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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1722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5元
货号1202782119
上书时间2024-12-02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
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
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
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6号)(1)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6号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6日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以下统称条约),办理相关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
第五条 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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