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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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解读第四版

9.6 2.0折 4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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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4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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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4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79080
  • 定价 4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004

  第一条 立法宗旨 004

  第二条 本法任务 004

  第三条 罪刑法定 005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006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006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007

  1. 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007

  2.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008

  3.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008

  4. 如何理解犯罪地? 008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008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009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009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010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011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011

  5. 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012

  第二章 犯 罪 012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013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013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1]* 013

  6.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014

  7. 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015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015

  8.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016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017

  9.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018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018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019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 02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02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02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02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024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024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026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0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028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 028

  第二十六条 主犯 029

  第二十七条 从犯 030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03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03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033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033

  10. 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034

  11. 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 034

  12.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034

  13. 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034

  14. 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03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035

  15. 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036

  第三章 刑 罚 03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037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03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03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038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038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039

  16.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039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039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040

  第二节 管 制 04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04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042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043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3

  第三节 拘 役 043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04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04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04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04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04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044

  17.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045

  第五节 死 刑 045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04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046

  18. 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047

  19.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047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048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049

  20.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050

  第六节 罚 金 050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050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05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052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052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053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053

  21.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053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054

  22. 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054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0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05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05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05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057

  第一节 量 刑 057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057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05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057

  23.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058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058

  24. 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 059

  第二节 累 犯 059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059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061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061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 0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 064

  第四节 数罪并罚 065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 06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066

  25. 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066

  26.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 067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067

  第五节 缓 刑 068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 068

  27. 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 069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070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070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07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 072

  第六节 减 刑 073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073

  28. 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 074

  29. 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074

  30. 如何认定有“立功表现”? 074

  31. 如何有“重大立功表现”? 074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07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076

  第七节 假 释 07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076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077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07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078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079

  第八节 时 效 080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080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08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08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08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08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08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08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084

  32.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什么情形下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085

  33.镇财政所所长是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086

  34.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如何认定身份? 086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086

  第九十五条 重伤 087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087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08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08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089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089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089

  第二编 分 则 090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090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090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090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091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092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092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092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093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093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09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09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096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09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9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097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8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09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100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2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02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04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0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0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09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10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1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1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1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3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5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117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1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19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20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2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2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122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123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2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2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4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7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7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38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39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5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14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146

  第二节 走私罪 147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4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14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153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154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1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15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

  35. 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159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1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6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6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6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6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6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66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9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70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71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72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73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7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5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7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177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7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81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82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84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85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87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89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90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9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93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94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96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98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19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201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202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203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0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07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20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209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1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 2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21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21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21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 219

  36.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哪些情形? 221

  37. 如何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1

  38.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22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22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223

  39. 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 224

  第一百九十九条 (已删除) 225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225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26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226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228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28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29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30

  40.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是什么? 231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232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4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234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诈骗罪 235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35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23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23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3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37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3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2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24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4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4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24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4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45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2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2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248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0

  41.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25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 252

  42. 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如何定性? 2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54

  43.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255

  44.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5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25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56

  45. 如何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25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57

  46. 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58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58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25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59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 259

  47.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 260

  48.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261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6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262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63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6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26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 269

  49. 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 27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72

  50.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275

  51. 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75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275

  5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情形有哪些? 278

  53. 如何界定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与婴幼儿? 278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79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8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 281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282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8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284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 285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287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288

  54.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 28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8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90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9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9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9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92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29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93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29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94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 29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296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296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98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99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30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1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0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302

  55.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305

  56.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305

  57. 如何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306

  58.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306

  59. 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30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 307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30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 309

  60. 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31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311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313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313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31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316

  61. 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 317

  62.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31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317

  63. 如何理解“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19

  64.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19

  65. 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31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20

  66.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 32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322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323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2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2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25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 325

  6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2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2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327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328

  68.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9

  69. 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329

  70. 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330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33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31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3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3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33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33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35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36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3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 338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38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40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41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342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343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34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44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345

  71. 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34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 347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48

  7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是什么? 350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5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51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52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5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53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353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54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 355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357

  73. 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5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5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59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359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60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61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36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62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36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6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 36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366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6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68

  74.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369

  75.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6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70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7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70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371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71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71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72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7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73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74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75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7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3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76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37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78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7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8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81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81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82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82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383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83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38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85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8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87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387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88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8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389

  76.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是什么? 390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9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39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9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93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39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5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 397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98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400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0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402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40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03

  77. 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精神药品? 403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40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404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05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405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407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407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408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409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09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0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1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1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411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41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11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412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2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13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13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1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14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15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415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16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1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17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17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17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41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1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419

  78. 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420

  79.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 420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42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423

  80.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424

  81. 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425

  82.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425

  83. 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 425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426

  84. 如何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427

  85. 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427

  86.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27

  87. 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27

  88. 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28

  89. 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 428

  9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 428

  91. 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2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42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429

  92.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 429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43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30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431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433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434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435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436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437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43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438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440

  第九章 渎职罪 4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41

  93. 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442

  94. 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2

  95.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442

  96.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442

  97.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4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43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45

  98. 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44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446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47

  99. 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 447

  100.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44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4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49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50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50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50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51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52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452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453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5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5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45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45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55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5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56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57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5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5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5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58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45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45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45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46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46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6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6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6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46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62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463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63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64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464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465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465

  101. 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 465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466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66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67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67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468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468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6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469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46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70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70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470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471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471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471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472

  附 则 472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472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 合 4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475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77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479

  (1997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480

  (1998年1月13日)

  二、犯 罪 4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481

  (2002年7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481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482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2

  (2006年1月11日)

  三、刑罚及刑罚的具体运用 4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486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7

  (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489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490

  (2009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493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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