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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维荣,胡译之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52033236
出版时间2019-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0807962
上书时间2025-12-11
唐代中期关于礼刑的争论
唐代中期君主侫佛崇道。经过安史之乱的巨变,佛道盛行,藩镇兴起,中央集权衰落,迫切需要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在思想上论证儒学道统,说明礼教的合理与永恒,在政治上实施改革,补苴罅漏,维护中央集权与君主的专制地位。
韩愈(768—824),字退之,河南河阳(今孟阳)人,唐代思想家、文学家。其先世曾居昌黎,韩愈也自称昌黎人。25岁中进士,任监察御史,因谏迎佛骨被贬至潮州,后任吏部侍郎等。有《韩昌黎集》。
为了与当时势力膨胀的佛教相抗衡,韩愈提出了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孟的“道统”,也就是儒家正统传承关系。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以兴起名教,弘奖仁义为事”,宣扬儒家纲常名教,并且声称儒家道统到孟子就中断了,他自己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恢复和发扬儒家道统。韩愈继承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尧舜禹汤等圣人生来就有善性,中间阶层的性是中品,小人是下品的恶性。他声称对下品不堪教化,只能用刑罚加以惩处,从而论证了对人民施加暴力与酷刑的合理性。在治国问题上,韩愈承袭了儒家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要求“以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刑”。宪宗元和六年(811),发生了梁悦为父报仇而杀秦杲的案件。朝廷要求群臣议论。韩愈认为,依据儒家经典,允许孝子为父复仇;依据国家法律,则杀人者当死。他主张由臣下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旨)矣”,由此统一礼法,避免伦常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原籍河东解(今山西永济)人,唐代思想家、散文家。21岁中进士,任礼部员外郎,参与永贞革新,失败后先后被贬至永州(今湖南零陵)、柳州(今属广西)。有《柳河东集》。
柳宗元具有朴素唯物观,认为天地、阴阳、元气和瓜果、草木一样,都是物质,没有意志,“天人不相预”,天不能赏罚人类功过。他论述了国家与法律的起源,认为国家与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也就是社会环境的发展逐步造成的。为了防止人们争夺财富,“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由是君长刑政生焉”。他批判了“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赏罚时令说,认为“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才能提高执法效率。当时有徐元庆替父报仇,杀了仇人又向官府自首。按照刑法,杀人者死;按照礼教,为父报仇合乎孝义。柳宗元认为,如何处置徐元庆,要根据徐父是否犯罪。如果徐父本来因罪被官吏所杀,徐元庆为父报仇就没有道理,官府应该严格执法;如果徐父是被官吏冤杀,徐元庆为父报仇则符合礼义,应该加以表彰。因此,他强调定罪量刑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唐代思想家与诗人,出生于新郑(今属河南),贞元进士,曾任杭州刺史、苏州刺史等,晚年居洛阳,自称香山居士。
白居易的思想,以儒家为主,兼采儒、法的特点。他说:“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只有儒家的礼,才是“王化”的根本。他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刑、礼、道三者“迭相为用”的观点,认为刑“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只有交替使用三者,才能使“之化”成功。此外,白居易还提出了几个具体观点与举措。第一是防止“朝出夕改,晨行暮止”,做到“准法科罪”。
第二是慎选司法官吏,建议朝廷提高法律的地位,“悬法学为上科”,“升法直为清列”,
选拔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人才从事司法。第三是反对恢复肉刑。针对汉代以来不少人提出恢复肉刑的观点,白居易坚决反对,认为这些复古的观点是“反今之宜”,不符合“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之意,体现出他反对冥顽泥古、主张法律随时代而进步的思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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