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犯罪构成视野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基础理论研究 9787801859785 王昭振著

{正版现货新书} 犯罪构成视野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基础理论研究 9787801859785 王昭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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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作者王昭振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801859785

出版时间2008-10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4元

货号3851256

上书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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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昭振,1978年6月出生,山东梁山人。200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2001-2004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2007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200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的教学与研究。参加国家社科基金与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3项,并在《法学评论》、《刑法论丛》、《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论坛》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引言

一、事实与价值的方法二元论与方法一元论

二、抽象概念与类型学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

四、犯罪构成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五、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与社会危害性理论

第一章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根据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根据的传统解说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根据传统解说之批判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根据及其诠释

第二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影响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论体系的阶层构造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论体系的具体阐释

第三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要件关系之辨正

一、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概述

二、德、日刑法语境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要件关系的解说

三、中国刑法理论语境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要件关系的解说

四、小结

第二章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类型建构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的基础与标准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的传统学说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之质疑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的反思

四、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的标准

第二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的传统认识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范围的确定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类型

第三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性及其设定

一、抽象概念与类型观念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设定

四、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刑法设定的明确性原则限制

第三章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刑法理论机能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

一、构成要件设置的具体判定:由明确性要求到明确性原则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传统论证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反思

四、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中明确性原则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

一、概述

二、定性层面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

三、定量层面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

第四章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司法诠释

第一节 司法诠释的理论路径

一、科学主义的诠释路径

二、诠释学的理论路径

三、司法诠释客观性的追求与反思

第二节 刑事司法诠释体制的反思与定位

一、刑事司法诠释体制的历史与现实

二、刑事司法诠释体制的历史错位与反思

三、刑事司法诠释体制的合理定位

第三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的标准与方法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的标准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的规则

