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中的公司法.2: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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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的公司法.2: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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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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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大兴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8926

出版时间2024-04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238元

货号29733491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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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代序 公司法的多种面相——我们为什么要观察公司法在法院的表现?
一    
公司法具有多种面相。
20年前,当我开始用案例的方法研究公司法问题时,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方便的渠道收集案例。当时去法院收集案例都要找熟人、托关系,不少法官或者律师朋友都帮过我的忙,我至今仍心存感激。也正是因为判决公开渠道不畅,一些有争议但也可能有重大研究价值的判决,就很难进入学者的视野,这直接影响了研究的进行。今天我们法学研究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裁判文书公开为学界提供了一个高品质的富矿,这使我们有更多便捷通道可以低成本地进行案例研究。只要你足够努力和坚持,就能做出有见地的成果。公司法的实证研究论文日益增多,一些有价值的成果得以发表,但大学的公司法课堂尤其是研究生课堂,却并未发生太大改变,仍然偏重理论传授或者文本解读。这样的一种知识训练,很容易将我们的学生培养成“外文资料搬运工”,或者只是热衷于对纸面法律的解剖,或多或少带有一种“法条主义或教条主义的人格色彩”。
这样的一种状况,是不利于实证法学的发展的。

我国有着“大陆法传统”偏好(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致力于追求形成此种学术传统),以前不仅案例难以寻找,而且,学界或者实务界很多人都习惯于将公司法理解为“文本意义”上的构造。大学法科教育也大多习惯于以“法教义学”的方式展开,关注公司法的文本解构和规范评价。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案例,但大学的“法教义学传统”没有根本改变,案例课程仍是“点缀品”或者“稀有品”。
在20世纪90年代,我开始接触并从事公司法研究时,学界所理解的公司法学基本还处于非规范的“制度解释”初级阶段。在我和导师共同完成《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部著作时,我们特别在序言中提及了公司法研究应当如何“触及法学的本原”。彼时,我年少气盛,无论是研究还是书写,都有一种“海阔天空任我游”“冲天香阵透长安”的自在感。
《公司法论》(上卷)完成后,我日益感受到裁判的重要性。在那个判决不公开的时代,我开始用各种方式(例如,购买案例选,去法院上课、调研,与法官访谈,参与各类案例讨论等)收集法院的裁判文书。我将对法院判决的初步观察,形成了《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在江浙沪地区,一些法院将其指定为民二庭或者商事庭的业务培训教材,一些高校将其指定为研究生参考读物。我也在不少判决书中看到法官们原文引用了书中的论述,自豪感是免不了的。当然,诸如未成年人的发起人资格、出资构成和出资瑕疵之责任、股东资格之认定、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关系、企业登记的效力、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效力、职工参与和职工持股、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专题的讨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当下,都具有“领先的”或者“重要的”参考价值。豆瓣上现在仍有人将其过奖为“经典的公司法读物,思考很有深度,很多观点在现在看来都不过时”;还有人比较该书的相关研究与新《公司法》的关系,认为“新公司法的推出及最新的修正,虽然意见最终采纳度不同,却对学者更怀敬意”;也有人认为,该书“把理论和实务结合起来,写得精彩”,或者认为,“老师治学的态度和水平令我拜服。读书笔记累得我心理(疑为“力”)憔悴”……
“规则意在传达关于秩序的真理。” 确实,迄今的一些研究或者制度改革,可能仍未超越该书在20年前的讨论。这也揭示了法院判决对商法研究的重要性。离开了法院判决,我们无法发现公司法的真实秩序,我们所观察到的制度结构,充其量是一种可能的或理想的但未必真实的公司法秩序。“在民主制度里,真正的统治者最终还是人民。如果司法判决与公民的深刻经验相抵触,这样的判决不可能长存。”这也可能是为什么我们长期不断强调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统一的原因。
