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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有限公司
ISBN9787542671431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10807640
上书时间2024-12-15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的理论建构 东欧各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大相径庭。有的国家,宪法法院十分“强势”;有的国家,宪法法院宛如一枚“橡皮图章”,碌碌无为。匈牙利宪法法院则“从无到强”,一跃成为东欧各国最强势的法院,之后逐渐回归常态,并从强规范性审查演进为选择性审查。 所有这一切都不是偶然发生的。合宪性审查的强弱是由其制度能力决定的.而制度能力又取决于政治竞争的程度等客观因素,以及司法对自身角色的认知、民族法治传统等主观因素。例如,在多党民主体制中,如果议会多数和行政首脑都被牢牢掌控在一党手中,那么执政党也将完全操纵司法任免过程,这样的法院也不可能违抗任免者的旨意,积极行使宪法审查权。在力量相对均衡的多党竞争中,不同党派在政治竞争中相互牵制,才会给强势宪法审查留下空间。即便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自己弃权,并不认为自己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合宪性控制中有义务担当任何角色,那么宪政法院仍然可能甘于“无为而治”。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理论建构,系统梳理影响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的主要因素。这一章首先诠释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及其构成要素,然后界定合宪性审查的三种理想形态,最后梳理决定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的四种主要因素。一、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力的提出合宪性审查(corlstlttllional revleW)也称为宪法审查、违宪审查.即依据宪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制度。宪法审查包含了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比较适合于描述美国、日本等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对于欧洲大陆实行的宪法法院制度,由于融合了司法性与政治性的特征,尤其有部分国家的宪法法院在审查的提起方式上,还存在着主动性提起,与司法审查的被动性明显相悖,不宜统称为“司法审查”,而只有“宪法审查”一语可以更完整概括包括欧洲大陆的宪法法院制度。此外,宪法审查还包括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的类型。因此,无论是从审查的提起方式,还是从审查主体范围而言,宪法审查都是较司法审查更为广泛的概念。本书中,“宪法审查”与“合宪性审查”通用。制度能力(instltutional capacity)则是指特定制度对既定任务的实施情况。这里的制度是机构或组织的意思。而能力是指机构(组织)实施或追求其目标的实际水平。“制度能力”通常用于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的研究,“可以用来分析涉及政治和社会经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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