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的原则限制

主要参考文献

著作类

论文类

后记

精彩内容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一个比较细小与特殊的问题
,又是一个关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在国内刑法理论中,有
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研究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与关注,有关这方面
的论文并不多见,可以说人们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研究至今尚未
形成一个基本的框架,更不用说对其立法与司法适用问题的探讨了。即使
是在国外刑法理论中,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犯罪论其他问题也显得较为薄
弱。针对这一现状,本书借助于法哲学以及相关国外刑法理论资源。试图
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多角度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问题进行系
统的研究与探讨。
    俗话说:“高度决定视野,角度决定观念”,
在展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之前,
有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的方法论背景是需要加
以交代的,这也是在整个引言中需要加以论述的内
容。方法论的不同运用必然决定人们对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的不同看法,从而得出不同结论。本文试图
借助于法哲学与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几对对立的
理论范畴,比如法学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类
型学与抽象概念、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诠释学、犯罪
构成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法益侵害学说与规范
违反学说等,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研究提供
一个明晰的宏观理论背景。这些在国外法学研究中
已是应用厂泛,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刑法学中则刚刚走入人们视野的
方法论是我们进行刑法问题的研究所必须时时刻刻关注的,时刻关注
自己的理论根基与立场才能不断地提醒自己作出自我反思。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中必须首
先阐明的问题。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中主要涉及规范构成要件
要素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这也是论文展开的逻辑起点。具体内
容涉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中存在的法理根据,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对犯罪论体系的深刻影响以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
要件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从对刑法理论中比较欠缺的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的存在根据探讨出发,明确界定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与存
在范围,认为刑法中的类型思维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
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开放结构,体现为类型特征,是立法
任务的司法分担,这也是其与作为封闭结构的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
根本区别。明确以往理论中有的学者将类型性观念在刑法中泛化的做
法是不妥当的。通过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研究我们发现,其对现今
的犯罪论体系产生深刻影响,这或许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中对
理论研究产生的最大贡献,它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推动了犯罪论体系自
身的演进与发展,促进完成了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改造;促成了刑
法中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以及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等。在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中,开放的构成要件
中肯定会含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开放的构
成要件内容的一种有效表现方式,不可将开放构成要件内容与规范构
成要件要素视为同一。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阐释之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建
构则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中必须面临的另一问题,这也是规范的
构成要件要素走向立法实践的第一步,因为其类型的具体探讨终归是
要通过刑事立法来实现的。通过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
的探讨,在批判传统刑法理论有关“两类型说”、“三类型说,,以及
“四类型说”的基础上,认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实质上体现的
是社会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它是一个价值关联性的概
念,难以用一个明确的、可把握的具体标准进行判定,它需要法官积
极根据社会实践的具体状况进行价值评价与价值补充,这样也就排除
了传统理论中法律的评价概念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可能性。
在刑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实际上只限于两种类型:
依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与以社会道德、文化评价的要素。这样一来,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事立法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严
谨、细致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立法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使用不当,则会导致犯罪成立范围的失控,从而
有违罪刑法定。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适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使用限度应当以对刑法的安定性造成危险处于最
低为必要。因此,一方面在构成要件的构建中不能完全使用规范的构
成要件要素,我们只能在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对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与使用,从而使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能够对规
范构成要件要素形成有效的制约与限制。另一方面在采用规范的构成
要件要素时,如果可以通过刑事立法解释使规范的概念明确化,则可
以在刑法中作出解释性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要求,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示例性规定使规范
的概念明确化,示例性规定可以使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同样处理,使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约束。我们也可以通过定量的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的细化与分解达到刑法规范明确化的效果。这实际上是通过规
范构成要件要素“规范性”弱化以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向记述性构
成要件要素转化的方式来实现的。比如,将“情节严重”规定具体
化为财产损失的数量要求,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加
以具体规定与说明等。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要提高立法
技术,集思广益。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刑法理论机能的具体展开是规范构成要件要
素在刑法理论中“横向”层面作用的体现,其具体理论机能的展开
也为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所谓具有“复杂罪过”的具体犯罪的解说提
供了一个理论平台。在这一部分内容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针对传统理论虽然
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略有阐述但并未深入理论的现状,从“原则冲突”
理论的角度为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奠定了一个新的阐释视野与基础。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究,不能仅仅立足于规则与
原则冲突的一般处理模式,它实际上体现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所体现
的政策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原则之间冲突的解决赋予了
法官更多的论证责任,赋予了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本身更为重要的地
位,使明确性以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样一来,司法
能动主义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的关系处理中就成为必
然。二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刑法
中犯罪故意理论的影响。在此内容中,主要涉及定性层面上与定量层
面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故意的影响问题,前者中主要涉及规范构成
要件要素的认识问题以及几个特殊类型的具体应用;后者中根据行为
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机能二元论,以及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主
观面与客观面相统一的基点与范围的探讨,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中重新论证、确立与界定了“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在具有所谓
“复杂罪过”犯罪中存在的可行性。“客观超过要素”之“超过”是
构成要件中客观要素对主观认识的超过,它实际上涉及犯罪故意界定
中相关要素的择取限度与过程,以及刑事推定制度的具体运用。从而
也就揭示了在此类所谓“复杂罪过”犯罪中并不存在多个罪过形式,
我们只能根据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机能立场,根据不同的具体
情形进行具体的判定。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司法适用则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纵向”
层面的实践机能。既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一个价值关联性概念,
需要法官根据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积极地进行价值判断与
价值补充,那么其具体的司法适用就必然成为立法之后一个至关重要
的问题。这也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的最终归宿与落脚点。规
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开放结构,需要法官积极的价值评价与价
值补充,那么司法能动主义就成为必要。通过梳理与批判传统形式法
治下的司法解释体制,怎样实现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诠释由法律
科学主义向法律实践理性,由法律解释学向法律诠释学的转向,从而
既能够发挥法官适用的主观能动性又要保持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
释的客观性是其司法适用中的核心。应当说,在刑法规范中,由于罪
刑法定主义及其派生原则的严格限定,如何保持刑法适用的基本客观
性是现今刑法不懈的追求,而对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构成要
件要素来说,在共同追求刑法客观性的层面上,如何结合自身的存在
与应用的特质,彰显各自的司法诠释特点是科学取向与诠释学取向理
论论争背景下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笔者看来,由于记述性构成要
件要素本身的相对封闭性特征,怎样结合刑事立法目的在法律可能文
义解释限度的限制下,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提高记述性构成要件
要素在社会司法实践中的适应性是其关键点。而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
要素来说,由于其开放结构与价值的社会补充性特点,如何以特定的
违法性为导向,结合社会民众的一般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加强法官在
敞开体系中的详细论证,提升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与
可接受性则是其发展之道。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诠释,我们
既应该明确刑法相关基本原则的限制,又应该照顾到法官在规范构成
要件要素的法律发现中的论证过程,重视法院的公共政策的创制功
能,针对具体不同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采取具体不同的诠释方
法。这,才是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与适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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