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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琪燕|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22336657
出版时间2024-10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149元
货号18011534
上书时间2025-12-20
郭琪燕:管理学学士,会计师、税务师,曾任南京某专利代理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常年财税顾问。服务于多家企业,拥有扎实的企业财税实践与理论结合能力,擅长私募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等领域的财税处理。“中国会计视野•会说”专栏作者,有多篇文章发表于“税屋”“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中国税务报》。
:第一篇总纲:
第一章|私募基金与税收要素第一节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政策演变
(一)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概述(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概述二、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基金
(一)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联系(二)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三、私募基金业务的参与者
第二节税收要素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三、税目、税率、纳税环节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增值税
(二)所得税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
(二)所得税
六、税收优惠
第三节特殊交易对私募基金税收要素的影响
一、明股实债
(一)各个领域对明股实债的态度
(二)明股实债业务涉税
二、基金退出方式探索
三、股权投资业绩对赌
四、合格境外投资者和A股国际化进程
五、金融工具创新对财税制度的影响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
一、私募基金募集阶段
(一)募资主体
(二)募资规模
(三)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合同
(五)登记确权
(六)基金备案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二)投资存续期
(三)股权基金封闭运作
三、私募基金投后管理
四、私募基金退出
第五节私募股权基金财税处理总纲
一、基金募集
二、基金投资
三、私募基金管理
四、私募基金退出
(一)投资端退出:基金退出所投项目(二)募资端退出:投资者退出
……
四、对赌实践中的问题
(一)对赌法律关系认识不到位
(二)民商事领域的自治原则
五、股权投资业绩对赌应考虑的因素
(一)对赌对象与交易对手一致
(二)补偿义务人为第三方
六、完善对赌协议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梳理对赌法律关系
(二)明确对赌执行口径・
(三)正向对赌、反向对赌
(四)对赌对象和对赌类型・
(五)权益性交易和损益性交易
(六)补偿义务人、被补偿对象的计税基础(七)或可存在的增值税、印花税纳税义务
第一章私募基金与税收要素
就本章主要从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流程人手,阐述私募基金各环节业务的特点。私募基金的税收要素是指构成其税收范畴的基本因素,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税目和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收优惠。同时,经济活动交易形式的特殊性对私募基金税收要素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和财税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第一节|私募基金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现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已形成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监管框架体系。
一、私募基金政策演变
(一)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概述
1.法律
2013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以下简称《基金法》)明确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人法律监管的范围,从而奠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人会要求、机构设置、职责等法律基础。
我国私募基金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属于股权基金组织法的上位法。
2.行政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经过了多年的酝酿。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定政策措施。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私募条例》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均被列人证监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底条例重大修订,再次征求行业机构代表意见,这次修订使得《私募条例》由管理型条例开始向监管条例发生转变。
2021年7月,《私募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初次审议。
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非常复杂,既有证监系、原银保监系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有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资管计划产品等。基于此,证监会分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 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 71号,……
本书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的专业化运营入手,以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业务)募集、投资、管理、退出业务流程为主线,从税收要素角度,详细论述其与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全流程财税处理。除此以外,还将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者的基金跨境投资、投资业务过程中的对赌业务收录进本书,旨在构造完整的私募基金财税观,是一部私募行业律师、私募财税爱好者的入门级财税书籍。本书作者运营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致力于私募基金募资端和投资端企业财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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