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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德 许超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1781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29645213
上书时间2024-11-04
本书以中国著作权法为主线,系统论述了著作权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如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权利的归属与转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侵权责任等。此外,本书还详细论述了邻接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和与著作权、邻接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本书第一版问世于2003年,第二版问世于2009年,第三版增加了自那时以来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的内容,以及我国著作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辅导用书使用,也可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工具书。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学习,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2001年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2006年至2007年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研究员。出席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并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讲。曾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的论证工作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学术会议及研讨会。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18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欧盟知识产权法》(2010年第一版,2023年第二版)、《日本知识产权法》(2020年)、《著作权法》(2003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知识产权法》(2008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等。
许超,自1983年进入国家版权局工作,历任处长、副司长、巡视员,参与了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1986年至1988年,1994年两次到德国慕尼黑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学习著作权法。主要作品:《著作权人及著作权的内容》、《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合著)、《联邦德国著作权法》和《联邦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疑难问题评析》等30余部(篇)。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三、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四、著作权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节 著作权与版权
一、版权概念的产生
二、著作权概念的产生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
四、中国对于两个概念的选择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
一、1949年以前的著作权法
二、1949年至1991年的著作权保护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表达
一、思想观念及其表达(idea and expression)
二、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合并(merger of idea and expression)
三、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点
第二节 独创性
一、作品的独创性
二、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
第三节 作品的种类
一、作品种类的划分
二、我国的作品种类
第四节 几种特殊作品
一、演绎作品
二、汇编作品
三、实用艺术品
四、民间文学艺术
五、数据库的保护
第五节 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和客体
一、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作者的精神权利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概述
二、发表权
三、署名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五、收回作品权
第二节 经济权利
一、经济权利概述
二、复制权
三、演绎权
四、传播权
五、公共借阅权和追续权
第四章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期限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概述
二、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概说
二、教科书法定许可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四、制作录音的法定许可
五、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六、扶助贫困地区的作品使用公告制度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
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三、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五章 著作权的获得与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获得
一、著作权的自动获得
二、版权标记
三、著作权登记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七、委托作品
八、作品原件的转移与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二、作者
三、继受著作权人
四、外国人
五、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
第六章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二、中国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三、著作权的继承和继受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
一、著作权许可的概念
二、著作权许可的方式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合同概述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许可合同
四、几种著作权许可合同
第七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一、为什么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历史
三、各国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发展趋势
四、我国的规定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区别
第三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照作品的种类设立不同的组织
三、事实上的相对垄断性
第四节 与权利人的关系
第五节 管理范围
一、 综述
二、管理的权利 三、诉权
第六节 收费与分配
一、综述
二、德国立法
三、德国实例
四、我国的规定
第七节 监督
一、为什么要监督
二、监督的范围
第八节 争端解决机制
第九节 发展趋势
第十节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状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第八章 相关权
第一节 相关权的概念
一、相关权的概念
二、相关权的产生
三、相关权的种类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与广播信号
二、播放他人作品或受保护客体的授权
三、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第五节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第九章 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种类
一、直接侵权
二、第三人责任
三、违约侵权
四、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法》第52条所列侵权行为
三、《著作权法》第53条所列侵权行为
第三节 民事侵权诉讼
一、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
二、诉讼管辖与诉讼时效
三、诉前的临时措施
四、被告的辩解
第四节 民事侵权责任
一、责令停止侵权
二、赔偿损失
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四、律师费
五、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节 行政查处与刑事制裁
一、 行政查处
二、刑事制裁
第十章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保护概述
一、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意义
二、软件法律保护的发展变化
三、保护软件的其他法律途径
第二节 涉及软件保护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一、刑法和著作权法律法规
二、其他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一、权利客体
二、权利主体
三、权利内容
四、权利归属
五、保护期与继承
六、权利的限制
七、执法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
一、Apple公司诉Franklin公司案
二、Whelan联合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三、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
四、Lotus公司诉Borland公司案
第五节 软件的资产管理
一、软件的资产属性
二、软件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三、如何管理软件资产
第六节 计算机软件登记
第十一章 国际著作权条约
第一节 国际著作权条约概述
一、国际著作权条约历史
二、国际组织
三、各公约间的关系
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
一、基本原则
二、其他实体规定
第三节 《世界版权公约》
一、基本原则
二、其他实体规定
三、关于第17条的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第四节 《罗马公约》
一、释义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客体
四、权利内容
五、非自动保护原则
六、保护期
七、权利的限制
八、其他
第五节 《录音制品公约》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非自动保护原则
