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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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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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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旭东 主编,刘斌 副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5802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29675769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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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以既有公司法教材为基础,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和变化,对公司法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可以作为新《公司法》宣传、学习和各种教学培训的教材用书。
  体例上,本书以新《公司法》的体例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各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设计了具体结构,共分为十四章,包括: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公司股东与股权、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终止等。
  内容上,本书力以逻辑清晰、体系分明的方式分别从理论阐释、规则解读等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阐释,并突出了本次修法的重要制度变化,如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等。



作者简介

  赵旭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起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获聘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入选《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16年入选“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百大法学名家”;2018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019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编、创刊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专业刊物《公司法评论》。两次中标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担任马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2005年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在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合同编牵头人之一。2019年起,担任新一轮公 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担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钱端升学者。自2020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先后参加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先后发表CSSCI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代表性论文:《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与重构要素》等。



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现代公司的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类型
一、公司的法定分类
二、公司的学理分类
三、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
第三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三、我国公司法概况
第二章公 司 登 记
第一节公司登记的概述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
二、公司登记的特征
三、公司登记的原则
四、公司登记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公司登记的性质与功能
一、公司登记的性质
二、公司登记的功能
第三节公司登记的效力
一、公司登记效力的划分与构成
二、公司登记的生效效力
三、公司登记的公示效力
第四节公司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一、名称登记
二、设立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撤销登记
第五节公司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登记发照
五、公示
第六节公司登记的电子化
第三章公司设立制度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三节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四节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设立完成
三、公司设立失败
四、公司设立瑕疵
第四章公 司 章 程
第一节公司章程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第五章公司人格制度
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述
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
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概述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概述
三、公司担保
四、公司转投资
五、公司资金借贷
六、公司回购
七、关联交易
第四节法定代表人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解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效果归属
第五节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三、人格否认的类型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资本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二、资本维持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
第三节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
二、授权资本制
三、折中资本制
四、新《公司法》资本形成制度的界定
五、资本形成制度与我国资本缴纳制度的改革
第四节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分类
二、股份发行原则
三、股份公开发行条件
四、股份公开发行程序
第五节公司资本的变动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
一、股东出资的含义
二、股东出资的意义
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二、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
三、其他股东出资形式
第三节股东出资的责任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股东出资责任
三、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第八章公司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与股东资格
一、股东的概念与构成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三、股东代表诉讼
第三节股权与股份
一、股权及其分类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权法律关系
四、股权的委托行使
五、股权的救济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八、对赌协议
第四节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及其分类
二、股权变动模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五、股权继承
第九章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
第二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及构成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不同模式
第三节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
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三、股东会的职权
四、股东会的召集
五、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节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内涵、特征与职权
二、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独立董事
第五节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点
二、监事会的设置
三、监事会的组成
四、监事会的职权
五、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选择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
一、经理
二、董事会秘书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节公司决议的效力体系
一、决议的无效
二、决议的可撤销
三、决议的不成立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
一、一般规定
二、忠实义务
三、勤勉义务
第九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形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董事责任保险
第十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概述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三、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第十章国家出资公司
第一节国家出资公司概述
一、概念
二、类型
第二节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则
一、出资人职责的履行
二、党的领导
三、合规治理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
四、经理
第十一章公司债
第一节公司债的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司债与股票的比较
三、公司债的分类
第二节公司债的公开发行
一、公司债的公开发行主体
二、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条件
三、公司债公开发行的程序
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与转换
一、公司债的转让
二、公司债的转换
第四节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
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模式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模式
三、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涵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编制与审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第三节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意义
二、公积金的种类及用途
第四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一、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二、税后利润分配形式
三、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四、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三、简易合并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概述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公司组织变更
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
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
三、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
四、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
五、公司组织变更的法律效果
第十四章公 司 终 止
第一节公司的终止
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公司的破产
一、破产能力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四、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五、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七、债权申报
八、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九、破产清算
第三节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四节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二、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四、清算义务人
五、清算组
六、清算程序
七、强制清算
第五节公司的注销
一、普通注销
二、简易注销
三、强制注销



