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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磊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28522
出版时间2024-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9元
货号29739798
上书时间2024-11-04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党委领导法院,法院参与党委统领的地方治理。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为通过“党管干部”的组织人事原则实现对法院的领导。法院系统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即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共同管理,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以上级法院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模式。就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系来看,最为重要的是党委对法院院长任命的影响。基层法院院长
一般是副处级,在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主管决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中院协管,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和修改,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话语权更为突出。虽然正式决定者是市委,但是与市委相比,市中院更为熟悉拟任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情况,因此市委也会尊重市中院的意见。上级党委对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在基层法院院长的任命上起主导作用,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对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建议权。在市委对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考虑因素中,县委的意见和建议会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党组书记是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先到该院以党组书记名义主持一段时间工作。在党组书记和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
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会重视县委对当地法院院长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市中院也会就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县委沟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一般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派人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一斑。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还会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是党的“执政中介” ,主要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在对法院院长人选任免话语权弱化的情况下,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在基层法院内的党组。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非常广泛,覆盖了法院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江苏省X市H 区法院的党组工作规则规定的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包括:
……
本书基于实地调研,从县域治理和国家整体治理的视角出发,对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治理功能、运行机理等做出了透彻的分析和解读,探究了县域社会中司法部门的实际运行状态。
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基层法院是县域治理中的常规性力量。相较于通常以传统司法理论或者部门法学的“内 部视角”展开的讨论,本书是一种更为偏向于“外部视角”或者“法律人—政治家视角”的研究,力图从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高度,立足国情考察基层法院运行的实然状态及其内在机理。
从本书中,读者可以看到许多有别于传统司法理论描绘的法院运行面相,进而深入理解中国语境中县域司法与治理关系的深层制度逻辑。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政治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 文章40余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摘编10余次。
导 论 001
一 为什么是县域治理? 007
二 为什么是基层法院? 012
三 整体本位与经验进路022
第一章 县域治理结构中的基层法院038
一 块块结构中的基层法院040
二 条块互动中的基层法院055
三 党政体制中的司法定位067
小 结081
第二章 县域治理与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084
一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演变088
二 基层法院的对外承接机制102
三 基层法院的内部调控机制114
四 对“去行政化”话语的反思124
小 结130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基层法院133
一 基层法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回应140
二 基层法院的自主性回应及其机理148
三 基层法院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限度156
小 结162
第四章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层法院166
一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的互需关系170
二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适应性调整181
三 维稳压力的内部管理与审判运行199
小 结204
第五章 县域治理中的法院非业务工作207
一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主要类型210
二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功能限度221
三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嵌入机理229
小 结236
第六章 整体政制视角中的司法与治理239
一 整体政制视角的理论意蕴240
二 司法与治理的融合及张力247
三 基层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256
小 结264
结 语 面向大国治理的司法观266
本书基于实地调研,从县域治理和国家整体治理的视角出发,对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治理功能、运行机理等做出了透彻的分析和解读,探究了县域社会中司法部门的实际运行状态。
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基层法院是县域治理中的常规性力量。相较于通常以传统司法理论或者部门法学的“内 部视角”展开的讨论,本书是一种更为偏向于“外部视角”或者“法律人—政治家视角”的研究,力图从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高度,立足国情考察基层法院运行的实然状态及其内在机理。
从本书中,读者可以看到许多有别于传统司法理论描绘的法院运行面相,进而深入理解中国语境中县域司法与治理关系的深层制度逻辑。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政治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 文章40余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摘编10余次。
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一般是副处级,在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主管决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中院协管,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和修改,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话语权更为突出。虽然正式决定者是市委,但是与市委相比,市中院更为熟悉拟任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情况,因此市委也会尊重市中院的意见。上级党委对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在基层法院院长的任命上起主导作用,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对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建议权。在市委对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考虑因素中,县委的意见和建议会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党组书记是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先到该院以党组书记名义主持一段时间工作。在党组书记和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
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会重视县委对当地法院院长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市中院也会就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县委沟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一般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派人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一斑。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还会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是党的“执政中介” ,主要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在对法院院长人选任免话语权弱化的情况下,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在基层法院内的党组。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非常广泛,覆盖了法院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江苏省X市H 区法院的党组工作规则规定的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包括:
……
从基层法院的运作看司法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同时从县域政制看基层法院所处的政治和社会生态,这无疑是把握当下中 国县域现实的两个重要视角。在部门法学认知呈碎片化状态的背景下,本书所揭示的县域司法与治理的关系以及体现在研 究过程中的方法与进路,能够为相关领域中的研究提供多方面的启示。
——顾培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传统司法理论中的司法运行模式以分立式治理结构为基础,强调法律系统的自治性,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业已突破这种模 式,法律系统需要更多地与其他系统交流并整合。在我国,分立式治理结构难以与国家权力的结构性安排相适应,法院不 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裁判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治理者,是公共政策的重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本书立足于我国政治统合制的 治理结构,探究法院在其中的定位与功能,能够为分析和理解我国司法的治理作用提供参考。
——鲁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读来可谓有“意外的惊喜”。众所周知,基层法院是法学研究的老题目,无处未经深度耕耘。作者的研究之所以展示 出新气象,就研究过密的问题打开新的局面,源自他的师承以及求新的勇气,自觉破除学科设限,用新的学术资源搭建新 的分析方法及框架;也在于他的心劲和耐力,走出书斋,在实践和历史的经验中浸泡,最终追求简约理论和饱和经验的相 统一。本书讲清楚了基层法院在治理秩序内的深层逻辑,应出现在每一位对中国司法问题感兴趣的读者的书架上。
——田雷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雅理出版主理人
近年来,县域治理研究日渐兴起,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但受制于学科视角的差异,从司法角度探究县域治理的研究还比 较少见。本书采取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融合的学术视野,在保持理论关怀的同时,始终坚持以经验为本位,细致 考察和把握我国县域治理的运行逻辑,探讨司法机关在其中的功能定位及作用机理,有助于拓展县域治理研究的维度,丰 富对“郡县治,天下安”的理解向度。
——杨华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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