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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仇兆波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8294348
出版时间2021-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2元
货号10995363
上书时间2025-12-15
任务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自古以来,法律都是把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放在第一位的。法律和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法律受制于社会现实,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极为准确的描述。如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大型企业对公众利益和民主政治形成威胁,就不会有反垄断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一种思想性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这表现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众多的法律制度,出现过众多的国家治理方式。这种多样性也表明法律的制定、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类智慧的方向、角度和价值观念。如没有合同制度,你买东西怕假货、卖东西怕对方违约,更不用谈长期合作的投资、信用了。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工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信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企业规模扩大、不断一体化,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外,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一组织一国家”的三元结构。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以及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力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发表了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因此,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做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应,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信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是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是可以填补空白,三是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这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逐步树立,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在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什么是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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