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叙述的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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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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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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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坦中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3112

出版时间2023-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4511187

上书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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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本书作者将罪状分为蕴含罪状和明述罪状, 前者是存在论的法律阐释, 后者是反思的法律阐释, 前者不需要解释, 可以直接叙述、运用, 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思, 对疑问的解释和澄清。作者在文中厘清了审判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罪状与立法罪状的区别, 主张叙述的法律适用论而非三段论的法律适用论, 主张融合的法律意义观, 采用叙述解释学的反思解释。

内容摘要
《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论”这一命题。作者批判了三段论和等置论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野、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分离的做法,在作者看来,犯罪事实、定罪证据、司法罪状、正当程序四位一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问题,即刑法罪状的适用问题,就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规定的罪状的问题。犯罪事实需要叙述,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就像是在讲关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犯罪故事,过去的犯罪故事通过定罪证据,由受到正当程序保障的亲历者阐述,符合司法罪状便认定为犯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密不可分,是犯罪事实的一体两面,就像一张纸的正面和反面,正面和反面合二为一才能成为“纸”这个整体。定罪证据是亲历者讲述的真实情况,具有亲历性、真实性、关联性、法律性。亲历性体现在犯罪事实认定者作为非亲历者,要想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要有亲历者的叙事作为证据加持,否则便不可信;法律性即正当程序性,定罪证据必须要得到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被告人的真实承认,也就是使被告人被说服。司法罪状是作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也是具体化为个案罪状的立法罪状,他是在叙述者的叙述中形成的,属于立法罪状的阐释与续造。作者将罪状分为蕴含罪状和明述罪状,前者是存在论的法律阐释,后者是反思的法律阐释,前者不需要解释,可以直接叙述、运用,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思,对疑问的解释和澄清。作者在文中厘清了审判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罪状与立法罪状的区别,主张叙述的法律适用论而非三段论的法律适用论,主张融合的法律意义观,采用叙述解释学的反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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