内容摘要

  本书以既有公司法教材为基础,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和变化,对公司法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可以作为新《公司法》宣传、学习和各种教学培训的教材用书。
  体例上,本书以新《公司法》的体例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各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设计了具体结构,共分为十四章,包括: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公司股东与股权、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终止等。
  内容上,本书力以逻辑清晰、体系分明的方式分别从理论阐释、规则解读等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阐释,并突出了本次修法的重要制度变化,如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等。



主编推荐

  赵旭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起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获聘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入选《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16年入选“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百大法学名家”;2018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019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编、创刊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专业刊物《公司法评论》。两次中标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担任马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2005年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在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合同编牵头人之一。2019年起,担任新一轮公 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担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钱端升学者。自2020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先后参加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先后发表CSSCI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代表性论文:《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与重构要素》等。



精彩内容

  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隔整整三十年后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时光移转,这部凝结了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律,转眼已然步入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间,全国公司从寥寥无几发展至4800多万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坚定支撑。正如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说明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后,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正。本轮公司法修改工作肇始于2018年。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公司法被作为第二类项目列入修改日程,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201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各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了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本轮公司法修改致力于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什么是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如何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都是非常宏大且充满挑战的问题。在立法任务繁重的背景之下,立法机关肩负着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主动启动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致力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凸显了这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价值与独特魅力。
  “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是一种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具有持续穿越时光的力量。三十年后的今天,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已经是一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是一部被深度重构的现代化公司法。
  理想的公司法是我们绘制新公司法画卷的原点。我们时常用“心中有山水,笔下存河川”来描述画家和画作之间的关系,画者心中山水不同,笔下河川各异。公司法亦然,“每个人眼中都有一部自己理想的公司法”。不同的前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家对公司法修订的期待和愿景是迥异的。这里所说的“大家”,不仅仅包括立法者和公司法学者,更包括公司领域的从业者、司法者、执法者、监管者,等等。究竟什么样的公司法是理想的公司法,得到的答案不一而足。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公司法领域呈现出了丰富的商事实践创新。对赌协议对公司资本制度带来了体系性的挑战,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带来了巨大冲击,公司并购市场的风云变幻,资本市场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卸责与苛责同时存在,营商环境优化为公司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自2012年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广泛触及了证照制度、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诸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组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等均有映射,公司法规范供给已然不足;资本市场中,协议控制架构(VIE)、中国存托凭证(CD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等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大量的公司治理和资本规则,尚需公司法协同推进。面对不断发展的商事实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形成新的公司诉讼裁判规则,持续型塑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面对前述实践需求,本轮公司法修订始终贯穿着三条鲜明的价值主线,这是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三把钥匙,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
  首先,新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自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的超稳定结构,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被突破。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了选择制基础上的单层制方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更为自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易言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现代公司法的标准配置,也为里程碑意义的授权资本制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基于单层制改革和董事会中心,董事义务的具体化、董事责任的扩张、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等始得展开。新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和董事,是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践行者。新公司法中引入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与表决,增加公司的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增加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简化规则,进一步放松管制,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面对巨量的现存公司,新公司法选择在尊重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创新,避免给公司造成过高的制度转换成本。比如,当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分的公司类型格局已显迟滞面,产生了公司类型的改革需求。对此,新公司法基于对存量公司的尊重,并未将公司类型破旧立新,而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二者予以细化完善,包括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分别适用、将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引入封闭型股份公司、允许小型股份公司简化治理结构等,实质上优化了两类公司的区分安排。再如,包括新增股东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增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降低股份公司提案权比例、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规定等,都是对我国公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回应。
  最后,新公司法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改采限期认缴制,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是对实践中认缴制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比如,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但章名明确为“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彰显了国家出资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法规则上的一体平等适用。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产生的选任范围过窄、抑制董事会权力等问题,新公司法通过扩大选任范围、明确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变更文件和签署主体、修改章程记载事项等,予以针对性地解决。再如,股份公司改采实缴制、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简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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