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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专论/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978730027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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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祥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7141

出版时间2019-1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305页

定价65元

货号12793782

上书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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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财产罪专论/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是对财产罪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论述的一部颇有特色的学术专著。
  《财产罪专论/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在深入探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财物的含义和财物的占有等财产罪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财财产罪所涉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分别展开论述,特别是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财产罪的前沿问题,诸如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如何定性、盗窃与抢夺含义的界定及两者的区分、利用信用卡和网络诈骗等新型财产犯罪.均分专题予以论述,并有独到的见解。     作者简介   《财产罪专论》是对财产罪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论述的一部颇有特色的学术专著。本书在深入探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财物的含义和财物的占有等财产罪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财产罪所涉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分别展开论述,特别是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财产罪的前沿问题,诸如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如何定性、盗窃与抢夺含义的界定及两者的区分、利用信用卡和网络诈骗等新型财产犯罪,均分专题予以论述,并有独到的见解。     目录   第一章 财产罪概说 / 1 
第一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1 
第二节 财产罪中的财物 / 3 
第三节 财产罪中的占有 / 9
第四节 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26 
第二章 抢劫罪 / 38 
第一节 抢劫行为 / 38
第二节 抢劫罪的加重犯 / 45
第三节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 60 
第四节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 / 62 
第五节 事后抢劫 / 69 
第三章 盗窃罪 / 81 
第一节 盗窃行为及其类型 / 81 
第二节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89 
第三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 93 
第四节 窃取财产性利益 / 109 
第五节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 / 140 
第四章 抢夺罪 / 155 
第一节 抢夺行为 / 155
第二节 抢夺与盗窃的区分 / 168 
第三节 抢夺与抢劫的区分 / 180 
第五章 诈骗罪 / 185 
第一节 诈骗罪的行为 / 185 
第二节 诈骗罪的对象 / 199 
第三节 诈骗罪的故意 / 203
第四节 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 206 
第六章 信用卡诈骗罪 / 209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209
第二节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215
第三节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的性质 / 219
第四节 用自己的信用卡在ATM机上非法取款行为的性质 / 237 
第七章 敲诈勒索罪 / 248 
第一节 敲诈勒索行为 / 248
第二节 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 / 254 
第八章 侵占罪 / 263 
第一节 侵占行为 / 263 
第二节 侵占对象 / 267
第三节 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 / 277 
第四节 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 / 284 
第五节 侵吞犯罪所得的赃物 / 287
第六节 处理侵占案应注意的问题 / 290 
第九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 / 296 
第一节 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 296 
第二节 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 301
附:收录论文原始出处一览 / 304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第一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① 是财产权,这在各国刑法理论上几乎已无异议。但是,这里的“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仅指占有权?对此,中外刑法理论界有较大争议。 
一、德日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在日本,存在本权说、占有说与折中说之争。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根据本权说,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他人之财物”,显然是指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是财物所有人从盗窃犯人那里取回被盗之物,由于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自然不构成盗窃罪。同样的道理,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是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那也不能构成财产罪。 ② 但是,占有说(又称持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只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至于占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则在所不问。对被盗之物,即使是所有权人,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之外,也不允许侵害犯人对赃物的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有关的财产罪。至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那更不允许,前述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债务人相当数额财物的行为,无疑构成有关的财产罪。 ③ 而折中说(又称修正说)则认为,本权说和占有说均有缺陷,前者有缩小财产罪处罚范围的弊病,后者则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问题,因而有必要予以修正。其中,有的是以本权说为基础加以修正,也有的是立足于占有说来作修正。 ①
在德国,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法律的财产说认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妓女的预付款、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贿赂物、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构成财产罪。 ② 但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例如,嫖客交给妓女的预付款,这虽然是一种无效债权,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但由于它事实上具有经济价值,应认为是财产,非法骗取者同样构成诈欺罪。又如,盗窃犯偷来的赃物,因为有金钱价值,自然也是财产,不仅第三者采用非法手段从盗窃 犯手中夺取赃物,构成相关的财产罪,而且权利人(如所有者)不通过法律程序直接私下取回,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③ 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的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强调了其中的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实际上,由于刑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只不过不能是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 ④
从德、日两国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之争可以看出,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折中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比较接近,争论的焦点在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支付给妓女的预付款)、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采用不法手段(如盗窃)取得的物、法律禁止持有的违禁品,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归根到底,这是扩大还是缩小或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的问题。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是主张缩小,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是主张扩大,而折中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是采取调和折中的办法,主张对财产罪的范围予以适当限制。 
