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检察据运用评析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刑事检察据运用评析

28 7.0折 40 全新

库存2件

安徽合肥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马贵翔 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03671

出版时间201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0元

货号11649485

上书时间2024-12-09

邺架书屋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马贵翔,原籍山西省岢岚县。1986年毕业干山西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诉讼法专业。1998年破格晋升法学教授。200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兼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 


目录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总序
导言:证据规则结构概述
一、刑事检察之证明标准
  1.如何把握逮捕的证明标准
    [主案例]林某故意伤害案
  2.逮捕的证明标准不同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主案例]赵某强奸案
  3.如何把握存疑不起诉中的证明标准
    [主案例]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4.如何理解刑事再审中的“证据不足”
    [主案例]顾某故意杀人案
  5.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方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主案例]范某故意杀人案
  6.口供补强规则如何把握
    [主案例]严某等盗窃案
二、刑事检察证据之资格
  7.智障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
    [主案例]赵某强奸案
  8.律师辩护意见应否向检察院开示
    [主案例]陈某、马某故意伤害案
  9.测谎结论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主案例]刘某故意杀人案
  10.勘验人可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主案例]俞某、张某故意杀人案
  11.新兴科学鉴定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主案例]黄钟钟等敲诈勒索案
  12.个人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效力
    [主案例]高某受贿案
  13.纪检监察证据如何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主案例]夏某某强奸案
  14.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问题
    [主案例]韩某某盗窃案
  15.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主案例]侯某某运输毒品案
  16.刑事再生证据的法律地位
    [主案例]李某贪污案
  17.行政证据的利用问题
    [主案例]林某受贿案
  18.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主案例]李某医疗责任事故案
  19.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主案例]李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0.全程同步录像的属性
    [主案例]王某受贿案
  21.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体资格
    [主案例]张某故意伤害案
  22.鉴定人资格与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
    [主案例]张某故意伤害案
三、刑事检察证据之排除
  23.转述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
    [主案例]胡某、刘某盗窃案
  24.未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主案例]张某受贿案
  25.在不同阶段的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时如何采信
    [主案例]石某受贿案
  26.刑讯逼供由谁来证明
    [主案例]张某、李某、王某爆炸案
  27.被告人在庭审中推翻的以前的口供是否可用
    [主案例]唐某、朱某抢劫案
  28.品格证据的关联性
    [主案例]陈某、高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29.如何区别原件与复制件
    [主案例]田某贪污案
  30.如何区分证人证言的客观陈述和意见之间的界限
    [主案例]黄某盗窃案
  31.证人主观推测的证言应予排除
    [主案例]陆某交通肇事案
  32.多份鉴定结论如何选择
    [主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
  33.骨龄鉴定可用于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主案例]刘某抢劫案
  34.雷达测速记录作为证据的审查判断
    [主案例]胡某交通肇事案
  35.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
    [主案例]段某故意伤害案
四、刑事检察证明规则
  36.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推定不能适用
    [主案例]谢某交通肇事案
  37.奸淫幼女案中推定明知的适用
    [主案例]阿强强奸案
  38.如何使用间接证据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主案例]董某放火案
  39.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时如何进行综合分析
    [主案例]陈某强奸案

内容摘要
本书通过汇集全国特别是上海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由法学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厘清认识中的误区,排解实务人员的困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书坚持以生动的案例和理性的思辨,力求走出一条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检察实践,推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探索之路。 


精彩内容
    【专家指导】
    
逮捕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另一方面,它对具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而对不特定个体的损害实际构成了对整个社会的威胁。为了在权力与权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需要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为此,除了对逮捕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作出妥善规定外,还需要明确逮捕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活动所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①待证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指的是对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意义的事实。就逮捕的适用而言,起关键作用的是逮捕的实质条件。因此,逮捕的证明标准指的是刑事追诉机关对逮捕的实质条件进行证明所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②
    
……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