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贸易救济法与竞争法的冲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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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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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宫仁海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10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A6张5
上书时间2024-05-0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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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宫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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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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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6-10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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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6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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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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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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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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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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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72页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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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以此主题为研究目标,通过四个章节逐步展开论述分析,表明多边经贸组织及诸边区域贸易协定旨在有效协调和规范国际竞争的努力方向,即与贸易架构相互协调的竞争法。
*章对比分析WTO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贸易救济法和各国竞争法的不同的发展和演变途径,法律规制和经济理性的博弈造成两者制度冲突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分析两种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并存和局部融合的现状,探讨协调两种法律制度冲突的可行性,回顾相关实践发展历史。
第三章重点分析区域贸易安排(RTA)机制中协调两种法律制度的法理与实践,列举解决制度冲突的考量方式,针对制度整合进行例证分析。
第四章分析和探讨我国开展协调贸易救济制度和竞争政策国际和区域合作的实践,对我国协调两种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自贸框架下的合作提出建议。
论文*后提出结论:两种法律部门中固有差异性构成要素的广泛存在,决定竞争法近期替代贸易救济法仍存在很大制度性障碍。为此,国际社会还将长期保持贸易救济措施和竞争规则的平行适用。自贸协定安排为解决两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并开展协调提供了理想的试验场和中转场,区域经济高度融合时会首先会促成竞争政策和贸易救济政策的融合,进而随着一体化的建立完成两种法律制度的统一。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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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仁海,法学博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贸易救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先后在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工作,2004年至2007年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经商处担任二秘,主要负责贸易救济业务。近年发表的主要论文有《WTO反倾销法律制度下国别税率的违法性分析——基于DS404案》《浅析中国入世后遭遇的美国反补贴调查实践以及开展的应对》等。目前主要从事贸易救济法、竞争法以及相关政策和理论的研究工作。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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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摘要
导言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三、国内和国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冲突:法律规制和经济理性的博弈
第一节 WT0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各国竞争法的发展
一、多边规则的统一固化相对于单边规则的发展完善
二、两种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各异
三、关境而非关税领土:法律实施效力的界限
第二节 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保护对象的:中突
一、保护部分产业竞争者和维护竞争秩序
二、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平衡
第三节 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衡量标准的冲突
一、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划分
二、价格歧视和损害认定标准
第四节 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实施功效的:中突
一、“两反一保”措施促进了卡特尔化
二、贸易政策工具对竞争秩序的干扰
第二章 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协调:两种法律制度的并存和局部融合
第一节 协调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协调
二、竞争中性理论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三、关境的逐渐弱化和市场的融合统一
第二节 协调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实践发展
一、国际社会协调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实践
二、GATT/WT0协调贸易救济法律和竞争法的努力
三、区域贸易组织极大促进了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协调
第三章 区域贸易安排中协调贸易救济制度和竞争规则的法理与实践分析
第一节 区域贸易安排修改Wr0协定的合法性考量
一、GATT第24条:WTO的体制性例外难题
二、授权条款:优惠待遇相互不对等给予的例外
三、RTA内部保留贸易救济制度以及相关实施中的歧视性问题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解决竞争法与贸易救济法冲突的方式考量
一、替代式: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内竞争政策完全取代贸易救济政策
二、协调式:大部分自贸区内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适用并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三、独立式:小部分自贸区内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各自独立平行适用
第三节 区域贸易安排中贸易救济制度和竞争规则融合的例证分析
一、贸易救济措施和竞争措施并存之例证:北美自由贸易区
二、竞争法取代贸易救济法之例证:欧盟
第四章 中国开展协调贸易救济和竞争制度国际和区域合作展望
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中国商签RTA中贸易救济和竞争制度概述
一、中国商签RTA贸易救济制度和竞争问题概况和模式
二、中国已商签的RTA针对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发展
第三节 对我国协调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建议
结论
一、两种法律制度中固有的差异性构成要素的广泛存在,竞争法近期替代贸易救济法仍存在很大制度性障碍
二、国际社会还将长期保持贸易救济措施和竞争规则的平行适用,两种法律制度分别在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领域独立发挥调整功能
三、自贸协定安排成为解决两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制度性冲突并开展协调适用的理想平台
四、关税同盟的建立促成竞争政策和贸易救济政策的统一,此后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机制中统一适用的竞争法取代了贸易救济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竞争法(有些国家称为反垄断法)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WTO主导的贸易自由化和各国自发推动的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国家作为主体开展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法律规制跨境贸易行为的传统方式已发生
很大变化。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仅适用于关境内的竞争法便受到了严重挑战,同时针对关境外进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正当性和其对日益整合国际竞争的阻碍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竞争法和贸易救济法的国际性合作也分别迅速开展,主要从双边、区域和全球三个层次具体实施。在区域贸易制度安排机制中,随着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多边协定中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逐步受到了抑制并发生自主变形,以便于更大程度上满足促进跨境贸易自由流动的需要,也促成了其与竞争法的融合和协调。宫仁海著的《论贸易救济法与竞争法的冲突和协调--以区域贸易制度安排为视角》主要论述解决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在特定情形下发生法律)中突的必然性,并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
为例,证明当前蓬勃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为两种法律制度的融合、协调乃至统一提供了有机契合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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