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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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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凯 编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6080318

出版时间2024-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203234728

上书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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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吴凯,安徽桐城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律师执业十五年有余,现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海事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从事律师职业前,作者曾任职海员七年,担任过三副、二副。作者具有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国内外船公司、保险公司、保赔协会、港航单位、外贸企业等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其处理的“正利洛杉矶”(“APL LOS Angeles”)轮油污案入选2020年全国十大典型海事案例(位列首位);处理的“锦航 18”轮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入选 2019年广东律师典型案例;处理的“夏长”(“Trans Summer”)轮油污案入选 2017 年“服务绿色发展促进美丽广东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第一章保险利益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时间点判定

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不能仅凭贸易术语确定

加成保险部分的保险利益

船舶经营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挂靠单位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提单已转让,托运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公司股东时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解除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后果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章但未缴纳保费,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投保单上加盖船章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勘验、估损并以保险人身份对受损货物处置进行监督,不能仅以此认为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单由投保人的受托人代签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

保单没有约定ICC(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版本应如何选择适用的版本

船舶转让对保险合同有哪些影响

海上货物运输下保单可以随提单自动转让

……

内容摘要
本书通过对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例的梳理,归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书的作用,一方面是让读者了解法院关于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与司法观点,另一方面是方便读者在实务中就某一争议问题寻找类案案例。本书可作为工具书查阅,省却了读者在浩如烟海的案例库中查找的辛劳。本书主要是对裁判规则的展现,就部分争议问题还列举了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便于读者参考。

主编推荐
本书主要是对裁判规则的展现,针对部分争议问题还列举了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便于读者参考。全书架构合理,尊重权威,案例具有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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