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现货,以书名为准,放心购买,购书咨询18515909251朱老师
¥ 40.75 5.9折 ¥ 69 全新
库存3件
作者刘佩韦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2346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1643647
上书时间2025-12-11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40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在结构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责任体系。本书是对该条例的导读与释义。
序
前言
上篇《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立法文本
下篇《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立法文本导读与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经费保障】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国土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宅基地规划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层高和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选址】
第十六条【农村设计图集】
第十七条【宅基地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划验线和竣工核实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住房建设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新拆旧并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宅基地收回】
第二十八条【宅基地退出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尊重相邻权】
第三十一条【禁止城镇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二条【巡查机制】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规划建房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引】
第三十七条【农村住房概念界定】
第三十八条【城镇开发边界】
第三十九条【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统筹管理,将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韶关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庄风貌管控,农村住房单体设计、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等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
本书是对《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条文的解读。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40条,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设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在结构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责任体系。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