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画院志(全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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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永
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ISBN9787534097881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3800元
上书时间2024-03-1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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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历时八年,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联、浙江省社科联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由浙江画院组建编撰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收集整理和编撰工作。经过全国上百家国办画院的共同努力,《中国画院志》于2023年6月由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正式出版。
《中国画院志》编撰工作是浙江省第二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它是首次通过梳理中国古代宫廷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主办的画院的发展脉络,采用方志的体裁呈现中国画院历史,也是浙江省文化艺术界首次组织全国专业力量编撰全国性的专志,是浙江省对全国文化建设的重要贡献,为浙江承担全国性专志编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彰显出浙江省作为中国画重镇的综合实力和学术高度以及勇做文化发展弄潮儿的魄力和担当。
凡 例
一、本志画院指的是古代宫廷画院和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级政府成立、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画院”“国画院”“书画院”“美术院”等。本志力求较系统地展示画院的发展历程及其在中国美术史上的地位。通过客观的记载,展示画院体制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作用;展示画院专业创作人员的艺术成就及其对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文化向海外传播、东西方文化相互碰撞所做出的贡献。
二、本志通贯古今,上限溯之发端,下限为2018年。
三、本志既遵循志书“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体例,又从画院特点出发,谋篇布局,图文并茂,其中当代画院以图为主。
1.本志首设总述,次分古代画院卷、当代画院卷,志尾设附录。
2.古代画院,单独成尖子,采用纲目体,按历史时期为序设节记述,与总述列为第一册。古代画院的编纂,旨在对中国古代宫廷画院的机构设置、画家、画迹等现象进行叙述、归纳、总结,并深入探究宫廷画院机构设置与宫廷绘画发展之间的关系,多视角地解释古代画院的政治和绘画,解读古代宫廷画院对中国绘画史的重要意义。
3.当代画院,每个画院单独成篇,共分7册。首为中国国家画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画院,然后按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区域为序,依次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编排。
4.根据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画院建置特点,各画院的编排,采用纲目体,原则上分综述、建置、机构队伍、重要作品、藏品精选、出版物、大事记7目。但因各个画院具体情况不同,目及子目的设置视情而定。其中:
综述:先简要叙述画院成立前所在行政区域书画发展的历史,其资料一般均辑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编志书,这些志书书名、编纂单位、出版社、出版时间等在本志附录《中国画院志》当代画院卷参考文献目录载明。然后记述画院成立后的发展历程,主要成就、特点与贡献等。
建置:分建置沿革,宗旨、任务、定位,场馆等三部分。
机构队伍:
(1)机构。①依时为序记载画院内设机构。②记载历任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名录。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录。④内设机构,省级画院一般设子目记载;市级画院内设机构,设子目与否,视情而定。⑤中共组织,记载成立时间、组织沿革和历任书记、副书记名录。
(2)队伍。①队伍构成,包括人员编制、创作人员队伍构成等。②创作人员简介,历任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编制不在画院、编制在画院编排。包括已故、离退休、调离与在编的,分别按出生时间先后为序,不是创作人员不收);画院在编创作人员:分2018年在编创作人员(按出生时间先后为序)。曾在编的离退休创作人员(包含已故创作人员,按出生时间先后为序)、曾在编的离院创作人员(按出生时间先后为序)。③编制外在职创作人员名录。④特聘创作人员、签约创作人员等名录。专业创作人员,各画院名称不一,或称画师、画家、创作员、艺术家、书法家、书画家、研究员、院士等,本志各画院队伍构成和创作人员简介,按其实际称谓记述。
重要作品:收录画院在编创作人员历年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美协各专业艺委会、中国书协、中国国家画院、中国美术馆、故宫博物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省(自治区、直辖市)美协等主办的重要美术展览和获奖的作品,以及参加国外重大展览的重要作品。按年份先后顺序编排,美术展览主办单位采用括注形式予以载明。
藏品精选:记述画院收藏书画等美术作品的基本概况。同时刊载画院收藏的精品。每幅作品注明作者、作品名称以及创作时间等。
出版物:收录自画院成立以来,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杂志。图书为画院所编画集、文集等。杂志为画院主办的杂志。此外,画院为重大庆典(如建院10周年、20周年)和重要展出等编印而非公开出版的文集、作品集,酌情收录。
大事记:以时间为经,记载画院发展的大势大略,包括画院主办的各类集体学术活动和文化惠民活动、承接或参与承办的省级以上重要大型活动、省级文化交流;各级领导到画院调研视察;画院人员在省级美协取得主席团以上职务、中国美协取得理事以上职务;画院组织机构设置的变更、院址搬迁;画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等。除由政府或画院主办的个人展览外,原则上不收录个人画展、联展,个人学术活动和其他参与性艺术活动等。
5.各画院收录图片的基本要求:
(1)场馆照片。
(2)创作人员简介照片:
①历任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个人照和作品照各1张。
②2018年在编和离退休的专职创作人员,个人照和进入画院期间创作的作品照各1张。
③调离画院的专职创作人员个人照1张。
(3)重要作品:画院在编创作人员代表作照,原则上每人收录1张。
(4)藏品精选:画院收藏的重要作品照。
(5)出版物:画院主持编撰图书期刊照。
(6)大事记:画院主持的各类活动照。
四、本志编写采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直接引用资料使用原文文体。
五、本志行文采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人称或第一人称代词。
六、专有名词在本志重复出现时,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其后出现直接使用简称。有关机构简称,政府部门有统一规范的按规范书写,如浙江省省级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简称遵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规定书写;其他简称采用社会上通行、不产生歧义者,且全志保持一致。
各级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一般分别简称文联、美协、书协、摄协。如省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省文联;省美术家协会,简称省美协;省书法家协会,简称省书协;省摄影家协会,简称省摄协。
省级画院,记载本省机构时,省名省略,如“浙江画院”一章中,“中共浙江省委”简称“省委”,“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浙江省文化厅”简称“省文化厅”,“浙江省美协”简称“省美协”;市级画院,记载本省、本市机构时,省名、市名省略,如“温州书画院”一章中,“浙江省文化厅”简称“省文化厅”,“温州市文化局”简称“市文化局”。
“台湾”“香港”“澳门”,与其他国家并写时,前面加“中国”二字,称“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其他省份并称时,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
七、人名,除引文外,本志一律直呼其名(以字、号行者称其字、号),不加任何称谓及褒贬之词,如“同志”“领导”。必要时职务、职称一律加在人名之前,如“浙江省省长某某某”“浙江大学教授某某某”。
八、历史纪年,古代画院与当代画院各画院的综述,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乾隆十二年(1747);民国纪年以阿拉伯数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7年(1918)。1949年以后使用公元纪年。当代画院各画院创作人员简介涉及清朝、民国时期纪年的,一律采用公元纪年表述。
九、数字的表述,一律以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准。凡“以上”“以下”“以内”等表述,均含本数字。
十、志书注释采用夹注和脚注两种形式。夹注用于文内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名词简称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用圆括号括注。如:孝丰县(今属安吉县)。
十一、本志当代画院资料,除各画院综述部分叙述画院成立前所在行政区域书画发展的历史,其资料一般均辑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编志书外,其余均由各画院提供。由于各画院档案资料保存状况不一,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诸如有的画院专职创作人员简介中的照片、作品缺;重要作品、藏品精选、出版物、大事记等目,存在各个画院详略不一或有的目缺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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