虽然在这以后一段时间,尤其是到北大以后,我对公司法的观察重点转向文化结构、观念和原则的解释,这些解释仍未脱离对法院判决或者司法解释的观察。《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基本上是这段时间的一些研究小结。“在我们的时代,法律理论泛滥,形形色色的立场让人眼花缭乱,其原因在于不愿意分析那些可以从前分析的‘法’的经验中大量引出的局部真理。”在研究过程中,这样的一些疑问经常跃然而出,令我惴惴不安——为什么同样的问题,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分歧?法律人为什么很难达成共识?这些分歧是因为法律人群体天生属于“精神分裂的一族”,还是我们对规范的解释缺乏统一的认知方法?……彼时,法理学已经开始尝试进入认知科学、神经科学的内部,分析制度的形成和理解,但这些前沿的讨论似乎并未对商法学等部门法学产生过什么影响。
最近10余年,在北大的研究生课堂上,我的关注点基本上仍是直面法院判决,让学生分析和讨论各类公司法、证券法的裁判文书,鼓励学生从中形成问题意识,发现裁判差异,凝聚学术认知。无论是“企业与公司法专题”,还是“比较公司治理”或者后来开设的“公司法与证券法案例实务”,我都试图让学生游弋在浩瀚的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源中,自己去学会“学术的游泳”。尤其是“企业与公司法专题”的课程,在博士生的协助下,我们进行了10多年团队分组案例统计分析,同学们都相当努力,有些小组完成的PPT达到200多页,阅读案例近千件;还有些小组不断尝试各种新的统计分析方法,描述性统计、假设检验、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相关性分析,等等,让我们的课堂异彩纷呈。我还让同学们分组自己评分——因为,作为法律人,我们未来主要的工作就是“公正地评价”。如果在一个小的团队中,当涉及个人利益时,你无法做到公正评价,未来又如何去评判涉及重大利益纷争的疑难案例?如何去平衡更复杂的利害关系?如何去处理各种真实的、更纠结错综的人际交往?
学生说这是一种十分虐人的游戏,从中也能看到和体会,年轻人中间的“各种江湖”——有些小组的同学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担当精神,上课缺席多、贡献少的同学会主动要求评级劣后,自我评价顺利完成;还有些小组的同学则会“反目成仇”,为了评价等级完全忘记了事实和同学情谊,相互之间变得不熟了,甚至针锋相对、互相检举告状。人类社会无论族群大小,都能透视“社会恶习”。直至今天,所有这些设计,我认为都是有重要价值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认认真真经受过公司法课堂实证统计训练的同学,在其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无论是做律师、学者,还是企业法务,在研究方法上都会“略高一筹”。这句话,我相信参与者慢慢能体会到。
早些年,国内公司法的实证分析还未充分展开,一些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在一些论坛上分享其实证研究成果时,我一眼就能看出来,背后可能有北大法学院研究生的参与。
三    
当然,如同大浪淘沙,这样一种非常耗费时间、精力,容易产生人际争议的研究和评价方式,也受到了不少质疑。曾有教授认为,公司法的实证分析不是理论研究。也有一些学生用各种方式对课程的工作量和评价机制表示出不满,甚至还有学生用匿名邮件的方式对助教和教师进行批评甚至人身攻击……所有这一切,我们都一笑而过。因为,时间会证明这些探讨和尝试是有价值的。
任何成就都不是从天而降的,学习尤其如此。我所理解的理论,是源于实践,而且,必须能指导实践的。所谓理论,并不仅仅是夹杂英文或其他外文文献、看起来高大上的东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若非来自实践或者不能指导实践,则可能只是无用的知识。“空想社会主义”也是逐渐因为实践而走向科学的。这不是一种“功利论”。在我看来,没有理论能脱离实践,只是我们证明它的时间可能足够长。反之,如果真有那种与实践完全脱离的理论,那也并非本人所追求。最近几年,法学研究的局面在改观,尤其是商法学的实证成果越来越多,曾经认为实证不是理论的学者也开始关注案例讨论。
也许是觉得3个学分不好挣,也许是“这世间学风本来就每况日下”,扩招导致生源日益参差,最近几年参与企业与公司法专题课程的学生明显少了。一些学生熬过报告期或者中期,也选择了退课,这是他们的损失。当然,反思一下,也有我的责任——很多学生到了研究生阶段,仍然喜欢听老师宣讲。这一方面可以免去查资料、做pre.的痛苦;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用自己看书就了解到一些知识。“大学里所强调的‘学术自由’,稍不注意就会演变为‘学术懒散’”。这种“懒惰的学风”在我们的大学里并不少见——“学术自由”更要求我们学习自律。想在大学里崭露头角的人必须先学会如何学习,而许多同学(至少在一开始)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很多学生不去图书馆、不买书、不看资料,如果要做pre.,就下载一篇或者几篇论文拼凑一下。只要你的脸皮足够厚,应对教授们,那是轻而易举的事。我觉得我们的高等教育也越来越不可思议,倡导学生评价老师,据说现在变成了“强制评价”。学生如果不评价老师,就无法看到自己的分数。这样的一种机制,直接影响了教学自由,让老师们很没有尊严。