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益的天平:制宪者的“政变”与美国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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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天平:制宪者的“政变”与美国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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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迈克尔·J.克拉曼 著,汉唐阳光 出品,胡晓进 译

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发行部

ISBN9787203128816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348元

货号29750877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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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导言

1787年9月17日,当制宪会议闭幕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对其做出了两点评价:首先,他指出,“当你聚拢一批人,发挥他们的共同才智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招来他们的所有偏见、他们的激情、他们的错误看法、他们的乡土利益,还有他们的自私观念”。其次,富兰克林认为,如果能看到这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你就会非常惊讶地“发现,他们制定的这种宪法体制简直是近乎完美”。

在接下来的225年里,美国人选择了接受富兰克林的第二点评价(令人惊讶的近乎完美的宪法体制),而忽视了他的第一点评价(制宪者们与生俱来的激情、偏见与错误)。美国人尊崇宪法和制定宪法的人,常常认为他们有如神助。1928年,伟大的公民自由律师路易斯·马歇尔(Louis Marshall)将宪法描述为“我们的至圣所,是一件重要的神器,是地球上最自由政府的指导原则,不允许任何不洁之手触碰”。

这种崇拜宪法及制宪者的趋势很早就出现了。早在费城制宪会议结束数月之后,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就曾表示,“任何思虑虔诚之人,都不可能不会察觉到,宪法之中隐藏着上帝全能之手的一根手指;在我们革命的关键阶段,这只全能之手也经常发挥作用,给予我们莫大的慰藉”。在制宪会议上,各方意见极其多元,要将各种相对立的意见融进同一部宪法,极为困难。为此,麦迪逊告诉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一般人看来,“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统合程度,不啻一个奇迹”。

在举国辩论是否应该批准宪法期间,支持批准宪法的一方(“联邦党人”)也常常提出类似的看法。一位联邦党人表示,“联邦制宪会议上非同寻常的和谐……必须归功于上天的特殊影响”;另一位联邦党人则指出,“上天微笑地看着他们商议新宪法,鼓励这批代表发挥和解精神”。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医生是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党人的领袖,他在本州批准宪法的大会上说,“上帝之手在起作用,如同上帝分开红海之水,让以色列的子民顺利穿过”。当批准新宪法的州达到规定的数量后,拉什宣称,“这简直有如神佑,神力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圣经》旧约和新约所记载的任何神迹”。在拉什看来,宪法得以批准,无疑是“上天在眷顾支持联邦的一方”。

支持批准宪法的一方以神助来论证他们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策略——用来最大化他们的胜算。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就曾解释道,“这次会议能否受到尊重,要取决于参加会议的代表如何介绍这次会议”。在弗吉尼亚州批准宪法的斗争中,他告诉州长埃德蒙德·伦道夫(Edmund Randolph),“如果制定和建议大家批准这部宪法的人只是籍籍无名之辈,而非受公众尊重和信任之人,宪法的文字可能还会跟现在一样,但肯定无法引起目前崇拜宪法智慧的多数民众的关注”。就在费城制宪会议结束后的数天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就曾预计过批准宪法的前景,他同样认为,联邦党人拥有一个重要优势,那就是制宪者们的影响力——尤其是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的巨大影响力。

联邦党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这种优势——很多费城制宪会议代表的巨大公共声望。实际上,费城的这场制宪会议还没结束时,就有支持建立更强大全国性政府的人提出,“在这个地球上的任何国家,此前从未有过这样一批文明诚实之人,他们得到了美国民众的普遍信任,为了共同的政治目的聚在一起”。另外一位具有类似政治倾向的政论作者写道,像华盛顿这样的人,“绝不会堕落到建立一个会让自己和同胞丢脸的机构,来玷污自己往日业绩带来的荣耀”。华盛顿和富兰克林这样一些“贤士”,“打心底里是为了美国人好”,整个国家都可以“放心”。

