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实训经典·美国法律判例故事系列:环境法故事
978730017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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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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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查德·拉撒路斯,奥利弗·哈克,曹明德,李兆玉,赵鑫鑫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4518
出版时间2013-0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货号11272982
上书时间2024-06-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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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美国环境法十个经典案例进行介绍,有些案例具有历史性,因为它们从根本上确认了新的环境规划;另外一些案例很重要,是因为代表着前沿的成文法以及位于十字路口的一些概念,还有一些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与其他成文法以及宪法相冲突,包括商务条款、征用法理、以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从这些介绍中,我们可以重新发现案例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所经历的曲折过程,因而能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些判例故事。 作者简介 理查德·拉撒路斯(Richard J.Lazarus),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研究领域为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侵权法,近年来担任美国总统委员会的执行主任,负责调查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根本原因。他于197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从伊利诺伊州获得科学本科学位和经济学本科学位,曾任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1979-1983年他就职于美国司法部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1986-1989年就职于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担任总检察长助理。他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40多个案件中代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环保组织,并为其中的13个案件进行法庭口头辩论。作为法学学者,他的专长是环境法,并对宪法和最高法院给予特别的关注。
奥利弗·哈克(Oliver A.Houck),于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已有30余年,出版4部专著和50多篇环境法学术论文,其中一些涉及该领域的主要案件和事件的历史。他服务于美国国家科学院与环境有关的3个委员会,以及数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咨询委员会。他于1960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67年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其间服兵役3年。他曾从事法律实务,在华盛顿特区担任美国总检察长助理,以及作为国家野生生物联盟的总顾问。1981年以来加入杜兰大学法学院。他的研究领域是水法、野生生物法、自然资源法和行政法。
曹明德,男,安徽庐江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法学博士,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渥太华大学、美国培思大学、佛蒙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协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曾挂职担任重庆南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研究领域为环境资源法。
李兆玉,男,1975年生于山东日照,西南政法大学英语学士、民法硕士、商法博士,该校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荣获校级教学竞赛优秀奖;主讲市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经济法学》,主持市级双语示范课程《证券法》;主持校级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各1项,主研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各1项;合作出版学术译著3部:《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和《欧盟合同法与侵权法及财产法的互动》。 目录 导言
