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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贡塔·托依布纳 著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8
版次1
印数1千册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6-12
近年来,一系列公共丑闻引发了“新宪法问题”。例如跨国公司侵犯人权;世贸组织以全球贸易自由之名,做出危及环境或者人类健康的决定;全球资本市场造成灾难性风险,等等。这些丑闻不仅提出了规制问题,而且也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宪法问题,跨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本书针对全球一系列超国家边界的现象,对全球宪治的可能性做了全方位的探索,探讨了超国家的全球宪治的权力、范围和问题等。
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生于1944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私法与法律社会学教授,当代德国及西方著名法律社会学家。曾在哥廷根大学、图宾根大学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与法律社会学,并曾任教于法兰克福大学、不莱梅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等院校。托依布纳是继卢曼之后,当代关于法律系统理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
译者简介:陆宇峰,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后。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校对者简介:纪海龙,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第一章新宪法问题1
第一节现代宪治危机? 1
(一)民族国家宪法VS全球宪法2
(二)宪法社会学的启发3
第二节错误的预设 6
(一)社会宪治真的是全球化问题吗?6
(二)跨国领域的宪法空白?8
(三)跨国治理只是政治过程?10
(四)基本权利第三方效力只是国家的保护义务?13
(五)统一的世界主义全球宪法?15
第二章民族国家的部门宪法17
第一节自由主义宪治下的社会制度 18
(一)宪法缺位的私人自由领域18
(二)自治的社会秩序20
第二节极权主义的社会宪法 25
第三节福利国家的子宪法 28
(一)历史的教训28
(二)国家主义社会宪治29
(三)社会部门的政治化30
第四节社会整体的经济宪治 35
(一)秩序自由主义宪治35
(二)宪法经济学39
第五节宪法多元主义 40
(一)新法团主义安排42
(二)社会宪治44
第三章超国家的宪治主体:体制、组织、网络49
第一节各种全球结构 49
第二节通过国家的社会宪治? 52
(一)联合国宪章52
(二)民族国家的软法54
(三)国际公法和全球行政法57
第三节全球制度的独立宪法 59
(一)宪法的片段化59
(二)国际组织的宪法63
(三)各种体制的宪法67
第四节作为宪治主体的超国家体制? 69
(一)制宪权/宪定权71
(二)集体同一性77
第四章超国家的宪法规范:功能、领域、过程、结构86
第一节宪治功能:构成功能/限制功能 88
(一)社会系统的自我奠基88
(二)全球宪治的“双向运动”92
(三)发展压力的自我限制95
(四)“毛细管宪法”98
(五)魔鬼与魔王101
第二节宪治领域: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 104
(一)自发领域105
(二)组织化—职业化领域108
(三)沟通媒介的自我规制领域113
第三节宪治过程:双重反思性 120
(一)社会系统的反思性120
(二)法律系统的反思性122
第四节宪治结构:混合的基础符码 128
(一)符码化和基础符码128
(二)混合性130
第五节社会宪治下的政治 133
(一)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133
(二)在政治的影子下136
(三)社会子系统的内部政治139
第五章超国家的基本权利:横向效力145
第一节民族国家之外的基本权利 145
(一)国家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146
(二)全球公愤149
(三)依体制而异的基本权利标准150
第二节约束超国家“私人”行动者的基本权利 153
(一)超越国家行动153
(二)一般化:沟通媒介而非一般价值155
(三)不同社会脉络中的再具体化157
第三节基本权利的涵括效果:进入权 159
第四节基本权利的排除效力 163
第五节匿名的魔阵 166
第六节可诉性? 170
第六章宪法间的碰撞175
第一节第三方权威的缺失 175
第二节体制间冲突 180
(一)传统冲突法的修正181
(二)规范网络185
第三节跨文化冲突 189
(一)文化多中心主义189
(二)“外在”再进入“内在”194
(三)跨文化冲突规范197
第四节各种宪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200
参考文献203
主题索引242
作者索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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