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理性化”这一特质,以此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目录:
上册
缩略语列表
第八章 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
(一)实体法诸领域
一、公法与私法
二、授权法和规章制度
三、“统治”与“行政”
四、刑法与私法
五、侵权与犯罪
六、统治权
七、对权力的和权力的分立
八、实体法与程序
九、法律思想的诸范畴
(二)权利的创设形式
一、“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对可诉契约的制度辅助:代理、转让、流通契据
四、对契约自由的
五、契约对当事各方以外的影响之范围——“特别法”
六、联合体契约——法律人格
七、自由与强制
(三)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创设
一、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之不足
二、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实践的作用
三、从无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现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五、立法手段
六、法律先知与日耳曼平民大会司法的作用
七、法律专家的作用
(四)法律显贵及法律思想类型
一、经验式法律训练:作为一种“技艺”的法律
二、学院式法律训练: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五)神权统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二、神圣律法的实质理性化
三、印度法律
四、中国法律
五、伊斯兰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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