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税证----- 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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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税证----- 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140 八品

仅1件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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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

年代同治十二年 (癸酉1873)

材质纸质

尺寸19 × 7.5 cm

货号2021093010

上书时间2021-09-30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品
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商品描述
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此单据为清代官府征收农民的农业税赋(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纳税收据(执照),作为已经缴纳税赋完毕的凭证 ;
清代田赋征收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两种不同的农业税赋,
征收粮毂实物的纳税收据,也叫做"南米执照".
征收银钱现金(土地租金)的纳税收据,也叫做"地丁执照";
农户地址: 四十都, 一图, 长潭庄, 
缴纳粮毂数量:   贰升伍合  ; 
缴纳银钱金额:   壹钱陆分 ;
2张执照都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南米的解释:   南方各省漕粮的总名,旧时的一种实物税。自南方征得粮米,经漕运至京师等地,供官军食用。 
漕粮被称之为“天庾正供”,朝廷向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八省征收漕粮,额定400万石。除去改征折色及截留他用的部分,实际征收一般在300万石左右。漕粮是宫廷及王公百官、京师八旗兵丁的主要食粮来源,因而漕粮的征收、运输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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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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