费城制宪会议公布新宪法之后,联邦党人一再以制宪代表的智慧和美德为理由,论证应该批准新宪法。比如,宾夕法尼亚州有一篇支持批准宪法的文章提醒读者,“你们都看到了,美国这次伟大的会议——会议领袖是富兰克林和华盛顿,他们也是这个国家的奠基者——仔细考虑了国人最切身的利益,费尽心力地构建了一套法律和政制体系,将永存你们通过刀剑赢得的独立福祉”。纽约的一位联邦党人写道,“培养和传播一种服从这批伟大爱国制宪代表的精神”,是“所有诚实和心怀善意之人的职责”。当有些反对批准宪法的人(“反联邦党人”)指责新宪法是一场奴役美国民众的预谋时,弗吉尼亚州的一位联邦党人提出了反驳,他提醒同胞们注意,制宪会议代表中“有一位名叫华盛顿的人,他在守护着我们的安全,他的头发因此而花白,眼睛也慢慢黯淡无光”。会议代表中还有一位名叫富兰克林的人,“他的哲学和政治才能,为自己赢得了全世界的尊重”。像这样一些人真的可能“会密谋奴役这个国家吗”?

但是,反对批准新宪法的人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担心民众“太过随意地盲目赞同那些具有极高声望之人、那些品质和爱国心都值得信任之人”。纽约的一位反联邦党人想知道,仅仅因为民众“在获得检视新宪法的机会之前,拒绝表示支持(这部新宪法),就将这些人视为政治上的异端”,这是否公平或者合理?宾夕法尼亚州反联邦党人的领袖人物威廉·芬得利(William Findley)抗议说,联邦党人应该“以过硬的证据回应我们提出的理由”,而不是“用这些伟人的名字来质疑我们内心的信仰”。马萨诸塞州反联邦党人领袖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也是费城制宪会议上持不同意见的重要代表,他在回应“应该从内心相信这场制宪会议”的主张时提出,“无论签署这部宪法的代表有多么受人尊敬,都必须承认,一个自由的民族才是他们权利和自由的合适保护者——再伟大的人也可能犯错——他们的错误有时极其惊人”。

与建国时期一样,美国历史上的政治人物会引用立宪者的智慧和美德,以此来对抗宪制变迁,他们也指责政治对手们“不够虔诚”。他们习惯于将宪法类比为(存放十诫的)“约柜”。费城的独立厅就是“宪法诞生的圣地”,也常被描述为“美国国土上最神圣的地方”,去费城参观的游客则被视为“朝圣者”,人称“神殿前的朝拜者”。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人则指责这种崇拜宪法的倾向是一种盲目崇拜。杰斐逊就曾描述并批评过这种冲动——给过往附加“一种人类之上的智慧”,“以假模假样的崇敬来对待宪法体制,将其视为约柜,神圣而不可触碰”。

麦迪逊神化立国一代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认为人民自己不可能很好地管理自己;必须通过习惯和传统来教导公民遵守立宪政府的权威,尊崇立国一代。如果不这么做,人民可能会频繁地更改他们的宪法体制,这样“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剥夺时间给政府所带来的尊严;如果没有尊严,就算是最明智、最自由的政府也将无法维持所需的稳定”。政府体制方面的试验,“性质上非常不稳定,没必要多次重复”。“通过激发过于强烈的公众激情,打破安宁的公共生活”,实在是危险之举。

后来的历史人物为了阻止改变宪法(或是传统宪法解释)的提议,继续神化立国一代。1865年,反对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的人强调说,宪法是神圣的,六十多年都没有修改;修改宪法来禁止奴隶制度,本身就不符合宪法。其中的一位反对者是来自肯塔基州的参议员拉扎勒斯·鲍威尔(Lazarus Powell),他描述了立国一代如何“站在洗礼池旁边,宣布新宪法的诞生”。19世纪90年代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具有进步色彩的所得税法无效、支持针对劳工的禁令,因此受到指责。支持最高法院立场的人也将宪法描述为这个国家“最珍贵的宝石……是由我们的先辈在神启的时刻所创造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我标榜的爱国者促使国会设立宪法日,将宪法文本陈列于国会图书馆。在他们看来,宪法崇拜可以用来抵抗共产主义、无神论和其他外来政治思想。1937年是美国宪法150周年纪念,反对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总统改组法院计划的一些人和组织——比如美国自由联盟,同样敬拜“宪法神殿”。

然而,宪法崇拜并不能替代关于宪法是如何产生的真知识。正如这个领域的一位顶尖历史学家所言,“偶像崇拜往往是用来方便地遮盖无知”。

在这本书里,我要以一种揭穿神话的方式来讲述美国宪法起源的故事。那些起草这部宪法的人,确实功勋卓著,但他们不是半神,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偏见和道德盲点。他们不可能预见未来,他们也犯了错误。

