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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治良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ISBN9787552042443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8元
货号29664307
上书时间2024-11-04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结构发生分化,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元分立,各自活动主体及运行逻辑迥异,旨在促进人的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社会建设乃世界各国的重要任务,非营利组织乃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顶层政策上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当前我国改革步入攻坚期、深水区,社会矛盾处于突发期、高发期,社会体制改革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非营利组织公法治理逻辑主导的管控制度与私法治理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已成为社会体制改革的法律障碍,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域外非营利组织的私法治理制度较为发达,以民法典或统一的非营利组织单行法全面规制组织及行为规则,非营利组织私法治理研究较为深入。立法须科学理论引领,后民法典时代迫切需要为科学完备的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制度建设提供智识支持。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主要涉及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界定,非营利组织的主体性质及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要件,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地位、财产及责任,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化体系,非营利组织的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及结构设计等民法问题。本书以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为逻辑主线,设导论及七章,分别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及民法治理立法,研究现状,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界定,非营利组织地位的私法主体定位,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私法治理,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民法规制,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民法进路,非营利组织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及责任,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及结构设计等方面展开研究。
导论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及民法治理立法、研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行政立法主导的非营利组织公法治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逐步迈向依附式自主,数量呈波浪式增长,大致经历了停滞发展阶段、恢复发展走向双重管控阶段、管控开始放松的稳步发展阶段和管控放松到收紧的提质增效发展阶段。非营利组织私法治理的制度供给及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社会建设要求,我国缺乏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规范较为分散,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存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概念缺乏统一称谓,主体性质定位不清,类型化缺乏逻辑自足,设立条件过高,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缺乏合法地位,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缺失等缺陷,学界对其缺乏深入研究且歧见纷呈。本书采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社会建设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统筹 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两大核心任务。非营利组织系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制度建构关涉非营利组织活力激发,关涉社会治理成效。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非营利组织的私法治理逻辑匍匐在公法治理之下,管控重于培育的理念及制度抑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本书以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为逻辑主线,分为导论和本论两大部分。导论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及民法治理立法、研究现状,提出本论需研究的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七个问题。本论设七章,采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研究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界定,非营利组织地位的私法主体定位,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私法治理,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民法规制,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民法进路,非营利组织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及责任,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及结构设计。
本书意在阐释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应然价值基础及制度逻辑,着力澄清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一些理论误区并填补部分研究空白,为科学完备的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制度建构提供智识支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逻辑须遵循培育与规制并重、立法传统继承与适度创新及法律制度体系和谐原则,重在回归非营利性及非政府性本质属性,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地位,适度放宽其设立条件,确立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地位、财产归属及责任承担规则,再造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开放体系,细化非营利组织“理监高”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我国未来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可借鉴俄罗斯模式并予以适度创新,以《民法典》的非营利组织原则规定为统帅、以统一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法为支柱、以其他配套单行法为补充。
伍治良,男,湖北武穴人,1970年3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非营利组织法研究首席专家、多家期刊的民商法论文匿名评审专家,先后在湖北省检察院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从事检察及民法教研工作近十年;现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非营利组织法、资产证券化法,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课题课题多项,在《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报刊上发表民商法论文20余篇,出版民法专著《中国民法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参与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社会治理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9年版)。
一、 研究缘起 / 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发展历程 / 3
三、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立法现状 / 12
四、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研究现状 / 16
五、 本书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28
第一章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界定 / 29
第一节我国法律与政策文本中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分析 / 29
一、 我国法律文本中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考察 / 30
二、 我国政策文本中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考察 / 35
三、 我国法律与政策文本界定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差异
根源 / 40
第二节域外法律中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分析 / 44
一、 英美法系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考察 / 44
二、 大陆法系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考察 / 47
三、 混合法系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考察 / 50
四、 联合国层面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考察 / 51
五、 欧盟层面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考察 / 53
六、 小结 / 54
第三节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的价值负荷 / 54
一、 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的现实价值负荷 / 55
二、 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价值负荷的逻辑机理 / 59
第四节我国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的合理界定 / 63
一、 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内涵之域内学说检视 / 63
二、 非营利组织概念内涵界定之域外学说审视 / 68
三、 我国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基本内涵 / 70
第二章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定位 / 77
