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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建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15094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7342677
上书时间2026-01-29
司建军, 男, 1966年生, 河南省内黄县人。1998年西北政法大学毕业, 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 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
第一篇刑罚的形而上学原理
引言
第一章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间的区别及各自存在的问题
一、康徳、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间的区别
(一)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区别传统认识存在的问题
(二)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间区别的再认识
二、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在实践中各自存在的问题
三、康徳、黑格尔刑罚理论合理性分析
(一)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特殊情势下的合理性及其缺陷分析
(二)社会组织化水平与罪刑关系间在理论意义上如何相关
(三)罪刑关系与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各自存在的缺陷分析
(四)理解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缺陷;社会组织化水平何以会影响罪刑关系
第二章基于犯罪理性属性对刑罚报应理论的重构
——兼论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的缺陷
一、犯罪行为的理性属性
(一)犯罪行为本质意义上的非理性属性
(二)犯罪行为的工具理性属性
二、作为刑罚理论基础的犯罪行为理性属性
三、犯罪行为理性属性决定的犯罪行为责任的理性特征
(一)不可能绝对合乎理性地解决犯罪行为责任问题
(二)犯罪行为责任仅能在相对合乎理性的意义上得到解决
四、基于犯罪行为理性属性对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的审视
(一)黑格尔刑罚理论在逻辑结构上具有缺陷、难以成立
(二)威慑性刑罚适用不具有正当性
(三)康德刑罚理论虽有缺陷但反映了罪刑关系的本质
五、刑罚报应理论再认识
(一)基于犯罪行为建构刑罚报应理论
(二)何以犯罪人对部分犯罪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在新刑罚报应理论中具有的意义
六、新刑罚报应理论主要内容总结
……
第二篇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推证
第三章犯罪概念与刑罚的使命
第四章偶然性与新刑罚报应理论的现实适用原理
——兼及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批判
第五章刑法理论体系基本原则的推证
第六章刑事责任释明与传统刑法责任理论批判
——兼论结果责任的存在根据与范围
第七章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八章基于新犯罪概念应该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
第九章具体犯罪设定与刑法分则体系建构的原理
第三篇新刑罚报应理论的实践运用
第十章新刑罚报应理论有效性现实考察
结语:我的反思与时代的批判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间的区别及各自存在的问题
推证思路:藉由考察康德刑罚报应理论、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分别适用于自然状态社会条件下与理想完美社会条件下犯罪行为理应产生的结果,分析两种刑罚理论各自具有的合理性和缺陷,由此得出两种刑罚理论都没有考虑到犯罪情势的社会组织化水平在罪刑关系中具有的意义,分析、确证了社会组织化水平是如何影响罪刑之间相互关系的。
说出真理的方式有许多,但从逻辑意义上说它们是等值的。那么,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之间何以会存在鲜明的差异和对立呢?二者作为纯粹形式意义上处理罪刑关系的理论,作为建立在先验的、纯粹的自由或法(法、刑法的本质是自由)概念基础之上,对一切现实中影响罪刑关系的偶然因素均不予考虑的罪刑关系理论,难道不应该是同一关系,即在本质上完全一致,而仅仅在具体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吗?怡如我们可以对圆,正三角形给以不同的定义方式,但其内涵却是完全相同的一样一一由于只有一种人类理性,也就不应该存在截然不同的刑罚理论。我们有必要深思,是什么原因,或者说是什么样的不足,导致二者间产生了本不应存在的差异?要更好地理解、运用刑罚理论,这些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
一、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间的区别
康德、黑格尔刑罚报应理论虽然都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罪刑关系理论,但二者却具有本质区别。康德刑罚报应理论着眼于个人利益,根据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基于犯罪人、被害人间作为理性主体本应存在的平等关系,依平等原则确定质、量两方面都公正的刑罚,以重新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间本应存在的平等关系。这经常被表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康德刑罚报应理论经常受到“以牙还牙”式的等量报应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指责,但这并不公正,原因在于康德认识到“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严格采用这个原则(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作为效果来说,可以在实践中始终有效”。
……
本书是关于刑罚原理与刑法学基本原理的专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刑罚的形而上学原理。第二篇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推证。第三篇新刑罚报应理论的实践运用。具体内容包括: 康德、黑格尔刑法报应理论间的区别及各自存在的问题 ; 基于犯罪理性属性对刑罚报应理论的重构 —— 兼论康德、黑格尔刑法报应理论的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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