三、适用的法律
四、权利内容
五、保护期
六、权利的限制
七、其他
第六节 《TRIPs协定》
一、综述
二、总则和基本原则
三、第9~14条
四、执法与争端解决机制
第七节 《版权条约》(WCT)与《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
一、综述
二、详述
第八节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一、背景
二、条约内容
第九节 《马拉喀什条约》
一、背景
二、重点条款
三、我国著作权法与条约的衔接
第十节 《数据库条约》和《广播组织条约》
一、《数据库条约》
二、《广播组织条约》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书以中国著作权法为主线,系统论述了著作权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如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权利的归属与转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侵权责任等。此外,本书还详细论述了邻接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和与著作权、邻接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本书第一版问世于2003年,第二版问世于2009年,第三版增加了自那时以来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的内容,以及我国著作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辅导用书使用,也可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工具书。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学习,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2001年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2006年至2007年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研究员。出席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并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讲。曾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的论证工作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学术会议及研讨会。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18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欧盟知识产权法》(2010年第一版,2023年第二版)、《日本知识产权法》(2020年)、《著作权法》(2003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知识产权法》(2008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等。
许超,自1983年进入国家版权局工作,历任处长、副司长、巡视员,参与了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1986年至1988年,1994年两次到德国慕尼黑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学习著作权法。主要作品:《著作权人及著作权的内容》、《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合著)、《联邦德国著作权法》和《联邦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疑难问题评析》等30余部(篇)。
第三版序言
本书的第一版问世于2003年,大体反映了我国当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2001年的第一次修改,以及一些主要国家著作权或者版权保护的概况。本书的第二版问世于2009年,主要是增加了2003年以后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的一些内容。现在的第三版,则主要增加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起因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9年1月作出的裁定,其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个别规定,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伯尔尼公约》关于所有的作品都应当自动获得保护的规定。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2月修改了《著作权法》第4条,并且增加了一个关于著作权质押的条文。根据修改,即使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国家对于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显然,权利的获得和是否允许相关作品的出版、传播,是不同层面上的两个问题。不过,仅仅修改一个条文和增加一个条文,实在是一次小而又小的修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始于2011年7月。修改工作启动伊始,原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的专家建议稿。在三个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原国家版权局起草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交国务院审议。一时之间,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学术界的人员,来自出版发行单位、互联网络企业、计算机软件企业的代表,以及一些著名的作家、音乐家、美术家、电影导演和演艺人员,纷纷参与相关的讨论,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主张。与之相应,也呈现了浓浓的民主立法的气氛。
按照当时的预期,《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在三到五年内完成。然而自2013年以后,相关的修改工作却放慢了脚步,直到2020年11月11日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自2021年6月开始实施。这样,《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就进行了长达10年之久。同时,原来预期的对于《著作权法》的大幅度“修订”,经过长达十年之久的酝酿和讨论,也变成了小规模的“修正”。尽管如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仍然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第3条增加了作品的定义,第47条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第49条至第51条单独规定了对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此外,将“公民”改为自然人,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也反映了关于“自然人”创作作品的理性认知。大体说来,学术界对于最后的修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长达10年之久,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密切相关。就《著作权法》的修改而言,按照通常的做法,先由主管著作权工作的部门起草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讨论。这叫作修改草案的“送审稿”。国务院收到“送审稿”以后,由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处理,取得各个部委的共识之后由国务院会议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叫作“修改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修改草案”后,又要经过三次审议,然后予以通过。这叫作“修改决定”。按照这样一个程序,从“送审稿”到“修改草案”再到最终的“修改决定”,至少需要3~5年,以至于更长的时间。显然,经过“三道工序”而最终完成的修改,也会更加理性和反映社会公众在某些问题上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现代的《著作权法》自1979年开始起草,直到1990年9月才获得通过,其间也经历了12个年头。出现制定和修改期间的不断拖延,与这部法律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密切相关。大体说来,《著作权法》反映了作品创作者,如作家、画家、音乐家、导演等的利益诉求,反映了作品传播者,如出版发行企业、互联网络企业和广播电视业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公众获得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的利益诉求。与此相应,如何恰当地归纳和平衡三者的利益诉求,进而反映在最终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之中,就对《著作权法》的起草者、制定者或者修改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应,《著作权法》的制定或者修改一再延宕,也就不足为怪了。
《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利益诉求,还体现在“版权产业”及其所创造的价值方面。“版权产业”是国际上的一个通用术语,是指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所规范的内容产业,涉及了作品的创作、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公众的消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价值。在西方发达国家,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大体是在5%~8%。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我国版权产业的增加值在2019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39%,预计在2025年达到7.5%。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每增加100元就会有7.39元或者7.5元来自版权产业。面对如此之大的产业价值和利益分配,无论是作品的创作者还是传播者,以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毫无疑问都会借助《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本书的两位作者都参与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包括起草专家建议稿,参与原国家版权局“送审稿”的起草,以及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层面上的讨论。两位作者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反映在了最终修改的《著作权法》中。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也会为后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所采纳。毕竟,通过学术研究而影响法律的制定、修或者改,是所有法学研究者的心愿。
我们将继续努力从事著作权法学的研究,同时也期待在不远的将来再次修订本书,将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新发展呈现给读者。
作 者
2023年2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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