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证----- 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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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
仅1件
制作者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
年代同治十二年 (癸酉1873)
材质纸质
尺寸19 × 7.5 cm
货号2021093010
上书时间2021-09-30
1955年黑龙江省通河县航运站,乌鸦泡--通河,客船票2-2
¥10.00
食品专题---1999年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发票,齐齐哈尔市566
¥10.00
1955年黑龙江省洮南县税务局"牲畜交易税交款书+牲畜交易票"748
¥30.00
1963年黑龙江省通河县公私合营百货商店, 大厦锁发票36-2
¥10.00
1960年黑龙江,呼兰--哈尔滨,火车票,0637
¥20.00
1961年黑龙江省通河县航运站,通河--乌鸦泡,乘船票3
¥5.00
1962年黑龙江省通河林业局森铁管理处,森林窄轨铁路小火车票,和平-凤山,976
¥50.00
1952年太原市税务局,自行车/铁轮车,免征使用牌照税,执照673(孔闲)
¥100.00
酒专题-----1964年天津市糖业果品公司和平区公司,南市酒馆核算店,绍兴酒发票747
¥15.0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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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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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12年(1873)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地丁执照"2种税赋2
此单据为清代官府征收农民的农业税赋(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纳税收据(执照),作为已经缴纳税赋完毕的凭证 ;
清代田赋征收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两种不同的农业税赋,
征收粮毂实物的纳税收据,也叫做"南米执照".
征收银钱现金(土地租金)的纳税收据,也叫做"地丁执照";
农户地址: 四十都, 一图, 长潭庄,
缴纳粮毂数量: 贰升伍合 ;
缴纳银钱金额: 壹钱陆分 ;
2张执照都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南米的解释: 南方各省漕粮的总名,旧时的一种实物税。自南方征得粮米,经漕运至京师等地,供官军食用。
漕粮被称之为“天庾正供”,朝廷向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八省征收漕粮,额定400万石。除去改征折色及截留他用的部分,实际征收一般在300万石左右。漕粮是宫廷及王公百官、京师八旗兵丁的主要食粮来源,因而漕粮的征收、运输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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