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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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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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伟一 著作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9033
出版时间2018-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201668873
上书时间2024-11-2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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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伟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分别获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和法律博士学位。曾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作。著有《美国经典案例解析》《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走过法律》《听风听雨》《法学院》等。
目录
序
引言
一、什么是证券?
1.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
2.信托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
3.寻找中本聪:对待代币发行的两种做法
4.杠杆贷款:理财产品的异国孪生姐妹
5.为P2P正名
6.优先股的矛盾性
7.“证券市场”的同义词
8.衍生产品:华尔街死守不退的高地
9.衍生产品与设赌
二、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和并购
10.核准制与注册制
11.证交会的新政:IPO的秘密申报
12.价值投资难,难于上青天―?公开上市
13.证券分析师的胜算和变局
14.中国公司境外上市遭遇逆袭
15.上市前的估值玄机
16.空壳公司的妙用
17.SPAC:欧美的借壳上市专业户
18.联合利华遭遇收购的启示
19.2015年国际并购业务巡礼
三、资产管理
20.飞起来的贝莱德
21.收费:资产管理人的头等大事
22.ETF:势头强劲的新锐基金
23.秃鹰基金现身
24.私募股权基金新动向
25.史蒂夫?施瓦茨曼:华尔街的新国王
26.私募基金有点烦
27.认购授信额度融资:PE的业绩助长器
28.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新“王后”
29.货币市场基金的新规则
30.逃税:私人银行业务的金刚钻
31.“主权财富基金”
32.高盛与主权财富基金
33.投资顾问的奥妙
34.投资顾问与经纪人串演
35.适当性规则:美国法院怎么说
四、交易
36.公司回购股票不可取
37.交易员的能力
38.“季度资本主义”下的公司回购股票
39.沃尔克规则:监管攻防的主阵地
40.国际游资何处去?
41.“债券流动性是幻觉”
五、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场所
42.交易所妾身不明
43.伦敦金属交易所
44.纳斯达克停市的启示
45.暗池交易:华尔街银行私设的证券交易所
46.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美学观
47.难以忍受创业板之轻
六、内幕交易
48.内幕交易新解
49.内幕交易是一种人权?
50.交友:获取内幕信息的合法手段
七、华尔街银行
51.德意志银行的退却
52.两面三刀的花旗集团
53.只想做个好人?――试析摩根士丹利的新政
54.造谣造到了摩根士丹利的头上
八、华尔街枭雄
55.摩根士丹利的新老领路人
56.大英雄芬克
57.律师银行家
58.华尔街领袖戴蒙
59.“老英雄”科尔津
九、网络公司
60.穿帽衣的大灰狼
61.优步:进步、退步,还是止步?
62.程序设计师:美国走红的新职业
63.贷款业务的新变化
十、中介机构
64.律师事务所两手硬:并购与外包
65.撼山易,撼会计规则难
66.当会计师遇到诉讼律师
67.走下AAA的神坛
十一、公司治理
68.法官帮闲:美国公司治理的新动向
69.“禅是一枝花”――谈公司董事责任
70.上市公司到底谁说了算?
71.摩根大通的一把手负责制
十二、监管机构
72.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新说
73.美国证交会:一个很不讲理的监管机构
十三、监管机构人物志
74.奥巴马向寡头输诚
75.奥巴马:从绩优股到ST
76.参议员华伦对富国银行的短促出击
77.努钦:银行家中的关系大师
78.克莱顿:美国证交会的新主席
79.自有幽人独往来:纽约市的劳斯基
80.欧洲央行行长其人
81.国际组织的坏头头
十四、监管方式
82.法官让摩根大通低头
83.德国的诗意法官的诗意批判
84.和解:美国金融机构逢凶化吉的法宝
85.民事和解:高盛的胜利
86.美国资本市场的联合工作组
87.瑞士信贷认罪之谜
88.公司内部举报之乱
89.“谨慎提示”:预测误导可以免责
90.证券诉讼中的因果关系
十五、央行妾身不明
91.量化宽松,饮鸩止渴
92.美联储的公开政策
93.货币超级宽松政策
94.继续稀释美元
95.欧洲央行的踌躇
十六、资本市场是一种文化
96.资本市场是一种文化
97.金融中心之争
98.瑞士联合匪徒
十七、为美国资本市场卸妆
99.金融创新好在哪里?
100.避税:美国资本市场的主旋律
101.离岸金融中心:大国逐鹿的必争之地
102.避税胜地卢森堡
103.高峡出平湖
104.希腊危机的地缘政治
105.有钱,还是比较有钱?
106.谁是1%?
107.《21世纪资本论》:声讨资本市场的战斗檄文?
欧美金融乱世(结束语)
注释
致谢
内容摘要
证券交易杀机四伏,证券法规玄机四伏。证券市场是金融豪强称雄的王国,各路策士、术士、直士出没,呼朋引类,风云奔走,横行万里。朱伟一著的《股市荒原》叙述股市的故事,破译法规条文,台前台后、场内场外,娓娓道来,从容不迫,入木三分。作者笔锋犀利,轻剑搏击,刺开股市的层层重帷。长虹贯日、彗星袭月,《股市荒原》有这个意思。
精彩内容
1.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
近年来,由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但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百般推诿,一口咬定自己是第三方,只足代人销售产品,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果真如此吗?
答案取决于理财产品是否被界定为证券。如果被界定为证券,那么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被界定为发行人,而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可以被定性为承销商,而不是什么第三方,就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理财产品被界定为证券产品,理当由证券公司来销售,至少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应当由商业银行发行。
即便商业银行无需为其所销售的证券承担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证券。潜意识中,普通投资者通常都以为商业银行是遵纪守法和讲信用的金融机构;有些普通投资者甚至会以为,商业银行所售理财产品已经有了商业银行的默示背书,而商业银行又有政府做后盾,所以理财产品就不会有问题,有问题政府也会援手。由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势必产生误导作用:挂羊头,卖狗肉。
理财产品是一个宽泛的名词,包括信托产品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既然如此,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也是在销售证券,也可以被定性为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理财产品是不是证券呢?按照中国《证券法》,国务院可以决定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或是哪些信托产品属于证券。《证券法》是这样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但国务院以及其下属机构都没有界定股票和公司债券之外的证券。相反,中国银监会推出了一个“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名词。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界定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该定义十分宽泛,在中国遍地开花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也包括在内。是的,银监会没有表明理财产品是证券,但银监会也从未表明理财产品不是证券产品。不说真话与公开说谎话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5]第7号)。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按照上述定义的逻辑,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也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资产证券化。
美国也有人发行类似中国理财产品的金融产品,其目的也是蒙混过关,违法发行证券。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投资者将钱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并且仅仅依赖他人努力即可获取利润”,所涉及的就是投资合同,而投资合同又属于证券。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证交会”)诉豪伊公司案[SEC v.W.J.Howey Co.,328U.S.293(1946)]判决中制定该规则,2004年又在证交会诉爱德华兹案[SEC v.Edwards,540U.S.389(2004)]中重申该规则。
吾人经常抱怨法律滞后,所以金融骗术屡禁不止。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并不滞后,而是监管者和法官们不愿适用法律,故意顾左右而言他。请不要再自欺欺人。为大局计,为国家计,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切不要让银行继续肆意妄为。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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