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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丽萍、张跃超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1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1
上书时间2024-12-19
本书按照不良资产诉讼的流程进行架构,内容涉及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利息的计算、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与特殊追偿之诉等实务常见问题。本书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的有关不良资产的案例,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观点,并从律师的角度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防范提出建议,希望对投资者投资不良资产市场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秦丽萍
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专业从事金融及不良资产法律处置多年,长期为众多金融及非金融类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及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现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律师法学研究》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金融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青联委员。
张跃超
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对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和十多年的实践操作经验,自从业以来代理金融不良资产类案件百余件。张跃超律师在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金融领域均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任北京房地产法学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一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实务点睛]
第一节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第二节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应予以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 不良债权转让方未全面履行转让协议而引起纠纷的应予以受理
二、 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向政策性破产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予以受理
三、债权人向因环境污染被政府责令停产破产的金融不良债务人追偿的应予以受理
四、 事业单位债务人提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予以受理
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应当受理
第三节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不应受理
二、债务人为已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不应受理
三、受让人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不予受理
四、债务人为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国有森工企业的案件法院不受理
五、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未提供相应担保不予受理
六、受让人就不良资产转让前已解封的抵押土地向出让人主张赔偿的不予受理
七、受让人以原国有银行转让不良债权之前已就该债权部分或全部受偿为由要求出让人赔偿的不予受理
八、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无效纠纷之诉不予受理
第二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管辖
[实务点睛]
第一节原有约定管辖对新的债权人有效
第二节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特殊管辖规定
第三节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
第四节合并审理导致标的额增加的级别管辖
第三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实务点睛]
第一节涉诉不良债权转让后可依法变更诉讼主体
第二节国家机关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第三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则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
[实务点睛]
第一节变更申请执行人
第二节被执行人的变更
第三节被执行人的追加
一、不良资产处置执行中追加抽逃出资或未实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
二、不良资产处置执行中追加涉及国有资产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三、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可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第五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优先购买权
[实务点睛]
第一节纪要发布之前已完成的不良债权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债务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不良债权转让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属于程序瑕疵,将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第四节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符合法定条件
第五节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原出资人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资格
第六节不良资产买受人有举证证明已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
第六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无效之诉
[实务点睛]
第一节无效争议情形
一、债务人或保证人为国家机关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未依法评估拍卖或未依法备案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受让人因整体资产包中单笔或数笔债权转让无效可主张整包无效
五、非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不需要进行外部独立评估
六、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未处置不需进行外部评估
七、不良资产转让不排斥公开竞价方式之外的转让方式
八、债权转让协议中对受让人放弃追究前手国有银行等特定主体法律责任的限制性条款有效
第二节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程序
一、在一审程序中如何处理
二、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第三节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第七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撤销、解除之诉
[实务点睛]
第一节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存在的转让合同无需撤销
第二节不良资产包被质押不构成欺诈债权转让协议不可撤销
第三节受让人可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第四节不良资产包部分目的不能实现不能解除全部合同
第八章特殊主体追偿之诉
[实务点睛]
第一节破产程序中代位权之诉
第二节借款人与用款人身份混同构成共同借款人
第三节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不良资产处置中利息的计算
[实务点睛]
第一节国有企业债务人利息计算
第二节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利息计算
第三节《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前的利息计算
第四节《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后的利息计算
第五节《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前后的利息计算
第六节债权转让有效的利息计算
第七节债权转让无效的利息计算
第八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利息计算
第九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利息计算
第十节国有资本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利息计算
第十章诉讼时效
[实务点睛]
第一节原债权银行在债权转让中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并有催收内容的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二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并有催收内容的可构成时效中断
第三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转让暨催收公告才具有催收效力
第四节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直接通过报纸催收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第五节非《海南座谈会纪要》界定的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债权转让并有催收内容公告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一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保证责任
[实务点睛]
第一节保证期间
第二节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保证与抵押并存情形下实现担保权利的先后顺序
第四节保证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五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
第六节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中保证人权利义务的区分
第七节保证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情形的分析
第十二章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的抵押权行使
[实务点睛]
第一节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针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
第二节动产抵押物作为出资后抵押权的行使
第三节不动产抵押物被转让时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
第四节保证和债务人抵押共存时抵押物价值减损责任承担
第五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房屋抵押权的行使
第六节无权处分房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权利行使
第七节债权被分别转让后部分债权人针对全部抵押物如何行使权利
第八节债务人重组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
附录:不良资产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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