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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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下的非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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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晶 著;卞建林 丛书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28077

出版时间2016-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0元

货号1201448873

上书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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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晶,江苏泰州人,北京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兼任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河南社会科学》、《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著、译著多部,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以及人民检察院部级课题等多项科研项目。

目录

引言
第一章非犯罪化的理性解读
一、非犯罪化的语义争鸣
(一)古代法律的词源
(二)国外学者的界定
(三)我国学者的界定
(四)语义争鸣的初步总结
二、非犯罪化在西方的兴起与发展
(一)非犯罪化的产生背景
(二)非犯罪化的发展历程
三、非犯罪化的理论立基
(一)自由主义思想
(二)犯罪相对性观念
(三)刑法谦抑原则
(四)司法处遇个别化
四、本书对于非犯罪化的界定
五、非犯罪化的概念辨析
(一)犯罪化
(二)非刑罚化
(三)非刑事化
(四)程序分流
(五)无罪
第二章历史与现实:中国非犯罪化的发展
一、非犯罪化的源流回溯——以政策契合为切人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
(三)改革开放之后
二、非犯罪化的法律实践——以立法修改为展开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司法解释的补充
三、非犯罪化的发展困惑——“式微”与“渐盛”之争
(一)“否定非犯罪化说”
(二)“非犯罪化为主流说”
(三)“犯罪化为主流说”
(四)“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重说”
(五)本书的基本立场
四、刑法结构的转向——法律上非犯罪化前景有限
(一)刑法结构的当前特征——犯罪圈狭窄
(二)刑法结构的模式转变——犯罪圈适度扩张
第三章程序法实现:中国非犯罪化的未来
一、事实上非犯罪化——非犯罪化的程序法实现
(一)程序法实现的提出
(二)程序法实现的优势
二、犯罪化的事后制约——程序法实现的正当性之一
(一)非犯罪化与犯罪化的逻辑共存
(二)非犯罪化对犯罪化的事后制约
三、宽严相济的内在契合——程序法实现的正当性之二
(一)宽严相济的政策形成
(二)宽严相济的程序法价值
(三)宽严相济与非犯罪化的契合
四、司法实践的有效回应——程序法实现的正当性之三
(一)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
(二)犯罪黑数控制困境的破解
第四章错位与调适:非犯罪化的困境破解
一、刑罚适用立场的偏差与回归
(一)刑罚功能认知的多元视角
(二)刑罚适用立场的实践偏差
(三)刑罚适用立场的理性回归
二、诉讼人文精神的缺失与树立
(一)人文精神的历史脉络
(二)刑事诉讼人文精神的缺失
(三)刑事诉讼人文精神的树立
三、诉讼运行规律的背离与遵从
(一)专门机关相互关系的扭曲与理顺
(二)司法决策形成的错位与复位
(三)业绩评价体系的失当与改进
第五章非犯罪化的制度实践
一、非犯罪化的制度现状与反思
(一)非犯罪化的法定实现方式
(二)非犯罪化的“超法规实现”
(三)非犯罪化的现状反思
二、非犯罪化的范围界定——以犯罪轻重划分为基础
(一)国外犯罪轻重的分类参考——以法定刑为标准
(二)我国犯罪轻重的分类现状——分类标准的缺失
(三)我国犯罪轻重的分类设想——“三分法”的确立
三、非犯罪化的制度完善——以刑事司法裁量权适度扩张为主线
(一)侦查阶段的非犯罪化
(二)起诉阶段的非犯罪化
(三)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
(四)审前羁押的尽量避免
第六章非犯罪化的风险控制
一、被追诉人品格证据的运用
(一)品格证据的效用分析
(二)品格证据的适用现状
(三)品格证据的适用完善
二、刑事被害人利益实现的多元
(一)加害人赔偿的困境与歧途
(二)被害人利益实现的多元化构建
三、刑事司法裁量权行使的规范
(一)裁量权行使的原则设定
(二)国家刑罚权的必要维护
(三)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控制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在我国,除却交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的犯罪以外,绝大多数轻微违法行为都是交由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而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就包括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而造成了实践中一系列问题与困境的产生。对于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决定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择其要者本书主要介绍如下几种:(1)收容教养。(2)收容教育。(3)治安管理处罚。(4)劳动教养。虽然我国理论界对于上述各种措施的性质界定尚存争议,或者认为是行政处罚,或者认为是行政强制,抑或者认为是保安处分,但上述措施的共通点就是仅仅经由行政机关即可决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这就容易出现出现执法困境与尴尬,其主要缘由还在于我国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过于分散,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非犯罪化,作为限缩犯罪圈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对犯罪化的反向张力无疑为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扩大非犯罪化的实践,应该是消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轻刑化改革所带来弊端的有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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