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上传,套装书可能不全,下单前咨询在线客服!有特殊要求,下单前请咨询客服!
¥ 133.78 5.0折 ¥ 268 全新
库存17件
作者[美]肯尼斯·S.布朗(Kenneth Broun)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20731
出版时间2023-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68元
货号29645206
上书时间2024-11-04
本书对美国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做了全面呈现,全书分为十二编,涵盖证据审查实务的全部内容:第一编导言论述证据的准备和展示;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编论述了询问证人的方法,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以及证人的能力;第五、六编关于两种来源的特免权;第七编论述了证据的相关性这一关于证据性质的重要内容;第八、九编分别论述了物证和书证的相关规则;第十编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点——传闻规则及其例外;最后两编分别为司法认知和证明负担。
肯尼思·S.布朗 (Kenneth S. Broun),北卡罗来纳大学亨利·布兰迪斯(Henry Brandis)荣休法学教授。1963年在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取得JD学位。著有《证据法问题》《证据法:案例与材料》《拯救纳尔逊·曼德拉:瑞佛尼亚审判与南非的命运》《黑人律师,白人法院》等。
本书对美国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做了全面呈现,全书分为十二编,涵盖证据审查实务的全部内容:第一编导言论述证据的准备和展示;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编论述了询问证人的方法,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以及证人的能力;第五、六编关于两种来源的特免权;第七编论述了证据的相关性这一关于证据性质的重要内容;第八、九编分别论述了物证和书证的相关规则;第十编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点——传闻规则及其例外;最后两编分别为司法认知和证明负担。
肯尼思·S.布朗 (Kenneth S. Broun),北卡罗来纳大学亨利·布兰迪斯(Henry Brandis)荣休法学教授。1963年在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取得JD学位。著有《证据法问题》《证据法:案例与材料》《拯救纳尔逊·曼德拉:瑞佛尼亚审判与南非的命运》《黑人律师,白人法院》等。
译者序
一
我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学习、研究美国证据法,限于学识和视野,仅能移目于美国现行的《联邦证据规则》这一成文法。然研习日久,逐渐感悟对证据法知识源流的考古缺憾。任何理论体系,都有其发展过程,是理论争鸣与实践检验的产物。如果不知过去,则无以论今,更无以图将来。英美证据法之于中国证据法理论的借鉴意义毋庸多言,深度挖掘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及其源流,是比较证据法研究的重要领域。
在美国证据法历史中,“两个M”(“Two M's”)熠熠生光,一个“M”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埃德蒙?M.摩根(Edmund M. Morgan)教授,其所著《证据法之基本问题》一书,是美国证据法发展史上的重要著作,经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先生译介,成为了解美国证据法学思想的重要中文文献。尤其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李学灯书颇具启蒙意义。记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该书是屈指可数的外国证据法资料之一,为众多论述所参引。今日观之,因其出版之时日久,其间的语言差异显著。如《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s),李学灯书译为《契约再编》;“正誉((rehabilitation),李学灯书译为“回复”;“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李学灯书译为“正当手续"。凡此种种,造成了诸多阅读、理解上的困难,甚至不必要的误解。盖因其时学术交流壅塞,学术资料匮乏,该书;然取得了相当的学术地位。
另一个“M”则是查尔斯?T.麦考密克(Charles T. McCormick)教授。麦考密克教授1889年出生于得克萨斯州达拉斯,他的祖父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父亲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律师。他在1909年毕业于得克萨斯大学,1912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他在达拉斯Etheridge, McCormick & Bromberg律师事务所先后工作了7年,后辞职从教。他在得克萨斯大学担任了4年的法学教授,又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担任了1年的教授和4年的法学院院长,然后在西北大学担任了9年的教授。1940年,他回到得克萨斯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在担任院长9年后,他辞去了院长一职,从1999年起继续担任杰出法学教授,直到1961年夏退休,1963年去世。在他回到得克萨斯大学工作的21年中,他还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西北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华盛顿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法学院任教。麦考密克参加了大多数有组织的改善证据规则的运动。他担任过美国法律学会1942年5月通过的《示范证据法典》报告人顾问;他是代表全国统一州法理事会起草《统一证据规则》的委员会的成员;他曾是得克萨斯州证据法改进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其第一任主席。
麦考密克教授是一位多产的作者,即使在担任有着繁重行政管理职责的法学院院长期间。他在证据法领域的贡献,使其被视为美国西北大学证据法巨擘约翰?亨利?威格莫尔(John Henry Wigmore)教授的自然而然的接班人。“威格莫尔亲自挑选他作为其在西北大学证据领域的接班人,麦考密克完全证明了那位伟大学者的信任的正当性"。全国各地的学生赞叹他是一位伟大的老师,以上过麦考密克的证据法课而自豪。在麦考密克教授的众多著述中,最重要的是在1954年出版的教科书《麦考密克论证据》。该书被公认为美国证据法领域最杰出的单卷本著作,很少有这样被广泛使用和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单卷本专著。该书在证据法领域取得持续成功的标志就是其不断再版。本书是该书的第七版中译本。
麦考密克时代的证据法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判例法尽管鲜活灵动,却因形散而难以把握。“普通法就像一片汪洋大海,既不知何处是起点,也不知何处是终点;又像一座迷宫,出发时兴致勃勃,路途上筋疲力尽……"因此,就普通法证据法为学生提供简明扼要的阐述,是《麦考密克论证据》的主要目的。麦考密克不是象牙塔里的理论家,他把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审理案件中获得的宝贵实践与理论结合了起来。他认为,书本上的证据法和审判庭上的证据法(他所说的“上诉证据法"和“审判证据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该书不厌其烦地引述各法院的判例。这些渊源为需要获得支持性典据的执业者提供了方便。该书前三个版本都是单卷本。但是到了第四版时,因篇幅过大,对于法学院学生而言过于昂贵,分为两个版本出版?D?D一个两卷本的执业者版本和一个一卷本的学生版本。两个版本正文相同,唯一的显著区别是,学生版略去了大量注脚。
二
尽管国人对于美国法之研究远甚于美国人对中国法之研究,但是在一些基本概念上仍显混沌。美国证据法、美国联邦证据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概念之混淆即为一例。例如,法律出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