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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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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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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宇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88402

出版时间2024-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29739859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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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表明,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指引下,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共治不仅是“主体共治”,更是“规则共治”。这一规则共治,以当代中国规范体系为基础,无处不在,渗透于社会的每一个微小细胞之中。有效实施的村规民约,是善治的典范;存在现实张力的法律专业培养方案实施,则为“规则共治”范式提供了自我反思的指引。由此,“社会共治”的中国话语体系,不仅是社会的“规则共治”,同时是和个体“规则意识”共生的“共治”。唯有如此,才可以形成与“共享”“共建”的有机衔接。此即,社会共治的法理。



作者简介

刘振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学术联盟(文科)理事。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社会治理、权利理论。在《环球法律评论》《自然辩证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部分成果获《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



目录

自序/1


第一章“社会共治”的中国言说/1
第一节“社会共治”的兴起/2
一、 探索阶段/3
二、 过渡阶段/5
三、 确立阶段/7
第二节“社会共治”的使用/9
一、 作为修辞的“社会共治”/9
二、 作为实践的“社会共治”/11
三、 作为理论的“社会共治”/14
第三节“社会共治”的语境/16
一、 作为外部环境的全球化/16
二、 作为内生动力的经济发展/18
三、 作为催化机制的政策文件/20


第二章“社会共治”的中国范式/23
第一节“主体共治”:传统解读方式/23
一、 “多元主体共治”传统范式的形成/24
二、 传统范式的理论基础/26
三、 传统范式和现实境况的偏离/27
第二节解读范式的多重可能/29
一、 “社会共治”的理论原点/30
二、 西方“社会共治”的理论谱系/32
三、 “社会共治”范式的共通经验/35
第三节从“主体共治”到“规范共治”/38
一、 私人领域的公共化/38
二、 个体嵌入社会机制的变化/40
三、 多元规范共治的生成/43


第三章作为社会共治基础的规范体系/46
第一节规范体系的经验状态/47
一、 第一种经验状态/48
二、 第二种经验状态/50
三、 第三种经验状态/52
第二节作为经验状态界分标准的承认规则/54
一、 所谓“承认规则”/55
二、 承认规则“何为”/57
第三节规范体系的统一鉴别/59
一、 统一鉴别的可欲性/59
二、 统一鉴别的可行性/61
第四节规范体系的整全结构/63
一、 结构/63
二、 功能/66第四章规范共治检验之村规民约/69
第一节村规民约的名实之辩/70
第二节村规民约中的法律规范/75
一、 作为非典范的典范之B村/75
二、 村规民约中的法律文件/78
三、 村规民约中的适法机制/80
第三节村规民约中的法治文化/82
一、 村规民约中的法治观念文化/83
二、 村规民约中的法治建设文化/85
第四节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88
一、 反映基层生态/88
二、 渗透国家权力/90


第五章规范共治检验之法律硕士培养/92
第一节培养方案的规则意涵/93
一、 规则的存在与时间的规则/93
二、 时间规则的变与不变/95
第二节培养目标的时间规训/98
一、 稳定的时间频率/99
二、 缩水的自由时间/101
第三节培养对象的时间意识/104
一、 法律(法学)的“无时间”图景/105
二、 法律(非法学)的“无时间”图景/107
三、 新的变量和“无时间”的加剧/109
第四节培养方案的规则异化/110


第六章“社会共治”话语体系的自省/117
第一节社会共治系统中的“人”/117
一、 “人”之“有/无”/117
二、 作为检验标准的“人”/120
三、 “规范共治—人”结构的解释力/123
第二节作为“社会共治”枢纽的规则意识/126
一、 作为意识主体的人/126
二、 规则意识的萌发/129
三、 规范共治体系的建构/132
第三节作为“规则意识”培养皿的社会共治/135
一、 社会存在决定意识/135
二、 规范对意识的规范功能/139
三、 规则意识的培育/142


参考文献/148



内容摘要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表明,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指引下,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共治不仅是“主体共治”,更是“规则共治”。这一规则共治,以当代中国规范体系为基础,无处不在,渗透于社会的每一个微小细胞之中。有效实施的村规民约,是善治的典范;存在现实张力的法律专业培养方案实施,则为“规则共治”范式提供了自我反思的指引。由此,“社会共治”的中国话语体系,不仅是社会的“规则共治”,同时是和个体“规则意识”共生的“共治”。唯有如此,才可以形成与“共享”“共建”的有机衔接。此即,社会共治的法理。



主编推荐

刘振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学术联盟(文科)理事。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社会治理、权利理论。在《环球法律评论》《自然辩证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部分成果获《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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