第一节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逻辑 / 78
一、 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元分类应否采行公私法人二分
模式 / 78
二、 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区分标准 / 87
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定位逻辑 / 91
一、 非政府性内生的组织自治性凸显非营利组织的私法
主体性 / 91
二、 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性定位契合域外立法趋势 / 94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主体性质定位评析 / 98
一、 非营利法人的主体性质缺乏合理定位 / 98
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不当排除在非营利法人之外 / 104
第三章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资格取得 / 109
第一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之公法治理
逻辑 / 110
一、 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的取得重许可主义 / 111
二、 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组织性要件要求较高 / 119
第二节域外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之私法治理
逻辑 / 124
一、 域外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准则主义 / 124
二、 域外非营利组织设立的非强制登记主义 / 129
三、 域外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组织实体要件宽松 / 136
第三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规则之民法
续造 / 139
一、 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规范之私法属性 / 139
二、 非营利组织私法主体资格取得之民法续造路径 / 141
第四章未登记非营利组织制度的民法再造 / 146
第一节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 / 146
一、 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之概念称谓选择 / 146
二、 我国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主体类型定位 / 152
三、 我国未登记非营利组织主体资格之构成要素 / 156
第二节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归属 / 162
第三节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承担 / 170
一、 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承担之域外考察 / 170
二、 我国未登记非营利组织民事责任承担之学说评析 / 180
三、 我国未登记非营利组织之民事责任承担 / 181
第五章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民法进路 / 184
第一节域外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比较法考察 / 184
第二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立法评析 / 191
一、 非营利组织类型化方法的逻辑与价值缺失 / 191
二、 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不当公法管制 / 193
三、 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新类型缺失 / 194
第三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学说述评 / 196
一、 非营利法人涵盖公私法人说评析 / 196
二、 非营利社团为社团法人亚类型说评析 / 199
三、 非营利法人为私法人亚类型说评析 / 201
第四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应然新类型与类型化进路 / 202
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应然新类型 / 203
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化进路 / 204
第六章非营利组织理监高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 / 210
第一节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的内涵阐释 / 211
一、 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的产生基础 / 211
二、 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 / 217
三、 非营利组织理监高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逻辑关联 / 221
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的履行标准 / 224
一、 非营利组织理事及高管信义义务履行标准的英美法系
考察 / 225
二、 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履行标准的大陆法系
考察 / 234
三、 混合法系非营利组织管理人或董事信义义务的履行
标准 / 239
四、 我国非营利组织理监高信义义务履行标准的应然
选择 / 241
第三节非营利组织理监高违背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 / 243
一、 大陆法系非营利组织理监高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 244
二、 英美法系非营利组织理监高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 248
三、 混合法系非营利组织理监高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 253
四、 我国非营利组织理监高民事责任的应然选择 / 254
第七章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及结构设计 / 261
第一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的实证调研 / 262
一、 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实证调研情况 / 263
二、 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实证调研的主要启示 / 281
第二节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 / 282
一、 非营利组织培育与规制并重原则 / 283
二、 立法传统继承与适度创新原则 / 284
三、 法律制度体系和谐原则 / 285
第三节我国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 / 286
一、 域外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的启示 / 286
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之选择 / 294
第四节我国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结构设计 / 298
一、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非营利组织原则规定再造 / 298
二、 我国统一非营利组织基本法的篇章结构设计 / 299
结语 / 305
主要参考文献 / 307
后记 / 334
社会建设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统筹 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两大核心任务。非营利组织系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制度建构关涉非营利组织活力激发,关涉社会治理成效。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非营利组织的私法治理逻辑匍匐在公法治理之下,管控重于培育的理念及制度抑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本书以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为逻辑主线,分为导论和本论两大部分。导论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及民法治理立法、研究现状,提出本论需研究的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七个问题。本论设七章,采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研究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界定,非营利组织地位的私法主体定位,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私法治理,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民法规制,非营利组织类型化的民法进路,非营利组织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及责任,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及结构设计。
本书意在阐释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应然价值基础及制度逻辑,着力澄清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一些理论误区并填补部分研究空白,为科学完备的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制度建构提供智识支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逻辑须遵循培育与规制并重、立法传统继承与适度创新及法律制度体系和谐原则,重在回归非营利性及非政府性本质属性,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地位,适度放宽其设立条件,确立未登记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地位、财产归属及责任承担规则,再造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开放体系,细化非营利组织“理监高”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我国未来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立法模式可借鉴俄罗斯模式并予以适度创新,以《民法典》的非营利组织原则规定为统帅、以统一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法为支柱、以其他配套单行法为补充。
伍治良,男,湖北武穴人,1970年3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非营利组织法研究首席专家、多家期刊的民商法论文匿名评审专家,先后在湖北省检察院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从事检察及民法教研工作近十年;现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非营利组织法、资产证券化法,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课题课题多项,在《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报刊上发表民商法论文20余篇,出版民法专著《中国民法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参与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社会治理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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