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新书 公司的有限责任及其衍生规则进化 9787522823942 赵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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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新书 公司的有限责任及其衍生规则进化 9787522823942 赵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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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忠龙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2823942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16618517

上书时间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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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赵忠龙,甘肃武威民勤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教育部CSC公派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员,现任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专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业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的研究与教学,先后在《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等课题项目研究十余项。

目录
绪论第一章  法律的空缺结构:有限责任的演化动因    一  法律文本与法律实施    二  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    三  法律空缺结构需要在法治框架中解决第二章  拟制论与实在论:有限责任的演化路径    一  拟制论与实在论的指向    二  拟制论与实在论的张力    三  股权结构与规避监管的“数码游戏”第三章  财产性与组织性:有限责任的路径依赖    一  公司财产性与组织性的交叉与冲突    二  公司财产性组织资源的提出    三  社团公司组织目标的异化可能第四章  股东至上抑或公司至上:有限责任面临的价值取舍    一  有限责任的限度问题    二  “正规所有权”与股东经营中心    三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作的进化第五章  忠于股东还是担当债权:有限责任进化的利益博弈    一  债权人组织化权利的兴起    二  公司外部义务与忠信原则适用    三  债权人能否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四  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五  中国“债转股”的制度路径与合同规则的扩张解释第六章  公司“面纱”与债权人:有限责任进化的制度张力    一  公司“面纱”与股东的控制力    二  公司“面纱”与“资本领主”    三  公司“面纱”与公司还款能力第七章  有限责任推动的衍生规则进化方向    一  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法律外观    二  公司资本认缴制滥用的纠偏    三  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文本与实施    四  公司合规标准与穿透式监管第八章  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与公司治理规则的进化    一  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问题的提出    二  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问题的分析    三  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的法律治理建议第九章  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的进化    一  股权变动公示制度基础及存在的问题    二  区块链技术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上的应用    三  区块链在股权变动公示应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  区块链股权变动公示应用的法律进化路径第十章  隐名投资导致的股东资格司法认定规则进化    一  问题界定与制度基础    二  中国司法对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阶段考察    三  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司法认定的发展探讨第十一章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则进化    一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指标量化    二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审判数据所呈现的营商环境短板    三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进化第十二章  优化债权保护推动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规则进化    一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二  调研问卷与案例分析    三  融资便利与风险防控    四  “获得信贷”指标的法律治理优化需求    五  因应债权人权力理论的中小企业信贷规则路径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个人与组织边界的模糊,很可能导致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不对称,比股东过度控制更为危险的是过度的股东有限责任。控股股东凭借有限责任保护获取的杠杆融资高收益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在为其高风险买单。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的合作各方而言是彼此合作的默示条款,真正影响合作各方行动的并不是法律文本和“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是合作各方如何预期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面对和要解决的法律与社会现实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实在论”或“拟制论”的公司法律性质判断,是不同哲学思维、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理论的投影,反映出对公司社会存在的不同判断。

精彩内容
个人与组织边界的模糊,很可能导致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不对称,比股东过度控制更为危险的是过度的股东有限责任。控股股东凭借有限责任保护获取的杠杆融资高收益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在为其高风险买单。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的合作各方而言是彼此合作的默示条款,真正影响合作各方行动的并不是法律文本和“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是合作各方如何预期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面对和要解决的法律与社会现实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实在论”或“拟制论”的公司法律性质判断,是不同哲学思维、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理论的投影,反映出对公司社会存在的不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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