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宪法之前的美国政府体制——备受各种缺陷困扰。最重要的是,在《邦联条例》之下,国会缺乏征税权,无权管理州际与对外商贸,甚至无权让不服从邦联政府的州遵守国家条约。我在本书的第一章检讨了《邦联条例》的诸多缺陷,还讨论了在1787年制宪会议之前,为何会出现不可阻挡的行动,想要弥补这些缺陷。在这期间曾经出现过好几个修改《邦联条例》的提议,但是一些利益相关的州阻挡了这些提议,这激起了新的怨恨,也促使其他一些州采取报复性行动。这一章还讨论了外交部长约翰·杰伊(John Jay)与西班牙谈判,要求美国在密西西比河拥有航运权所涉及的争议,以及由此加深的区域分歧,这种分歧似乎就要威胁到联盟的存续,也让很多州担心真的会发生内战。

然而,宪法也并不单单是为了应对《邦联条例》中某些广为人知的缺点,在很大程度上,宪法也是为了回应18世纪80年代中期各州(邦)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本书第二章讨论了在独立战争之后的严峻经济环境中,多数州采取立法措施,调节税收和缓解债务负担。这些举措遭到了全国大部分政治和经济精英的谴责,他们认为这样的政治举措,完全是为了迎合民意。其中,马萨诸塞州——民众要求减缓债务的要求被州议会否决后,债务人和纳税者群情激愤,封闭了当地法院,以此防止抵押品被收走,并强行要求州议会通过减免债务立法。谢斯反叛(Shays’s Rebellion)震惊了很多著名的政治人物,他们视此举为大规模攻击政府的行为,可能会危及私有财产。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宪法的部分功能是阻止立法机构减免税收和债务负担。宪法代表了争论一方的胜利,这场争论确实分为两派——但是,如果认为宪法是为了矫正《邦联条例》的缺点,这种看法又不太确切,因为双方一致强烈认为,要采取改进措施。谢斯反叛也深刻地影响了费城制宪会议及其最终结果。如果在谢斯反叛和各州制定减免税收立法的前几年制宪,其最终结果可能会与后来的费城制宪完全不同。

18世纪80年代,美国曾出现过几次企图改革《邦联条例》的不成功尝试,最后怎么会决定进行激进改革,召开这样一场《邦联条例》没有授权的开放式制宪会议呢?以事后之明观之,通往费城制宪的很多步骤,似乎都幸运而意外。如果1787年没有召开这场制宪会议,后果会怎样?很多政治人物都认为,邦联国会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联盟也濒临解体。他们预计,邦联崩溃可能会引发内战,或许会使美国丧失共和体制。这样的表述,仅仅只是恐吓美国民众支持激进宪法变革的言辞,抑或是对于不制定或者批准这部宪法所造成后果的真实预测?

本书第三章检视了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这场制宪会议,包括如何设定会议日程,如何解决其中涉及的原则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从一开始,这次会议就冲突不断。会议代表观念分歧严重(比如政治代表的性质如何,以及行政分支的理想结构是怎样的),而且他们之间的利益诉求也不一致(比如小州和大州在联邦立法机构应该拥有多大权力)。虽然制宪会议代表大多以政治原则相互争论,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政治原则之争,往往是为了从理论上论证他们的利益诉求。

一连几个星期,会议代表们都在争论会议上最棘手的问题:采取怎样的方式分配联邦政府代表,才能让大州和小州都接受。为此,制宪会议差点散伙,但妥协还是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三章探讨了围绕这一争论所提出的各种主张。

最终,费城制宪会议设计的体制极大地扩充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同时也让政府远离民众政治的冲击,这一点超出了当时大多数美国人的预计和期望。这也是批准宪法的斗争如此胶着的一大原因。本书第三章还讨论了为何制宪会议无法代表全国的民意:是怎样的外在因素和决定,导致制宪会议代表草拟出这样一部宪法?

