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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张晓亮|责编:柳艳
出版社江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416658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11312368
上书时间2026-02-03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税收就是把一部分社会产品强制地、无偿地转为国家所有,归国家支配使用;从征税的结果来看,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当年的社会总产品或总价值,只是改变了原有的分配结构,形成一种新的分配结构。
(二)税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征税
社会产品的分配总是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据的。分配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是把一部分原本属于社会成员所有的产品无偿地转归国家所有,其分配实现的依据既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是劳动力所有权,只能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三)税收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
国家利用税收这一分配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其目的是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如和平安定的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各种便利的公共设施等。这种外部条件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属于公共品。为了满足这种共同需要,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就必须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四)税收分配的价值源泉是剩余产品的价值
税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而最终来源则是剩余产品价值(M)部分。因为社会总产品价值中不变资本(C)部分是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消耗,可变资本(V)部分用于补偿活劳动的消耗。两者构成生产费用,只能在生产单位内部分配,是保证社会简单再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不能构成税收分配价值的最终来源,只有M的部分才可以由社会统一分配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成为税收分配的价值源泉。
(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税收的强制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履行了公共职能,提供了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维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对应,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社会产品,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费用。社会成员承担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只能由国家规定社会成员义务缴纳的办法来解决。二是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即国家借助税法形式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就征税者而言,法律规范是国家征税权力的后盾,当出现纳税违法行为时,国家将依法处理;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大多是共享的,社会成员从中得到的利益无法直接计量,这就决定了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的,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的形式。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都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的数额或比例。纳税人只要取得应纳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在实践中,税收应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便于征收和缴纳。
二、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俗地讲,就是国家有关征税的法,是政府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关系十分密切。国家为了取得税收必须凭借政治权力,即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强制力去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这就表明了税收的取得必须要有税法作为保证。税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征收活动必须严格依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进行,税法则制约和调节因税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表现形式,税收决定了税法的内容;有什么样的税收,就要制定什么样的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为税收服务,保证税收征纳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税收与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收作为一种社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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