二、我国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我国的传统观点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或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即采取本权说,但晚近也有不少学者采用占有说或折中说。 ① 笔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来看,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处罚侵犯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由此而论,前述本权说(或法律的财产说)较为可取。而占有说(或经济的财产说)把占有本身视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这没有触及财产罪的本质,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危险,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不过,传统的(或狭义的)本权说,完全以民事法律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根据,否定刑法可以采用相对独立的实质标准来作判断,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 端,会过于缩小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同时,也应当看到,财产所有权与占有(或持有)紧密联系,在占有与所有权未分离的情况下,自然是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当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时,财物的占有者不是所有者,第三者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毁坏这种财物,无疑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肯定可以构成相关的财产罪。如果是非法占有,如采用盗窃等 非法手段取得的赃物,第三者又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夺走,这又应如何解释呢?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原所有者的所有权的再次侵害。 ② 这样解释也有一定道理。不过,应该注意,对所有权的侵害,与占有者本身对财产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某物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所有者之外的第三者采用刑法规定的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或毁坏该物的,就可以构成侵害所有权的财产罪。如果所有者将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所有物取回,自然不存在侵害所有权的问题,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自己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所有者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会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从根本上损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人把自己的电视机送到修理店修理,夜间撬开修理店门搬回家之后,又找修理店索赔,修理店不明真相,只好作价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窃取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实际上这同修理店花相当的价格买下这台电视机后被其偷走,没有太大差别,当然是侵犯了店主的所有权,因而构成盗窃罪。反过来,如果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不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如擅自溜进旅馆服务台,将自己存放的提包私下取走,只是为了图省事,并不想找旅馆索赔,也未给旅馆造成财产损失。这当然谈不上侵犯了旅馆的财产所有权,因而也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节 财产罪中的财物 
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或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或“他人财物”。关于财物的概念,各国刑法大多未作明文规定,由此而产生众多分歧。其中,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关于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的问题,刑法理论界早就有争议,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对窃电行为,德国过去的帝国裁判所从有体性说的立场出发,认为电不具有财物性,对盗用电的行为应该另外立法(另 定处罚规则),而不能按盗窃罪处罚;但法国的审判实践则把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包含电力。 ① 在日本,关于刑法上是否应该与民法一样把财物限定为有体物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和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汽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是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价为夺取了财物。 ② 但是,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是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此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的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 ③ 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 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热等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还有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企业秘密,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此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判例所持的基本主张。 ④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弹指一挥间,我学习研修刑法已有四十年。弟子们建议我出一本文集,以留作纪念。按大家通常的做法,将已发表的论文大杂烩式地编成文集,这对自己来说既简单又轻松,但在上网检索论文十分便利的今天,似乎意义不大。受我2002年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研修时,我的指导教师西田典之先生出版的一部学术专著的影响和启示,我决定在已发表的财产罪方面的论文的基础上,加工形成一部专题研究的著作-《财产罪专论》。
  我国许多刑法学界人士都知道,西田典之(已去世)是日本当代著名刑法学家,特别是在共犯论研究领域取得了非常高的成就,《共犯理论的展开》一书既是其代表作,也是日本刑法学界公认的精典学术著作,该书已由我国的江溯、李世阳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发行。西田先生在此书的前言中告诉我们,此书是由其跨越36年陆续写成的关于共犯论的论文汇集而成的。陈兴良教授在对此书的评介中说:“虽然本书不是一本一气呵成的专著,但唯其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反映了西田典之教授对于共犯问题毕其一生的思考成果,这对于我国共犯论的深入研究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我想到,如果自己能在三十多年前就像西田先生那样,确定一两个主攻方向,持之以恒地做研究和思考,或许能出部接近于西田先生《共犯理论的展开》这样学术水准的著作,可惜现在吃后悔药已不管用了。眼下只是想模仿西田先生的做法,以自己过去发表的财产罪方面的论文为基础,加工形成一部专题研究著作。本来,财产罪是我关注较早的问题,我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在《法学评论》上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财产罪方面的,硕士学位论题也在财产罪领域,之后又将硕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抽取出来,先后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已改名为《法商研究》)上作为两篇论文公开发表。2001年我还出版了一本名为《财产罪比较研究》(侧重于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中财产罪的分析比较)的著作。后来我虽然也发表过一些财产罪方面的论文,但只是断断续续就某些具体问题做研讨,并未持续做体系性的深入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和领导得知我想出版本书之后,很快为我申报了选题,并告诉我拟将其纳入“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出版发行。这无形之中给我增添了压力,我想到既然要作为研究生的参考书,那就得要有一定的体系性和理论深度,同时还必须对学界最新研究的相关问题有回应。为此,我不得不花较大功夫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而我过去关注不够的财产罪方面的问题,如盗窃与抢夺含义的界定及两者的区分、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等问题,展开作专题研究,新撰写了占本书四分之一左右篇幅的内容(如本书第三章第四节、第四章等);同时,根据本书体系性的需要,对已发表的一些论文的内容做了修改补充或删减;另外,根据教学参考书内容信息要新的要求,我未将2000年以前发表的论文纳入本书。这样一来,本书既不是我以前发表的财产罪方面的论文汇编,也不是对我已出版的《财产罪比较研究》一书的修订再版,而是主要以我近十几年来发表的相关论文为基础,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并重新撰写部分内容,从而形成的主要是对财产罪领域的重点问题做专题论述的著作。但本书毕竟不是一气呵成的专著,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有多处内容没有协调好,交叉重复的部分也不少,还望读者海涵。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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