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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欢欢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277561
出版时间2026-01
装帧平装
开本24cm
定价69元
货号200184721
上书时间2026-08-13
陈欢欢,现任教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在《北京社会科学》等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2项;深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
序..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三、研究现状及原因分析
四、论证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任意诉讼担当之制度概述
第一节任意诉讼担当之内涵及辨析
一、任意诉讼担当之基本含义厘定
二、任意诉讼担当与其邻近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任意诉讼担当之学说发展脉络及学理分类
一、域外任意诉讼担当之学说发展脉络
二、任意诉讼担当之学理分类
第三节任意诉讼担当构建之必要性及制度价值
一、任意诉讼担当构建之必要性评析
二、任意诉讼担当构建之功能探究
本章小结
第二章任意诉讼担当构建之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诉权理论的演变
一、以实体权利为导向的诉权理论
二、向主观层面演变的诉权理论
第二节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形成
一、诉讼实施权与当事人适格的同义辨析
二、管理权的独立
三、法之利益的补足
第三节既判力理论的扩张
一、既判力作用范围的相对性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本章小结
第三章任意诉讼担当的许可要件
第一节现行任意诉讼担当之许可模式
一、立法+授权模式
二、单一授权模式
三、单一立法模式
第二节任意诉讼担当之应有许可标准
一、固有利益之标准
二、诉讼经济之标准
三、诉讼标的认知程度之标准
……
本章小结
第六章我国任意诉讼担当之制度构建及程序保障
第一节制度构建及程序保障之基本原则及理念
一、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构建之基本原则
二、任意诉讼担当程序运行保障之基本理念
第二节任意诉讼担当程序运行之科学架构
一、担当人的权利界限构建
二、被担当人的法律地位界定
三、任意诉讼担当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及融合
第三节任意诉讼担当权益救济模式之构建与选择
一、被担当人之权益救济....
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之权益救济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选题背景
任意诉讼担当最先源于大陆法系德国,与当事人、当事人能力、诉讼实施权等相关概念密切相关。所谓任意诉讼担当,一般而言,是指传统当事人理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一定的具体要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作为正当当事人提起或者参与诉讼。从现行域外国家对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及实践现状来看,日本已经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允许任意诉讼担当,并以选定当事人制度作为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之典型,我国也在探讨是否有将其进行概括性规定的必要。可以看出,域外现有理论和实践逐渐呈现出如何更好地适用任意诉讼担当的强烈趋势,而非简单对其予以否认。结合我国现有的基本情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产业的不断细分和重组,以及新技术的大量应用,投射之民事诉讼领域,产生了许多不同以往的现代型民事诉讼案件。然而,我国现有的代表人制度、代理制度出于自身以及其他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很有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此时若仍然利用严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将无法积极、有效地面对由于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纠纷。此外,虽然民事诉讼的目的在理论上有关于“程序保障说”“纠纷解决说”“私权保护说”“秩序维护说”等学说上的探讨,但是于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而言,如何做到有效、快速地定分止争,并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重中之重。出于以上原因,将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进行构建和有效适用,不仅可以在程序上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还可以有效应对数据时代下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新情况。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探讨,正是基于此背景。
二、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任意诉讼担当构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第二,有效、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任意诉讼担当不仅可以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实力,缓和“两造”间地位不平等,还可以为现有代表人制度的完善以及将来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应对方案。除此之外,当事人理论作为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三大基石之一,随着民事诉讼理论逐渐体系化发展,即使在传统的诉讼案件中,合理确定案件的当事人,保障纠纷的有效解决功能越发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通过诉讼实施权的赋予,使不具有实体诉权之第三人,在程序意义上可以享有并行使诉权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对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当事人理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诉讼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司法、立法实践给予任意诉讼担当不同程度的肯认。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在立法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存在涉及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规定,只是规定尚有欠缺,分布比较零散;在司法实践上,现有民事裁判在裁判理由上虽未直接表述基于任意诉讼担当之法理,但某些领域的裁判已具有较强的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之色彩;在理论上,虽然学界逐渐重视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探讨,但关注点过于集中和重复,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
本书以域外现有任意诉讼担当许可模式为基点,提炼域外理论学说之精华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我国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之许可要件(立法、授权、合理性要件)和许可标准(固有利益、诉讼经济、诉讼标的认知程度标准),在此基础上,凝练出“以诉讼担当人利益为核心”、“以权利归属主体利益为核心”、“以“公益”为核心”三种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之分类模型,为我国法律规定外的任意诉讼担当之适用提供相应的依据。同时,对国内鲜少关注的任意诉讼担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范化运行问题,本书创新性的预判任意诉讼担当适用将会产生的适用程序风险,分别提出了担当人、被担当人和法院三个视角下的潜在风险,并针对不同视角下风险进行逐一讨论和完善搭建,寻求任意诉讼担当在我国的完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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