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正版新书 新华官方库房直发 可开电子发票
¥
37.96
7.3折
¥
52
全新
仅1件
作者王海萍 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8094
出版时间2017-0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72页
字数280千字
定价52元
货号SC:9787510918094
上书时间2024-10-27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全新正版 提供发票
- 商品描述
-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成为各级法院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常态性工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是较早开展此项工作的法院之一,2003年率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创办《案例指导》刊物;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将案例指导工作作为全省法院争创“两个一流”的重要载体,结合司法改革,出台《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逐步形成省法院专人负责、全省法院通联网络完善、征集发布平台多元、考评激励机制到位的案例指导工作体系;把握“新”“难”“宽”等案例选编标准,深入挖掘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性、典型性,裁判过程、结果体现合法性、公正性的典型案例,总结提炼案例体现的裁判规则,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向全省定期发布,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切实发挥了案例在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
目录:
刑事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1.驾驶机动车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
2.醉酒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配制、买卖烟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胡明贵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法律修订前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及张建清、袁红军、刘雪云虚报注册资本无罪案
6.非法销售大量盗版光碟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贺中林、王春兰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7.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保密规定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的行为
属于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宋兴富故意杀人无罪案
9.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朱德斌、彭代彬故意伤害案
侵犯财产罪
10.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抢劫案
11.行为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构成累犯,“犯罪时”既包括犯前罪也包括犯后罪——张某、唐某盗窃案
...
— 没有更多了 —
全新正版 提供发票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