第1章 布默的故事:污染与普通法
一、布默诉讼
二、布默案的三个事实
结论
第2章 储备采矿公司案:在环境规制中应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一、社会和法律背景
二、事实背景
三、诉讼前
四、第八巡回审判庭的全庭判决
五、第八巡回法院判决之后
六、储备采矿公司案的持续重要性
结论
第3章 卡尔弗特悬崖核电站案:法院解释《国家环境政策法》创造有力诉因
一、社会和法律背景
二、事实背景
三、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之判决
四、卡尔弗特悬崖核电站案的直接影响
五、卡尔弗特悬崖核电站案的当今意义
结论
第4章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濒危物种法》死里逃生
一、社会和法律背景
二、事实背景
三、前期诉讼
四、最高法院判决
五、直接结果:第一回合大坝获胜
六、最终结果:《濒危物种法》获胜(至少没输)
结论
第5章 苯案:法院以风险评估方式施加的监管改革
引言
一、历史背景
二、科学-政策之争
三、监管范式之争
四、苯之监管
五、诉讼竞赛
六、最高法院之判决
七、多数派意见之解析
八、苯案判决之影响
结论
第6章 雪弗兰案:环境法与行政裁量权
一、《清洁空气法》与泡泡政策的诞生
二、泡泡政策之争
三、前泡泡政策诉讼
四、为雪弗兰案作铺垫:环保署在未达标区采用泡泡政策
五、雪弗兰诉讼
结论
第7章 雷特洛案:诉讼资格与公民执法
一、公民诉讼与诉讼资格
二、雷特洛案诉讼史:律师与事实
三、诉讼资格与无实际意义:从Lujan案到钢铁公司案
四、减少诉讼资格障碍:Akins案与立法权
五、上诉法院对Lujan案障碍的扩展
六、诉至最高法院的雷特洛案
七、雷特洛案之评析
结论
第8章 卢卡斯案:开发商与深蓝海之间进退两难的土地利用环境监管
一、引言
二、谁关心海岸
三、海岸监管
四、海岸管理对簿公堂
五、决战南卡
六、卢卡斯案之后
七、回顾:土地与环境的接触点
第9章 北库克县固体废物管理局案:联邦主义与地方反感的土地利用政治
引言
一、巴特利特碴包填埋场
二、反碴包填埋市民组织
三、救援兵团
四、美国适航水域
五、国家层面的影响
六、对巴特利特村的影响
结论
第10章 美国货车运输协会案:未引爆的重磅炸弹
引言
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
二、更大的战场
三、最高法院辩论与判决
结论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我们都喜欢精彩的故事。环境法的故事非常丰富,不太可能发生、不可预见并被大大小小的环境诉讼向前推进。这也是编辑十分关注的故事,我们以公诉律师或法官之友的方式经常涉略其中。 像其他同事一样,环境法的 发展主宰着甚至决定着我们的职业和个人生活。这种情况将会继续下去:虽然再也不是什么新东西,但它仍然是一项正在进步的工作。
在这里,故事的形式是特别有价值的。那些学习和实践环境法的人会很快发现他们被淹没在像电话簿一样厚的很多书架的成文法律之中,以及对案例所作的连续不断的澄清、解释,当然也包括由此造成的困惑。就像一个联邦法院在最近描述一个较低浓度的污染控制成文法时所言:“清洁水法是一部神秘的法律,其中所充满的冗长的术语超过了任何一本贸易杂志一年的订购数量,以及拜占庭式的交叉引用和最终十分难懂的错综复杂的细节。” 一个法庭早年在对海岸区管理法的解释中推理道:“必须合理地预见到这种情况,即联邦官僚机构被合法地授权执行那些由立法机构制定的令人高度困惑 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其执行并未超出国会的预期。”学习理解环境法,胆小者莫入。
这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如果说不是不可避免的话,即对那些使环境法得以产生及使其发挥作用的不寻常的事件和品格视而不见。这是其复杂性的应有之意。环境法领域并非是给定的,相反,环境法从本质上来说是重新被划分的领域。其表达的是对现在和未来的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优先事项和价值的引人注目的重新定位。环境法为了一些人的利益,特别是未来世代的利益而对某些人强加重大成本,并保护那些对市场和选票箱产生不了多大影响的价值。的确,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早已宣称环境法这一新领域不会产生。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制定和颁布那些对经济和政治上强大的人课以重大经济成本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具有非经济性特点及时空上的分散性。
环境法的故事相应地也是一个关于反抗和执著的非同寻常的故事。在20世纪后半期所颁布的一系列鼓舞人心的令人激动的环境法律就是对设赌者的公然蔑视。不仅如此,环境法的讣告反复地被书写,首先是20世纪70年代OPEC的石油禁运,接着是20世纪80年代罗纳德•里根总统的当选,最后是20世纪90年代与美国签约运动等,但是环境法最终被保存下来并得以反弹。可以确信的是,严重的不公平和覆盖范围上的巨大差距依然存在,这损害了环境法律完全实现其承诺和成文法目标的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环境法在防止广泛传播的生态损害方面已经取得成功,而在同一时期,这种生态损害正在其他工业化国家被见证。与此同时,尽管有持不同论调者,美国经济还是繁荣了。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环境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成文法,它也是强制性的,所有的案件都深受诉讼的影响。一些人寻求迫使政府有所作为,而另 一些人则寻求约束其行为,其他人则直接针对其违法行为。它们有时开始于一些人持续关注一些重要事件,有时则开始于其他人对一些不重要的事件的 短暂兴趣。有时他们输掉了官司,但继续在其他场合取得胜利;有时他们赢了官司,但接下来又输掉了。几乎没有一个已报道的案件判决终结了所争议 的问题。故事还在继续进行下去。环境法从来都不是静态的,这是一个运动着的游戏。