当来自大州和小州的制宪会议代表为如何分配国会席位吵得不可开交时,麦迪逊不止一次地注意到,各州在制宪会议上真正的利益冲突,体现了他们对奴隶劳动的不同依赖程度。本书第四章考察了费城制宪会议上的奴隶制度之争。尽管制宪会议绝无可能采取倾向于废除奴隶制的重大行动,但是来自蓄奴州和(绝大多数)自由州的会议代表还是分歧严重。经过几次涉及奴隶制的妥协,制宪者们最终就宪法达成一致意见,北方代表是否提出了他们的最优条件?他们是否受到南方代表的过度恐吓?因为南方代表一再威胁说,如果不赞同他们在奴隶制问题上的主张,他们就要离开会场。

在批准宪法的争论中,有些北方联邦派提出,宪法将奴隶制度推上了消亡之路。但是,他们的很多南方盟友则认为,宪法是一部强烈支持奴隶制度的文献。到底哪种主张更真实呢?

当然,在批准宪法的斗争中,奴隶制并不是争论的唯一问题——甚至不是最原则性的问题。本书第五章更加广泛地讨论了批准宪法过程中的争论:反联邦派在反对批准宪法时提出了哪些论据,联邦派又是如何回应的?在批准宪法的争论中,为了捍卫某些具体的宪法条款,联邦派的论据,如何紧密地追随制宪者在费城会议上提出的主张?

当然,反对批准宪法的那些论据也不一定就必然反映反对派背后的潜在利益诉求。有些反对宪法的理由更为广泛,比其他一些理由更具正当合理性。而且,那些下决心反对批准宪法的人,也有动机提出最可能说服犹疑不定的投票者,以及制宪会议代表反对宪法的任何主张。

除了考察反对宪法的各种理由外,本书第五章还讨论了实际上可能影响批准宪法的诸多因素。联邦派和反联邦派有时不过是对政府持有不同看法,与阶级相关的利益、职业、一州和一地的规模与环境——东西差异、南北矛盾和城乡对立——似乎在决定选民批准宪法的过程中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制宪者们创造的新宪法大大地扩展了联邦政府的权力,限制了民众对政府的影响。联邦派到底是如何成功地说服美国人,通过理性而民主的程序批准一部似乎在很多方面都要限制他们的偏好、在国家层面明显制约民主的宪法的呢?

本书第六章检视了宪法的批准程序,从很多方面看,批准宪法的程序都不是一场公平之战。联邦派占据着某种优势,有些优势源自幸运,有些则是他们努力的结果。比如说,在一些州,选举批准宪法的大会代表时,对联邦派十分有利。几乎在所有的州,报纸和出版社都是一边倒地站在联邦派一边。经济和教育领域的精英也几乎都支持批准新宪法。联邦派拥有的最重要优势在于宪法的第七条,该条废除了《邦联条例》所要求的修改条例需要征得各州的一致同意,而是规定,若有九个州赞同,则足以使新宪法生效(尽管这些州的决定只能约束本州)。唯有改变既有的基本规则并让反对者也认同这样的新规则,联邦派才有机会在批准宪法的斗争中取胜。但若不是对手出现若干重大战略失误,联邦派最终也许很难获胜。

第六章一个州一个州地讲述了批准宪法的斗争,指出了双方势头转换、战术选择的重要意义,以及最终结果的偶然性,大多数参与宪法批准之争的人,都对这种结果持怀疑态度。虽然新宪法得以批准是这个国家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但是斗争中所使用的,却基本上是常规政治武器,这一点也许会令人感到惊讶。双方都质疑对方的动机,攻击对方的人品,以物质利益诱导投票者,玩各种小把戏,必要时也进行幕后交易。

在整个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反联邦派提出——很多都相当具有说服力——要求有条件地批准宪法,即先批准修正案,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以便考虑各州在批准宪法大会上所提出的修正提议。联邦派坚决拒绝有条件地批准新宪法和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他们从法律和实际的政治两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立场。这两方面的主张都没有完全囊括联邦派如此反感有条件地批准宪法和二次制宪的原因。最终,大多数美国人倾向于接受的新宪法,也许既不是有明显缺陷的《邦联条例》,也并非具有浓厚国家主义色彩、束限民主的新宪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但是联邦派成功地不让他们有任何中间选择。

最初的新宪法并不包括《权利法案》,对于那时和当今的大多数美国人而言,这是令人震惊的疏漏。本书第七章考察了《权利法案》的诞生过程。与其他时候一样,在美国制宪建国的这一时期,麦迪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在批准宪法的争论中,反对增加任何修正案,但最终却成为《权利法案》的伟大旗手,这其中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当大多数联邦派毫无兴趣接受一揽子宪法修正案、大多数反联邦派也无意接受他所提出的某些修正条款时,麦迪逊又是如何说服第一届国会接受宪法修正案的呢?