甚至,一些教授想方设法去讨好学生,一些未得到高分的学生,也毫不吝啬地给教授差评。由此,形成了这样一种教学环境——教学宽松、给分高的课程,都是评价好的课程。凡此种种,让“学生评价”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尤其是,在北大这样的学校,强制学生去评价教授,是一种“教者极不自信”的机制,这些评价的意义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中国古代社会很强调“师道尊严”,让学生行“叩首礼”就是一种维护“师道尊严”的仪式,现今“叩首礼”早就因“追求平等”而废除,连高中时常见的课前“起立礼”在大学也很少见到了。今日之北大,长期坚持另一种“平等路线”,取消教师的特权,除了教学楼偶尔有设教师休息室,食堂取消了专门的教师窗口。很长一段时间,教授也没有专门的食堂。在用餐高峰期,教师需与学生一起拥挤、一起排队,这样的设计听说也是为了“平等”——为了便于老师和学生之间可以在用餐期间“自由地交流”。每每看到白发苍苍的老先生踉跄着和身强力壮的同学们一起排队,我就会联想到——“师道尊严”这几个字。国内的一些大学现在还保留着教授食堂,“平等”似乎并不比我们少多少。古人云,食不言,寝不语。在混乱、紧张的用餐场合,似乎也没看到促进了多少师生交流。反而是,我们熟悉的“师道尊严”在不断后退。“平等”,并不都是“有用的”好措施,在如何维护“师道尊严”方面,也许适当地“讲求等级”、保留食堂的教师窗口或者教授食堂,可能不仅是一种传统礼仪,更是一种现代的礼貌形式。如此,可能会形成更好的学习秩序。
这些年,我们的大学在如何创造和创新性发展方面,除了不断增加了“一流大学”的指标、从国外引进一些具有各种头衔的人才,我认为似乎并无什么实质性变化。如果一所大学还要像中学一样,去采取学分绩的评价机制,用GPA去考察学生,用分数排名去确定优秀学生。换言之,用“别人的评价”去选人,这样的高等教育,注定不可能有创新,又何谈走向世界一流?中国最好的大学揽括了全国最好的人才,首先要有充分自信,要学会制定标准,而非总是去适应标准。只有废除本科生的GPA考核机制,用学术创新能力去引导或者要求学生,我们的未来才会有希望。
四    
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这些材料,是近两年我们在北大“企业与公司专题”课堂上的一些初步学习成果。也是本人在该课程上采用的常规授课方式(“分组报告 团体研究”)的片段呈现。近10余年,我们在北大一直尝试着以这样的方式,推进着企业与公司法专题的学习。
这些成果的学术观点虽然未必有坚实的说服力,甚至一些分析还比较稚嫩,还停留在学习阶段,但无一例外均是大量实证分析的结果。这些实证分析在一些方面甚至超越了理论界的讨论,展现出年轻人的才气。在一次散步过程中,回顾这十几年来在北大公司法研究生课堂上的点点滴滴,我突然有一种责任感——我觉得有必要将这些原来只是在课堂上传播的学术思考公开化。我们想重复证明我们在课堂上不断证明的事情——公司法的主要面相是实践性的,这不仅包括我们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在企业运行的,更为重要的是,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展现的。虽然我们已经做过大量实证统计,但我们很少用一种可视的方式去传播,基本上只是在学校的课堂上分享。
所有的努力都有必要呈现。因此,我想用这样的一种方式——编辑出版《法院中的公司法》去让更多的人理解公司法的另一种面相,理解我们在北大公司法课堂上所做的训练。这种训练已经直接影响一些同学的毕业论文撰写方式,有的同学因此找到了毕业论文选题,有的同学因此完善了类案检索能力,或者提升了理论研究兴趣。凡此种种,皆是我们可以“为之欢愉”的进步。
五    
感谢法律出版社沈小英分社长的大力支持,感谢法经分社陈妮、常锋、张思婕等多位专业编辑和本门博士生莫志、龙泓任、冯成丰、余蓁茜、泽君茹艰苦卓绝的编辑工作。百余万字,历时一年多,其间一波三折,但总算定稿出版。当然,个中文责由作者们自己承担。这期间,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否继续完整公开引发了巨大争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部分修正其“不公开裁判文书”的决定,《法院中的公司法》将有机会持续出版下去。只有裁判文书公开,我们在北大课堂上继续演练“实践公司法”才有可能。可见,裁判文书公开对我们的实践教学多么重要——写到这里,我就想到了这句话,“在权利尚未遭到侵害之前,我们总是将它视为理所当然,而当我们面临失去的危险时,我们才开始珍视它”。“最能维护权利的方式是主动而持续地为权利辩护,而非被动地仰赖‘最高的权威’。”司法,以及裁判文书公开,应当继续朝着“进步的方向”前进。现今,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开了其将建设“新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决定,并重新解释其与裁判文书网二者之间的并存关系。这件事情,总算告一段落。
新《公司法》已经出台,全社会都在讨论如何更好地实施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面临修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判决将迎来诸多“新制度如何理解”的挑战。当然,如何在实践中解释《公司法》,这一任务是持续的。我希望《法院中的公司法》未来也是开放性的平台,它是北大研究生公司法实证训练成果的展示,我们也欢迎其他来自实践的研究——无论作者的身份是律师、法官、企业法务或者学者——只要您的作品也是实证案例统计,或者就实证案例深入讨论的论文,都可以投稿给我们。
我们的投稿邮箱:fyzdgsf@126.com。
让我们共同揭开公司法的另一面。
是为序。

