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最新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9787509368275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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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最新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9787509368275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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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8275

出版时间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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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7元

货号30312434

上书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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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公司的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股东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内容摘要
。。。。。。

精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们投资、更强调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需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针对《公司法》第142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要对原公司法第142条中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作了修改,由于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解与适用[公司的类别]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如以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理解与适用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既是公司的法律地位,也是公司的基本特征。所谓企业,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所谓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典型案例指引昆明某生物应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90号)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理解与适用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出资后,出资者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典型案例指引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案件适用要点: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没有完全予以否定,只是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理解与适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理解与适用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上述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述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7~24条、第46~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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