在整个批准宪法的斗争中,反联邦派都在质疑新宪法的正当性:邦联国会超越自身权限,认可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会议代表忽视了他们所收到的修改《邦联条例》的指令;《邦联条例》要求修改时必须得到各州立法机构一致同意,而新宪法规定,只要九个州批准,宪法大会的主张便可生效。以宪法变迁的程序观之,这些确实不符合既定规则,但是,一旦新政府开始运作,反联邦派很快就放弃了他们从制宪正当性角度提出的质疑。

本书第八章是最后的总结,这一章讨论了为何反联邦派会选择这么做。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新宪法之下,美国很快走向繁荣——很可能是因为新宪法,美国才会如此;另外一种可能性在于,以前的反联邦派很快发现,尽管在新宪法范围之内他们的活动空间有限,但他们仍然可以提出他们在反对批准宪法过程中所主张的基本政治立场。确实,在从1800年到内战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反联邦派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继承人,似乎基本上控制了宪法解释,无论是在联邦政府的政治部门还是在最高法院[至少是在19世纪30年代早中期,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和他的联邦派/辉格派同僚去世之后],都是如此。尽管反联邦派在批准新宪法的斗争中失败了,但他们似乎赢得了解释宪法之战——至少在内战之前是这样。

第八章还考察了新宪法中一些具有充分延展性的重要宪法条款,在杰克逊时代如何不经过正式的宪法修订程序,就能适应强大的民主化力量。但其他一些宪法条款行文过于确切,无法通过解释的方式适应新的变革,这些条款也成为正式修宪的抵抗力量,其中宪法第五条为修改宪法设置了令人望而生畏的难关。尽管这些条款不符合当代民主规则,但仍然约束着当今的美国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些条款呢?广而言之,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竟然被225年前具有完全不同认知、观念与价值的人们制定的宪法统治着,我们又该作何感想呢?

这是当代宪法理论所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尽管历史本身并不能提供答案,但是理解宪法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却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是本书所希望讲述的故事。



导语摘要

本书将费城会议、各州对宪法的批准、《权利法案》的制定这三个事件统合为一体,为读者呈现了一部迄今最完整的关于美国联邦制宪的通史。书中,克拉曼以深刻的洞察力,解释了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经济、政治和宪政斗争的复杂性,并以“祛魅”的方式,讲述了制宪者们的利益冲突如何塑造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历史本身。其将帮助我们获得一个认识美国制宪过程和美国宪法本质的新视角:传统的制宪史研究强调,推动费城制宪的原因是多元的,而且制宪者在费城会议上起草宪法,是一场建构国家制度的创新活动。克拉曼不否定制宪动因的多元性,但他强调推动制宪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阻止各州出现的“过度民主”,并强调费城会议起草的宪法与18世纪70年代更加民主的州宪法大相径庭,带有一种内在的“反民主”的保守性。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迈克尔·J.克拉曼(Michael J.Klarman)
著名宪法史专家、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著有《从种族隔离到民权运动:最高法院与种族平等的抗争》(From Jim Crow to Civil Rights: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truggle for Racial Equality,2005年班克罗夫特奖获奖图书),《从柜子到祭坛:法庭、抵制和同性婚姻的抗争》(From the Closet to the Altar: Courts, Backlash, and the Struggle for Same-Sex Marriage),《利益的天平》(The Framers’ Coup: The Mak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等。


译者简介:
胡晓进(胡小进),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美国政治法律史、法治文化与中美关系史,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翻译出版美国政治法律史著作十部,曾经获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和“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



目录

上册
导 言   1


第一章 《邦联条例》的缺陷   16
缺乏征税权 18 / 缺乏商贸权力 28 / 失败的修正举措 32 / 《邦联条例》中的其他缺陷 51 / 地区之间的冲突 60


第二章 各州的经济动荡与费城之路   123
纸币和债务人救济立法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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