
主编简介胡绪鹍,1954年生,武汉人,法学硕士,一级警监。当过下乡知青、一冶筑炉工人,恢复高考后首届大学生。曾任武汉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武汉市蔡甸区区长、区委书记,武汉市政府副市长,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会长。曾编著《城市智慧管理》《转型期社会管理研究》《片语集》等。
副主编简介
李卫东,1971年生,湖北红安人。江汉大学教授、副校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城市史和法律史。曾出版《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等著作7部,发表论文80余篇。
周玉,1961年生,河南睢县人。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原二级巡视员。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武汉地方法治及社会治理研究。曾参与编著《城市智慧管理》《武汉法治建设年度报告》等著作。
导言:古代中国地方“法治”的内容、原则及特征
第一章秦代武汉地区秦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交融
第一节地方政权与官吏法
一、南郡地方政权与武汉空间的联系
二、地方官吏法
三、法律体系与地方法律适用
第二节地方经济的法律规定
一、农业法律规定
二、手工业法律规定
三、商业法律规定
四、赋役法律规定
五、政府资产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户籍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
一、户籍管理的法律实践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刑事法律规定
一、对盗犯罪的惩治
二、对杀人、伤害罪的惩治
三、对诬告行为的规制·
第五节地方治安法规与治理管理
一、地方治安管理模式
二、地方治安管理的重点—逃亡人口的控制
第六节法治效果与影响
一、法治模式的秦国化
二、法治效果差强人意
三、法治模式的特征与影响
第二章“汉家制度”“律令法”与武汉地方“法治”
新传统的形成
第一节 政区设置与地方官吏法
一、汉朝对武汉地区的管辖与政权设置
二、地方官吏的选拔与考核
三、法律体系与地方法律的适用
四、官吏渎职犯罪的惩治规定
第二节户籍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
一、户籍管理法律
二、婚姻与家庭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农业与赋税的法律规定·
一、农官制度与农业管理
二、赋役法律规定
第四节社会治安与法律规定
一、地方治安机构及其职责
二、津关与符传制度
三、对“南郡蛮”的管控
第五节地方司法
一、司法机构
……
第四章隋唐五代“东南巨镇”的法律和治理
第一节政区设置与官吏法
一、三州共辖到鄂岳方镇:武汉地区的时空转变
二、地方行政机构及其职责
三、官吏的选拔与考核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农业和商业法律
一、农业法
二、商业法
第三节户籍、宗教管理法规与移风易俗
一、户籍管理制度
二、宗教管理制度
三、地方风俗的改造
第四节社会治安管理法规
一、治安管理制度
二、治安管理内容
第五节 地方司法
一、地方司法机关
二、官吏犯罪惩治
三、其他犯罪的处置
后记
第一章秦代武汉地区秦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交融
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白起攻楚,“取郢为南郡”,江汉平原纳人秦国领土,成为秦之南郡。公元前207年,刘邦攻入咸阳,秦朝灭亡,西汉初期沿用了南郡的政区设置,武汉地区归长沙国管辖。关于秦南郡辖区,《水经·江水注》说:“秦兼天下,置立南郡,自巫东上,皆其域也。”大概与现在的江汉平原相当。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中,秦南郡辖县有巫县、改县、鄢县、都县、竞陵、安陆、江陵、沙羡等八县,郡治在江陵。学术界依据秦简记载,确认的秦南郡属县有江陵、安陆、当阳、沙羡、郢县、鄢县、销县、枝江、夷道、左云梦、右云梦、临沮、夷陵、州陵、竟陵、诺县、伊庐、改县等。
秦南郡辖县中的“沙羡”。《荀子·强国篇》载:“今秦南乃有沙羡与俱,是乃江南也。”王先谦注曰:“沙羡城在今武昌府,江夏县西南。”《水经·沔水注》载:“沔水,又南至江夏沙羡县北,南入于江。”“沔水”即汉水,明确沙羡在汉水注入长江的地方。《汉书·地理志》中沙羡为江夏郡属县,一般认为其治所在今武汉市江夏区金口。《龙岗秦简》有“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的记载,是秦设沙羡县的证明。秦代,现武汉地区属南郡沙羡县管辖。秦自商鞅变法起,就厉行法治,颁布内容繁复的秦律。秦律作为建构社会秩序的骨架,为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提供规则,确保社会运行的稳定有序。商鞅变法时: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被刑大小。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以为收李。亲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箱。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以什五连坐制度、军功爵制、告奸制度等法律制度为骨架,以复杂系统的律令制度为依托,形成了秦政权“以法为教”的社会治理模式。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夕,形成了复杂的律令体系。但秦律的律文在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却十分稀少,直到《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才使秦律的面貌得以显露出来。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共出土简册十种,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甲乙。《编年纪》简文所记的“喜”为墓主人,十种简册均为墓主人的随葬品,当为喜生前之物。从简文可知,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编年纪》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喜历任安陆口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职,是一位在南郡下属的安陆县、鄢县等县级政府机关掌文案和狱讼的下级官吏。《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秦国要求地方政府抄写与之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地方法治的依据。近年来公布的“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行政文书,验证了秦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适用。《商君书·定分》记载,法令制定完成后,要抄写分发到各地,“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②说明各地方政权都保存有国家法律,同时,各地主管司法的官员也会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抄录与辖区司法实践相关的法律解释,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 秦代武汉地区秦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交融、“汉家制度”“律令法”与武汉地方“法治”新传统的形成、魏晋南朝武汉地区政权变更与法律管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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