本书寻求描述这一运动,描述这些案件的来龙去脉。挑战在于,只能从构成这一领域的成千上万个案例中挑选十个法院判决。我们所选择的有些案例具有历史性,因为它们从根本上确认了新的环境规划。另外一些案例很重 要,是因为它们代表着前沿的成文法以及“位于十字路口”的一些概念,其他一些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与其他成文法以及宪法相冲突,包括商务条款、征用法理以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终,我们决定主要集中于污染控制法而不是自然资源法,因为后者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相当长的历史。我们不轻视每个案例的重要性,本书倾向于面向处理典型的环境成文法的学生和实 务工作者作为入门书使用。不过,你会发现并欣赏这一规则的大量例外。
我们所挑选的这十个案例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例如,涉及的主体包括社区的社会活动家、小农场主、大商业、献身科学的科学家、富有经验的律师、意志坚定的法官以及美国总统。在一个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领域,他们所确立的先例像普通法一样,并且像航标一样矗立着,以便以后的当事人向其驶近或避让。在这一范围内,我们挑选了四个环境法的标志性案例,有三个案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提炼,另外三个案例旨在寻求对其效力和范围进行限制。这一选择反映了环境法领域自身的发展,从其任性的创始时期到时下它与其他法律与价值的冲突,包括一些根植于宪法的法律与价值的冲突。
为环境法设置基线。丹尼尔•A•法柏(Daniel A.Farber)教授在第一章以一个在数个法律领域中都最著名的案例,即布默诉大西洋水泥厂案( Boomer v.Atlantic Cement Company)的讨论作为开始。从其朴素的发端, 即与汽车修理店邻近的水泥厂排放的污染物开始,这一妨害诉讼预演了很多成文法问题,如成本—效益分析法、风险评估、技术强制救济,以及司法机 关在环境法制定中的功能。环境法来自于很多地方,但最早之一是布默案, 及其对一个在上纽约州(纽约州分为上纽约州和下纽约州———译者注)一个古镇的新的主要行业的冲突性影响。
约翰•阿波利盖托(John S.Applegate)教授紧接着在第二章中介绍储备采矿公司诉环境保护局案( Reserve Mining Co.v.Environmental Protec tion Agency),该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旧工业与新发现的威胁苏必利尔湖以及 明尼苏达州德卢斯社区饮用水的污染物,由此产生20多个司法意见。该案对悬而未决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有毒物质以及谨慎原则表明了初步的立场。该案也显示出工业界、当地社区甚至主审法官之间激烈的冲突。任何与储备采矿公司有关联的人都不想重新经历此案。像布默案一样,该案设立了底线并确立了强大的司法作用。
A•丹•塔洛克(A.Dan Tarlock)教授撰写了本书第三章,即卡尔弗 特悬崖协调委员会诉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案( Ca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 v.U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该案呈现给我们的是对作为成文法的环境法的第一次展示,公平地说或经常被提及,正是该案使环境法得以闻名。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作为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是用一些简短的段落和不确定的可执行性语言来表达的。在能 源严重短缺的年代,环保主义者诉求以《国家环境政策法》挑战核电站的许可,而核电站具有巨大的特权,其积聚了20年来未受到法律约束的动量。 然而结局绝不是预先注定的。由此产生的是将《国家环境政策法》转化为国家最强大的程序要求之一,并且使法院成为这一程序和其他法律的监管机构。从卡尔弗特悬崖核电站案开始,法院成为环境行政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霍莉•多雷姆斯(Holly Doremus)教授撰写了本书第四章,即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Hill),该案或许代 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环境成文法的最高水平。该案是关于一个低等的濒危 小鱼与一个管理机构之间的争端,这个机构是阿巴拉契亚地区经济发展的传奇式角色和驱动力。该案的另一个可预见的结果是对环境的关切。当这个案件被提交给法院时,大坝主体部分已经建成,呈现给大法官们的是难以接受的选择,即要么接受这一不可避免的大坝,要么依照成文法停止大坝的建 设,这似乎无视发展的利益和其他公平要求:《濒危物种法》仅仅要求保护 濒危物种。这里的讨论揭示了正在运行的环境法的诸多矛盾,包括联邦机构之间的竞争性的作用,至少,赢了或输了官司真的很不一样。如果还有其他什么意味的话,那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出类拔萃之处是支持强制执行环境成文法的字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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