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与公证(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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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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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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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朝武 张力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ISBN9787040296365

出版时间201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9691991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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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特别是加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为此,本书实质性修改的内容有两点:(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2)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    结合2008年《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模式的修订,司法部也发布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本书也将相应增补如下内容:(1)允许律师一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即律师个人执业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2)一定意义上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中隐名合伙的存在,即肯定了隐名合伙的合法性。    2008年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本书将相应反映律师执业有关问题。    2009年司法部修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使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了对申请联营的实质性审批权利,加快了审批进程。2009年《司法法》还修订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申请执业的,其实习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办事机构、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述两特别行政区的分所。对此,本书都将一一修改、增补。    此外,修订还将反映公证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该类公证文书除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不得起诉。

目录

内容摘要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特别是加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为此,本书实质性修改的内容有两点:(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2)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
    结合2008年《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模式的修订,司法部也发布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本书也将相应增补如下内容:(1)允许律师一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即律师个人执业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2)一定意义上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中隐名合伙的存在,即肯定了隐名合伙的合法性。
    2008年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本书将相应反映律师执业有关问题。
    2009年司法部修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使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了对申请联营的实质性审批权利,加快了审批进程。2009年《司法法》还修订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申请执业的,其实习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办事机构、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述两特别行政区的分所。对此,本书都将一一修改、增补。
    此外,修订还将反映公证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该类公证文书除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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