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五月《浙江宁海县法院民事判决正本》初字第74号/原告葛世寥住前童,葛蔡氏住同上。被告葛新发住湖头/因基地涉訟案本院审理判决/原告之诉驳斥/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缘葛世寥等与葛新发因基地涉讼一案本院於本月七日审理时发现见原告对审判费缴不足额当庭裁决限原告於三日内補交讼费十元五角现已逾期…/浙江宁海县法院民庭。推事周文亮/上诉法院浙江鄞县地方法院书记官周青(宁海县资料/讼诉类底稿类//油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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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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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浙江宁海县法院民庭。
年代民国21年 (1932)
材质纸质
尺寸21.5 × 29 cm
货号C2023-5-13-6
上书时间2023-05-1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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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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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页是单面/已整本上图3幅)。见图原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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