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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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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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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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43664

出版时间2024-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29742263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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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导语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买卖合同纠纷。内容包含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录

一、标的物质量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 转让和解除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买卖合同的证据与时效


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九、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十、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十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十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买卖合同纠纷。内容包含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主编推荐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精彩内容

4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误导的责任认定标准——郑某诉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10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

被告(上诉人):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原告在网络平台分两次下单购买“去骨羊后腿肉1000g/袋国产草饲内蒙古羔羊煎炒炖煮”共4包,其中1包已经食用,3包尚未拆封。两个订单对应的发票显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均为被告贸易公司。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为购买涉案商品实际支付金额为230.1元。本案事实发生时,该涉案商品以“内蒙古羊肉”对外宣传销售,且明确标注为“自营”商品。

原告提交订单信息截图以及涉案商品的实物照片,显示其订单中涉案商品的名称中含有“内蒙古羔羊”字样,而实物包装上显示品名为“去骨羊后腿肉”,无“内蒙古羊肉”相关字样,产地为“河南·驻马店”。原告提交与网络平台在线客服聊天截图及客服电话录音,显示客服无法提供该批次羊肉的来源地证明。

被告贸易公司提交了生产厂家食品公司向内蒙古某肉食品公司采购羊肉的采购合同,显示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被告贸易公司提交了2020年9月9日的商业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已注明羊肉原产地是内蒙古,加工地为河南、重庆两地。被告贸易公司提交了食品公司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及说明函,显示批号为20200815的产品符合执行标准。

被告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两个订单对应的发票,显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均为被告贸易公司。据此,原告主张被告下架问题商品,对此问题进行书面道歉,退还货款231.2元,赔偿原告三倍赔偿金693.6元,共计924.8元整,同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是否对产品宣传内容中的产地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涉案商品,与被告贸易公司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重点在于涉案商品在网络平台上被明确标记为“自营”商品,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对其平台内被标记为自营的商品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本案商品对外宣传原产地为内蒙古,贸易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对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自称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和质检报告标注产地信息,但未能提供涉案商品所属批次的原产地证明及检疫证明。贸易公司另提供了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的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但无法证明该采购合同与涉案商品所属产品批次的关联性。综上,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赔偿损失……

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官后语】

本案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标记自营义务的商品或服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标记自营义务引起消费者误导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均有不同认识,本案对于厘清上述分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具体情形

……

2.自营误导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

3.自营误导情形下,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刘更超 王恒  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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