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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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

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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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必新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6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3-09-03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江必新 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06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19017
  • 定价 5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02页
  • 字数 259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国家赔偿法实务书系
【内容简介】
  《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所编选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司法赔偿案件和赔偿确认案件,反映了国家赔偿实践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部分高院赔偿办主任、审判专家精心筛选66个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权威点评。《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是“以案释法”的生动教材,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是办案人员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等;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重要论文百余篇。
【目录】
国家赔偿案件
一、刑事赔偿
(一)错误拘留赔偿
1.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为确认刑事拘留违法的法律文书
2.二审改判无罪,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对无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二)错误逮捕赔偿
4.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应自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曾作有罪供述,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6.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已经终结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7.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8.“一事二捕”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分别计算
9.赔偿请求人已取得单位补助,并书面保证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国家赔偿
10.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1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应中止赔偿案件的办理
(三)错捕错判共同赔偿
13.国家免责条款中“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适用
1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释放被羁押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5.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由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6.根据对等原则,外国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劳教期间被逮捕,因错捕错判给予赔偿时不能扣除劳教未执行天数
18.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9.侵权的司法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0.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21.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裁定终止审理后,再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2.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借助社会力量为赔偿请求人解决实际困难
2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公民自己曾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5.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应予赔偿
26.数罪先后宣告无罪,应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五)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赔偿
27.受害人死亡的,对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赔偿受害人应当承担部分的生活费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
28.合法使用武器致人伤亡的,不属于刑事赔偿,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七)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29.财产无法返还,应决定支付赔偿金
30.被扣押财产合法性之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31.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合理证据的排除

二、非刑事司法赔偿
(一)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赔偿
32.财产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赔偿请求人对损害后果有责任提供证据
33.人民法院未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造威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4.营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错误执行赔偿
35.国家赔偿程序中无权审理及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6.扣押财产时未制作清单,被扣押财产丢失,法院应承担举证责任
37.错误执行后已经回转的,法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8.国家赔偿的数额、项目和方式可以协商调解
39.无查封清单的财产损害应综合双方的举证和陈述确定赔偿数额
40.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41.司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原则上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2.违法执行中直接损失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43.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为侵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44.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害
45.民事错判案件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
46.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47.因赔偿义务机关原因致赔偿申请人对其损失数额无法举证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可适用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

四、其他
48.轻罪重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确认
49.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能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确认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违法
50.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确认
51.确认请求不成立,可以裁定驳回确认申请
52.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查封,造成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应当确认违法
53.法院解除查封时应履行审查职责
54.如何理解“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
55.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确认受案范围
56.海事请求保全的合法性审查
三、错误执行的确认
57.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
58.执行文书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59.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未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确认违法
60.执行标的错误应当确认违法
61.法院将扣押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构成违法
62.根据上级法院内部函件撤销生效裁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确认违法
63.原生效判决再审时槲肖,已执行的财产,应向法院申请执业回转
64.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不能直接执行其他法人企业的财产
65.执行私营企业的财产偿还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应属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
66.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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