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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店正版】经济法(二维码版)

97873024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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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宗介华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92504

出版时间2018-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434页

定价69.3元

货号10095928757635

上书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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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商品名:经济法(二维码版)ISBN:9787302492504定价:66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作者: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出版时间:2018-02-01印刷时间:2021-07-01版次:1印次:2包装:平装开本:16开用纸:胶版纸页数:434字数:672000  内容简介      《经济法(二维码版)》是作者在多年的实践教学过程中组织编写而成的。
  《经济法(二维码版)》突出时效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特征,根据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识水平和知识结构特点,围绕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问题,对内容进行取舍。全书共十四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等)、证券法、保险法、会计法、税法、劳动法、经济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经济法(二维码版)》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材和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参加相关资格考试的参考资料,还可供其他从事法律、经济实务工作或相关研究工作人员参考与阅读。   前言序言      随着经济法学科的设立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各种版本的经济法教材相继出现,为经济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提供了很好的帮助。由于经济管理与法律的联系非常密切,许多财经、商贸、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也对经济法学习产生强烈需求,但之前许多版本的教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所以,培养“懂经济、懂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高级人才对经济法教材的编写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书的编写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时效性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我国立法机关对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为更好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化与特点,使学生能够运用掌握的□□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编者力求将本书的知识点与□□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相吻合。
  (2)实用性强。本书根据经济管理类本科学生的学识水平和知识结构特点,围绕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问题,对内容进行取舍。同时,本书在阐述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特别设置实践实训的环节,注重知识的实用性,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形式新颖。本书通过“引导案例”“同步例题”“知识链接”“案例赏析”“实践演练”“自测题”等多种形式对学习内容进行组织,使学生在“学”“练”和“做”的过程中感受到快乐,从而使学生能够正确运用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最终达到乐学善用的目标。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材和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参加相关资格考试的参考书,还可供其他从事法律、经济实务工作或相关研究工作人员参考与阅读。
  本书的编写工作分工为:第一章、第十章和第十三章由朱力编写;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由沈树明编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由周朋程编写;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由孙越编写;全书由沈树明统稿。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深表谢忱。同时,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笔者参考了当前经济法律法规领域众多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人员的研究成果和网络资源,鉴于篇幅有限,仅将主要参考文献附于书后,对此,谨向所有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如有不当和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法学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观点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更与终止
自测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三、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
四、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 实践演练
一、合伙协议的签订
二、合伙企业登记程序
三、入伙和退伙
自测题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三、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
四、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合同法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九章 证券法
第十章 保险法
第十一章 会计法
第十二章 税法
第十三章 劳动法
第十四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经济法(二维码版)》:
  《经济法(二维码版)》:
  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间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币交付与公司或汇入公司设立的账户,出资义务即为履行。其因在于货币出资直接表现为货币的金额,不涉及财产价值的评估,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出资只需简单的交付,不涉及特殊的权利移转形式。
  货币出资的一个特别法律问题是能否以借贷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所谓以借贷资金作为资本或出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公司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是以股东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前者虽由股东联系安排借款使公司获得资金,但却同时形成公司对外负债,股东并未实际地承担出资的责任,这种借贷出资应为法律所禁止。后者对股东来说是借贷资金,但对公司却不是借贷资金,并不形成公司负债,股东则实质上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的条件是通过对外的负债而获得,因而这种借贷出资应得到承认和允许。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实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其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3)工业产权出资
  工业产权出资主要是指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其他工业产权,都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它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尤其对于某些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公司,对工业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为某项技术的开发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凭借某种商标或品牌的优势而经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革,无形资产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曰益突出,工业产权由此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对于工业产权出资,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工业产权的条件即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即对外国合营者(即外国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规定了特殊的要求。
  4)非专利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的特点与工业产权出资基本一致,有关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要求和规则应同样适用于非专有技术的出资。
  5)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作为天然的和有限的资源,在财产价值上,通常具有超乎一般动产的更高价值和其他财产难以比拟的保值增值性。土地还具有价值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移转性,因而,是公司股东出资的最重要的标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又是许多国有企业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也是这些企业对外进行经济联合、吸收外部投资和对外进行投资的最有力的条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吸收外资和与外商合作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而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进行投资、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2.出资的价值评估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评估。《公司法》第27条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物等非货币出资的特殊法律问题在于其价值的评定。出资的过高估价构成股东出资的不实和公司整体注册资本的虚假,一方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因享有较大的权利但却承担较少的出资义务而损害其他出资真实股东的利益。出资的过低估价虽然实质增加了公司的财产,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却损害了该项出资股东的利益。
  为保证非货币出资估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公认或专门的评估规则和办法进行评估,因评估不实,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欺诈或过失等民事责任。
  3.出资的履行
  出资的履行就是股东将用于出资的财产交付与公司或向公司履行其他给付义务。针对不同出资的特点,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履行出资的方式。
  (1)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款缴纳,《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4.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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