 



导语摘要

  《法院中的公司法》(2)共36个专题,全书聚焦公司法中股东资格、隐名持股、明股实债、对赌协议、股权纠纷、股利分配、股东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出资义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关联关系等典型问题,从近年法院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裁判情况进行整理、分析,从学理与实务角度对公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分析结论并提出实务方面的建议。具体来说,每个专题的文章分为基础知识概述、案例整理与分类统计、案例的焦点问题与分析、比较法分析、结论、参考文献几部分,内容详实并使用不同的图表展现案例分析成果。可供公司法研究者、法官、律师、学生工作和学习使用。



作者简介

  蒋大兴,1971年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湘潭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博士。曾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 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执行咨询专家、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职。



目录

上  册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实证研究001
第二章 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实证研究050
第三章 “内外有别”视角下隐名持股纠纷实证研究071
第四章 隐名持股执行纠纷实证研究121
第五章 明股实债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171
第六章 对赌协议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208
第七章 股权信托纠纷实证研究237
第八章 股权转让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实证研究296
第九章 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下的合同效力实证研究324
第十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实证研究359
第十一章 国有企业、公司之股权、产权转让交易纠纷实证研究408
第十二章 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纠纷实证研究445
第十三章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实证研究489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实证研究569
第十五章 股东代表诉讼实证研究(2016~2021)605
第十六章 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证研究628
第十七章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对债权人的责任实证研究693
下  册
第十八章 公司章程条款无效裁判实证研究785
第十九章 公司印章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811
第二十章 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裁判实证研究849
第二十一章 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和无效的实证研究896
第二十二章 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939
第二十三章 董事、高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994
第二十四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责任纠纷实证研究1087
第二十五章 监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1115
第二十六章 挂靠经营企业对外责任纠纷的实证研究1182
第二十七章 分公司对外责任纠纷裁判实证研究1215
第二十八章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1249
第二十九章 公司债券违约纠纷实证研究1289
第三十章 “资本显著不足”型法人人格否认裁判的实证研究1335
第三十一章 人格混同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证研究1362
第三十二章 过度控制型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证研究1394
第三十三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证研究1430
第三十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实证研究1468
第三十五章 公司合并案例实证研究1503
第三十六章 公司分立案例实证研究1524


 



内容摘要

  《法院中的公司法》(2)共36个专题,全书聚焦公司法中股东资格、隐名持股、明股实债、对赌协议、股权纠纷、股利分配、股东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出资义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关联关系等典型问题,从近年法院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裁判情况进行整理、分析,从学理与实务角度对公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分析结论并提出实务方面的建议。具体来说,每个专题的文章分为基础知识概述、案例整理与分类统计、案例的焦点问题与分析、比较法分析、结论、参考文献几部分,内容详实并使用不同的图表展现案例分析成果。可供公司法研究者、法官、律师、学生工作和学习使用。



主编推荐

  蒋大兴,1971年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湘潭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博士。曾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 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执行咨询专家、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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