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月《浙江仙居县司法处民事判决二十九年度民字第三八六号》判决:原告徐林氏住仙居三十六乡大路徐。被告徐小勉/系当事人间请求返还園基地事件本处判决如左/仙居县司法处民庭审判官祝葆仁/书记官许基辉…(讼诉原件类/油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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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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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仙居县司法处民庭审判官祝葆仁/书记官许基辉
年代民国29年 (1940)
材质纸质
尺寸39.5 × 27.8 cm
货号A2021-12-25-7
上书时间2021-12-25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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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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