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证----- 清代同治13年(1874)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完米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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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
仅1件
制作者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
年代同治十三年 (甲戌1874)
材质纸质
尺寸19 × 7.5 cm
货号2021093007
上书时间2021-09-3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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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13年(1874)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完米肆升
-------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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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13年(1874) 浙江省温州府永嘉县"南米执照"完米肆升
此单据为清代官府征收农民的农业税赋(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纳税收据(执照),作为已经缴纳税赋完毕的凭证 ;
清代田赋征收有粮毂实物和银钱现金两种不同的税赋,此单为征收粮毂实物的纳税收据,也叫做"南米执照".
农户地址: 四十都, 一图, 长潭庄,
缴纳粮毂数量: 肆 升 ;
加盖有" 永嘉县印" 汉文篆字和满文篆字两种字体的官印.
南米的解释: 南方各省漕粮的总名,旧时的一种实物税。自南方征得粮米,经漕运至京师等地,供官军食用。
漕粮被称之为“天庾正供”,朝廷向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八省征收漕粮,额定400万石。除去改征折色及截留他用的部分,实际征收一般在300万石左右。漕粮是宫廷及王公百官、京师八旗兵丁的主要食粮来源,因而漕粮的征收、运输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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